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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要把握三个界限--清风扬帆网

 徐徐读书 2015-05-31
提前介入要把握三个界限
发布日期:2015-05-20 浏览次数:[ 58] 信息来源:如皋市纪委审理室 字号:[ ]

  提前介入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受理同级纪检监察检查机关移送审理案件之前,在案件检查进行到一定阶段即开始初步审理,等检查工作全部结束并将案件移送到审理部门后再全面审理的活动。审理提前介入,一方面能使案件检查工作更加精准,少走弯路,减少了补充调查次数;另一方面使审理工作由静态审理变为动态审理,缩短了审核和结案时间,定性更加准确,案件质量得到明显提升。然而在实践中,提前介入必须要把握严格的程序、内容和时限界限,否则会出现将查审不分,以审代查的现象。审理工作的提前介入必须要严格把握三个界限。
  一是要严格把握时间界限。提前介入并非审理工作的常态,作为特殊的工作形式,其介入时机尤其重要。介入过早,案件检查工作尚未实现破性进展,案审人员易混同于调查人员,审理的监督职能无从谈起;介入过迟,案件即将移送全面审理,关口前移的职能无法体现。一般来说,提前介入宜选择在案件检查工作基本完成且调查报告初稿已形成,案件错误事实尚未与被调查人见面之时最为适应,此时案件已有实质性进展,此时介入最能发挥“关口前移,互相配合,快审快结”的作用。
  二是要严格把握内容界限。提前介入乃是对案件事实、定性和证据的部分审核把握,不能代替全面审理,更不能代替案件检查工作,其最终目的还是履行案件的监督制约功能,保证案件质量。因此不能简单的将“缩短办案”时限作为提前介入的唯一职能,否则必然会造成以查代审的情况。我市一案三评制度出台以来,部分办案单位为了能够在评分过程中少扣分,过于频繁的要求审理人员在各个阶段介入,形成了“你们怎么审我们就怎么办”的错误意识,严重违背了一案三评制度对案件建立动态管控机制的初衷。因此在提前介入过程中,要严格把握审理重点,应当以监督制约作为原则,依据政策法规对案件定性量纪的重要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把关;同时要坚持案件的全面审理,避免在提前介入时形成的先入为主的印象影响全面审理的最终定性。从这个角度上讲,厘清提前介入审理的内容是杜绝以审代查、查审不分的根本。
  三是要严格把握工作分工。检查和审理是案件查办工作中两个分工不同、职责各异却又相互配合的职能部门,因为提前介入,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一定程度上被模糊了,过于强调配合会造成两部门的职能混乱,而过于强调分工易导致两部门互不透气,彼此掣肘,影响案件效率。因此在提前介入过程中,审理部门要严格把握自己的职责分工。一方面,检查部门要全面提供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帮助审理人员对案情树立正确全面的认识和了解,另一方面,审理部门要侧重向查案部门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撑,同时对调查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出现程序错误和偏差。两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克服办案中存在的盲点,对在提前介入发现的不当之处要立即纠正,并对下一步的取证工作进行磋商,从而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把握战机,少走弯路,也避免在全面审理阶段出现无法纠正或纠正成本较高的现象,从而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李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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