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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须符合执行担保的要件

 沧海不易 2015-07-02
某超市老板赵×江因周转需要向好友阳×红借款2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逾期无力归还。债权人阳×红向法院起诉赵×江。法院根据双方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下发了民事调解书。被告赵×江事后只履行了部分债务,原告阳×红于是向衡阳市某区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或财产。经过法院的努力协调,申请执行人阳×红与被执行人赵×江等达成了执行和解。次日,被执行人赵×江又偿还了一部分债务。执行法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赵×江向阳×红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函:欠阳×红八万元限在二个月内还清。承诺函的担保人项下有两个签名。因赵×江没有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阳×红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执行法院追加两名担保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执行复议重新立案执行后,作出裁定追加担保人阳某、王某为本案被执行人。阳某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否认承诺书上有自己的签名,请求撤销裁定。执行法院审查后认为阳某的异议理由成立。申请执行人阳×红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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