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中区区法院 成征帆 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法院主动服务党委、政府工作大局的一项重点工程,也是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和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诉前,解决在诉中的有效途径。司法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是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通过处分自己的权益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司法调解以当事人之间私权冲突为基础,以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请求为依据,以司法审判权的介入和审查为特征,以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权益为内容,实际上是公权力主导下对私权利的一种处分和让与。司法调解在大调解体系中内涵和外延均有扩大,具有前移后延的功效,覆盖了立案、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可适用于告诉立案、诉前保全、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本文以市中区人民法院在开展司法调解工作情况为蓝本,进一步阐述司法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中的作用。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区人民法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区人民法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执行中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区人民法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区人民法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区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并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的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区人民法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区人民法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没有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近年来,区人民法院正确把握“调解四原则”,调解工作做到了合法规范,没有发生违法调解、强迫调解问题,没有出现超审限案件,也没有出现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更没有发生因调解工作而出现的信访上访案件。 三、建立机制,对内强化调解措施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区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了调解工作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调解”的工作氛围,并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一是领导重视,成立了调解工作领导机构。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以主管副院长为副组长,各审判庭庭长为成员的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院的案件调解工作。落实了分级负责制,层层抓落实。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法庭的庭长,在亲自办案的同时,还要具体指导本庭的调解工作,从而逐步营造了“全员调解”的良好氛围。二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缺席,明确规定达不到既定标准的庭和人员予以扣分处理同时,还对年终调解率高的庭予以表彰并给予物质奖励,从而产生了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了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召开交流经验,组织从事民事审判的同志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院工作简报上刊登调解经验、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从而开辟了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使全院干警的调解水平普遍提高。四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今年上半年,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庭为辖区的人民调解员进行了1场次系统培训,有力地增强了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调解水平。组织召开民事调解联席会议1次,化解群体性纠纷3起。 四、创新方法,对外扩大调解沟通渠道 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区人民法院立足审判服务大局,创新机制回应需求,采取多项措施,强化司法为民意识,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法律服务。一是建立院、庭长与企业“1 1”的服务联系。区人民法院围绕地方经济发展,加强与辖区内企业间的联系,主动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高效的司法服务。经深入调研后,确定了辖区20个规模以上企业,由20名院领导和中层干部进行“1 1”的直接联系,并通过召开法企联席会、开展法律讲座和法律咨询等形式,听取企业的司法需求以及对人民法院审执工作的意见,了解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提供法律意见。二是完善法官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度。区人民法院院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了法官联系乡镇、街道办事处制度,选派了32名经验丰富的法官对口联系全区25个乡镇和7个街道办事处,其职责为指导联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大调解工作;为联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帮助、指导以及为联系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管理和经济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三是选派业务骨干到乡村、社区挂职服务。区人民法院结合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关于开展政法系统“百名政法干警挂联基层”活动的通知》要求,选派20名业务骨干、年轻干警挂职村主任助理或党支部副书记,充分发挥好熟悉审判工作的优势,主动指导并积极参与地方矛盾纠纷的处理,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四是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区人民法院健全了法官联系学校制度,选派7名法官担任中小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开展一名法官与一个学校结成对子的“一带一”活动。法官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与预防”、“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话题,从学生在生活、学习中涉及需要防范的法纪问题入手,把法律条文和具体案例有机结合起来,深入浅出的为学生讲解,并解答学生提出的法律问题,让广大师生在轻松的气氛中接受法制教育。今年上半年,区人民法院分别到乐师附小、实验中学、五中、七中等学校举办法制讲座、开设模拟法庭,参与学生近7000人。 五、着重抓好司法调解的几个环节 1、抓好引导、劝导调解。把调解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对未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到人民法院起诉的当事人,提供有关调解的宣传资料,专人做好宣传、劝导工作,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协调,引导进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程序。 2、抓好立案调解。对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坚持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在立案阶段、立案后移送审判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委托工会、行业协会、基层调解组织或行政执法机关先行调解,还可以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组织一起进行联合调解。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须对调解的相关行为签字认可。 3、实施全程调解。进入诉讼程序之后,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执行、信访申诉、再审等环节坚持调解优先,继续进行调解。将司法调解从传统民事案件领域扩展到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国家赔偿案件、执行案件。在诉讼过程中保证每个案件经过多次调解,不放过任何可以调解的机会。 4、纳入“大调解中心”统筹化解。对经过前三个环节或人民法院判决后仍不服进行上访的案件,列出清单,报“大调解中心”组织研究,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救助渠道处理。 六、加强协调指导,正确处理“三个关系” 在办案中,坚持正确处理好“三个关系”确保调解工作取得最佳成效。一是处理好审判各个环节的关系。在立案、送达、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都要建立起密切的衔接关系,使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等各部门分工不分家,相互配合,相互鉴定,共同做好调解工作,并努力提高调解案件的即时履行。今年上半年以来,立案庭在正式审理前进行调解而结案的案件21件,并通过立案庭工作息诉1O0余起,有效地减轻了执行工作的压力。二是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调解和判决都是法定的结案方式,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区人民法院坚持不走极端主义路线,做到既不无限夸大调解的作用,在办案过程中片面追求调解率,甚至导致办案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又做到不将诉讼调解制度视为可有可无,不在庭审中走过场,坚持用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最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方式来结案。三是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调解实际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正确处理法律规定与当地的风谷习惯之间的关系。只有双方当事人自愿,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尊重当地风谷习惯以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确认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进一步提高了调解率。 七、加强三大调解的有机衔接 1、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人民法院司法调解积极参与三大调解中重大工作、带倾向性问题的分析研究,出主意,当参谋。但不直接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案,指导不参与,支持不替代,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 2、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指导。帮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建章立制,完善工作程序,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及时提供法律政策帮助,培养高素质的调解员队伍. 3、依法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经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自愿申请桠确认其效力的,人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凡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可以调解书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效力。对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民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执行。 二0一二年七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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