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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眸|载入少年司法发展史册的互动

 南国红叶LY9 2023-10-23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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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由宋英辉教授执笔,5位专家学者致信高检院,就司法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建议,高检院曹建明检察长对此高度关注,作出重要批示,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这是学界与实务界积极互动的一段佳话,体现了首席大检察官与学者们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上心心相通,必将载入我国少年司法发展史册。关心少年司法工作的小伙伴们大都知道这件事,但很多人并未目睹信件内容。小编这次就“利用职务之便”把书信内容分享给大家。
 在宋英辉等5位专家咨询委员《关于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议》的批示(节选)

宋英辉等几位专家咨询委员高度重视和关心司法改革及检察改革,就如何在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做了深入调研,提出了很好建议。这不仅体现了各位专家教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关注、更体现了对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的关心和支持,为我们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工作体制机制、强化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参考。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长远发展,既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这项工作不能削弱,只能加强。请政治部、司改办、公诉厅认真研究几位专家咨询委员的建议,充分吸收合理化意见,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注意在扁平化管理中加强专业化建设。
                                   曹建明
                             2015年6月15日



关于检察改革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
的建议(节选)

尊敬的曹建明检察长:
鉴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未检工作的特殊性和专业性以及未成年人司法特有的规律性,建议在检察体制改革中整合未成年人检察职能,对未检业务类别、人员力量配备等专门予以研究和考虑,使制度建设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符合未成年人司法规律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现实需要,而不应将未检作为普通案件的办案部门来考虑,更不能像有些试点地区简单地将未检机构合并于公诉部门,以确保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强化未检职能。
一、应当充分认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与特殊性
第一,从国家安全的高度、检察机关宪法定位和检察机关在我国司法体制中的特殊性方面考虑。
我国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留守儿童、失学、失管儿童的教育、心理健康、权利维护和违法犯罪等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和作案手段成人化、暴力化倾向明显,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奸淫、猥亵、拐卖、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断发生,因监护欠缺或相关部门不作为、未尽职责导致儿童被饿死、冻死等事件也有发生,触目惊心,这都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尤其是在暴力恐怖犯罪、邪教犯罪、民族分裂犯罪、毒品犯罪中也屡屡见到未成年人身影。这说明,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基础性问题之一。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诉讼监督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责,并具有自身优势。虽然未成年人保护和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等工作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职责,但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负有不容推卸的责任。检察机关无论在审前还是审判活动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不仅与其处于前承公安、后启审判的枢纽地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地位以及“捕诉监防”未检职能一体化相关,因而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贯彻,发挥着关键的作用。
在实践中,许多地方正是由于检察机关的推动,在当地建立了由各个部门和社会组织参与的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联动机制(有的公安机关也设立了专门办案机构),取得了良好效果,获得了社会高度评价。因此,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特殊的职能作用,具有很大的拓展空间。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也是广大群众期待和欢迎的。
第二,从未成年人特殊性、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特殊性以及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特殊性考虑。
首先从理念层面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不是强调罪责刑相适应,而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强调未成年人检察职能的发挥,有利于少年司法理念的落实和从根本上贯彻未检方针、政策和原则。
其次从制度层面看,修改后刑诉法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构建的“特别程序”,不以实现惩罚为唯一、首要目的,而以预防再犯、帮助未成年人为己任。由于“特别程序”与适用于成年人的普通程序理论根基不同,决定了两者之间并非是相互依赖的关系,而是相互独立且具有内在品性的个体,因此未检工作从检察工作中单列具有充分的法律制度依据。
从机制层面看,为利于全面掌握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和思想状况,保持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连续性,未检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这并非侦监、公诉业务的简单叠加,而是在传统审查起诉、审查逮捕、法律监督的司法职能之外,还承担着帮扶教育涉罪未成年人,推动协调其他力量共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关爱未成年人的社会职能。
从办案角度,成年人案件可以做到办案(审查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与其他工作的分离,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检察官不能只负责审查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同时还必须在了解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监护条件等信息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帮教,与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一起制定帮教、监督考察方案。这是办案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从办案规律的角度看,未检工作与其他检察工作存在很大差异,与办理成年人案件有着质的差异性。在管理上,如果按照传统的业务评价机制,仅从案件数量上衡量未检工作,很难全面考量个案的具体工作量及社会意义。
综上,未检工作的重要性,主要不是由案件数量和人数多少所决定,而是由其职能的不可或缺性及特殊性所决定。
二、应当整合未检职能
未检工作涉及检察机关内部多个职能部门,包括侦监、公诉、监所、控告、申诉、民行等部门涉及未成年人诉讼和执行的所有职能,此外还有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法治教育职能。如果涉及未成年人的检察工作分散在各个部门,这里一点、那里一点,必然导致在这里不是主要业务、在那里也关注不到,从而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近年来高检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不断在完善未检部门的受案范围,在规定“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共同犯罪案件,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或者专人办理之后,《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又明确将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案件纳入未检受案范围。高检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于2014年12月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开检察机关要加强对公安、法院处理监护侵害行为的法律监督,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强化了检察机关国家监护人的角色,这也是国家亲权理念的体现。
从最近高检院发布的《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和典型案例看,突出强调各检察工作环节和诉讼阶段,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对象范围的全覆盖、检察职能作用的全发挥、各种特殊保护制度和保护手段的全运用以及在检察机关内外推动形成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力量的全整合。因此,围绕此次司法改革的总体精神和检察改革的重点难点问题,以及根据高检院“遵循司法客观规律与检察工作特性,整合检察资源,结合检察业务特点进行分类”的检察体制改革原则,应当从顶层设计上打破现有内设机构框架,对未检业务进行全面整合。
三、应当巩固发展成果,防止误解改革目标弱化未检工作
近年来在高检院大力推进下,未检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大多数地方的未检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机构、人员、制度机制等均未有效建立,且少年司法理念目前还未被普遍接受,如果不予专门予以考虑、不给未检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的话,在司法改革中未检很可能受到冲击。去年以来,一些进行改革试点的地方,简单地将未检部门并入其他业务部门,这对未检工作冲击很大。虽然去年12月2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要抓住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时机,积极推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允许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解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专门机构和专业化队伍建设问题;已建立专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机构和专业化队伍的地方应当保持和巩固”,但目前仍没有扭转这一局面。必须看到,将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并入公诉部门或其他刑事检察部门之下,难以涵盖对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内容,也难以适应未来的发展。已经合并机构的地区的实践证明,没有独立机构保障,未检检察官就会被大量普通成年人案件所拖累,难以有足够时间安心、专心地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感化、挽救工作,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给予精心保护。这种完全否定近三十年来未检改革成果,回到1986年未检起步时期“少年犯起诉组”模式的做法,是值得高度警惕的。若对此问题不予高度重视,我们将会犯历史性错误。
四、强化未检检察职能,需要体制、机制保障
第一,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进一步整合检察机关内部资源,将分散在各内设机构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工作(包括民行、监督等)集中统一由未检部门办理,并建立未检独立业务类别。
第二,根据未检部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案件以及民事行政案件、刑事执行监督等工作,可以检察官为基数,配备若干辅助人员,组成办案组织。
第三,省级、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和未成年人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指定一个基层人民检察院设立独立机构,集中管辖,统一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未成年人案件。应当选任经过专门培训的检察人员承办未成年人案件,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指导。
第四,未成年人司法的特点是“功夫在案外、案结事不了”,由于对未成年人犯罪关注的不仅仅是行为,而是行为的人,如办理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对每一个涉及到的孩子都要进行社会调查、心理干预等,包括对未成年被害人也要关注,因此在确定不同层级检察院未检检察官员额比例时,不应当以案件数量为基准,而是应当以未成年人人数(包括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及刚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计,并考虑对未成年人案件无论是实体处理还是程序要求都非常复杂,需要做大量的案外工作,如社会调查、考察帮教、司法救助、心理干预等,虽然有些工作可交由专业社工去做,但如上所述,难以将检察官同这些工作(帮教及监督帮教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方案的调整等)完全剥离开,因为检察官对未成年人(包括被害人)回归社会负有重要责任,这些也是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建立未检独立评价机制。在检察机关现行的评价体系中,没有未检独立的评价机制,而是按照以成人模式为主导的检察评价体系和职能界定方式,不仅不能全面涵盖未检工作的特殊职能,而且在评价重点、目的、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冲突。为此,需要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按照捕、诉、监、防、维一体化模式,设计并逐步完善独立的未检业务流程、未检文书和统计报表,建立未检独立评价机制,引导和促进全国检察机关未检工作科学、专业、全面发展。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的未来走向应当是综合保护和全面保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儿童福利等各个方面;不仅有刑事案件,也有民事、行政案件;不仅涉及刑事法律,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婚姻法、教育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还涉及其他与未成年人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需要专业的未检队伍,未检队伍的专业化需要独立的未检机构来保障。司法体制改革下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是要在厘清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整合资源、调整机构。二是要注意到检察改革的延续性。三是要注意改革项目的协调性。四是要注意改革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和可选择性。从顶层设计的角度来看,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将来在未成年人保护与案件办理方面,具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在此次检察改革中,应当拓宽视野,着眼于未检工作的未来发展,形成符合我国司法体制特点的、科学合理且具有一定前瞻性的改革方案。
以上,供参考。
                                执笔人:宋英辉
                               2015年6月10日
专家咨询委员:
陈光中  卞建林  宋英辉  陈卫东  王敏远

(以上内容摘自公开发行理论刊物《未成年人检察》201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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