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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额制后,法官该如何选任?

 余文唐 2015-05-30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第三次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对若干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其中一个重要政策导向就是要对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一线。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则更进一步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实行法官员额制,凸显了司法改革对“人的因素”的关注,与司法内部组织管理上的“去行政化”、外部组织构造上的“去地方化”共同构成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完整取向,对于推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实行法官员额制可能遇到的现实问题

  从目前法院内外的反映和法院工作的实际来看,推行法官员额制会遇到不少的现实问题,最突出的有:

  1.如何确定法官员额?

  多少法官才算够,这是实行法官员额制面临的首要问题。一个基本目标是必须较大幅度地减少法官数量,确保留下来的法官是真正优秀的法官。如果最高层不提出一个有约束力的指导性比例,而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确定的话,则必然导致地区间法官员额的不平衡,改革可能出现无规无序,甚至越改越乱的局面。

  2.如何确定法官选任的标准?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长期沿用选拔公务员的模式来选任法官,轻视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经验丰富的老法官,往往法律专业素养不足。统一司法考试和大规模法学教育部分地解决了年轻法官的专业问题,但他们的司法经验又有所欠缺。审判人员的总体专业水准仍然不能令人满意。因此,比例确定之后,如何遴选法官就成为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关键所在。

  3.法官员额进一步减少以后,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

  “案多人少”是由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增幅明显高于法官人数增长的数量,导致法官没有充足的时间审理和执行日益增多的案件。实行法官员额制后,法官人数肯定会进一步减少。越来越少的法官能否公正高效地处理短期内不仅不会下降反而还在大幅增加的案件?这是推行员额制后可能遇到的又一个主要问题。

  这些问题该如何解决

  法官员额制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这样的历史性机遇不能再次错过。改革从来不可能完美地一步到位,应当在坚定改革方向和坚持正确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不断调整。从现实层面来说,当前的关键是要通过各种途径有效缓解与减少改革进程中的阻力。具体而言:

  1.合理确定法官员额的重点在于正确统计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

  法官员额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审判工作量、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其中,关键是对法官工作量的测算。各地也正在通过案件饱和度、年度案件审理上下限等各种方式开展调研。笔者认为,对于现行工作机制下法官审判工作量的测算只是现状的调整,是基础性的数据,应当在此基础上重点研究优秀法官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即重点考虑在给优秀法官配足合格助理情况下亲自完成的核心审判工作量,并以此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重要因素,而不能仅以现在所有法官的平均工作量作为确定法官员额的依据。

  2.法官的选任要充分尊重客观现实,以从事审判工作的资历与审判业绩为主要依据

  法官的选任标准必须是多重的,既要坚持专业性标准,也要强调资历和经验标准。专业素质不仅体现在所受的学历教育上,而且更体现在办案过程中的分析判断、逻辑推理、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等方面。一般来说,一个资深法官相对于年轻法官而言,在事实的认定方面总是会具备一定的优势。此外,年长的法官在社会沟通和社会交往能力上也比年轻法官要强一些,而这些能力也是司法能力的有机组成部分。

  根据笔者多年以来在中基层法院的工作经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办案经验与年资并不总是相一致的。一批从事审判工作十年以上、年龄在三十五岁左右的助理审判员恰恰处于专业素养基础好、审判经验有一定积累的上佳状态,遴选确定法官员额时,必须保障这些骨干力量能够进入法官队伍。坚持两者并重的原则就意味着部分高学历的年轻法官和部分低学历或无学历、长期不办案或办案很少的“资深”法官不能进入法官序列,这是必须下决心去做而同时又是当下司法改革最为核心也是最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法院审级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法官选任条件。如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应当要求法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丰富的审判经验和相当的研究成果,法官应当具备法学硕士以上学历、十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案件并公开发表过相当级别的调研成果。中、基层法院则偏重纠纷的解决,法官应当具备正规法律本科学历、五年以上审判经验、审理过较多数量案件的审判经验等。在此基础上,综合以往审判业绩和职业道德素养对拟任法官人选进行综合考察。

  3.理性看待“案多人少”问题,做好法官员额的“增减法”

  从优化审判资源的角度来看,解决“案多人少”问题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要“盘活存量”,应当把优秀的法官都配置到审判一线。现有机制下,综合部门有不少人员是从审判部门选调来的业务骨干,将来都应当回归审判一线。院长、庭长也应当成为办案的主力,日益减少行政事务的纷扰,回归审判。二是增量问题。由于审判工作的特殊性,短期内从外部的律师、法律学者中遴选专业法律人才充实法官队伍基本不可能实现,所以,笔者认为更为可行的路径是配备优秀的法官助理。凡是法院内部受过专业法学教育的人都要择优选任作为法官助理,充实到审判一线去。必须明确的是,法官助理既是法官的后备军,同时也是司法主体的有效组成部分。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法官人数虽然会有显著减少,但相应地法官助理则会大幅增加,从实际的办案人数来看,实行法官员额制以后,法官会精简,但从事审判工作的人员总数不会减少,相反还会有所增加。

  有人担心一旦实行法官员额制会导致现有法官的大量流失。笔者认为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法官助理虽然还不具有法官身份,但其社会地位和经济收入相对于一般公务员而言并不处于下风,而且实行员额制以后,只要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保障能大大高于普通公务员,作为潜在法官法官助理,其职业前景要好于一般公务员,因此,大面积的审判专业人员的流失应该是可以避免的。更何况在竞业限制条件下,以当前的就业形势论,法律服务市场所能容纳的离职审判人员空间也是十分有限的。

  (作者 胡道才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责任编辑:陈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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