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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为亲属出具的欠条如何认定?

 涂娇娇 2015-08-15
    法官释疑
    【案情】
    2006年3月,张女士与王先生经人介绍恋爱,当年,两人按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生育了两个儿子,2010年11月,两人在民政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5月,张女士因王先生好吃懒做不顾家而与之发生口角,两人多次争吵后于2012年元月开始分居。2012年5月,张女士向法院提出离婚,王先生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并向法庭提供欠条复印件一张,称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向被告父母借款4万元。原告称该借款不真实,欠条上的名字也不是自己书写,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后经法院依法审查,该笔借款确系被告本人书写,被告父亲的陈述与借条内容也有出入,且被告父亲与被告有明显的利害关系,法院没有认定该份证据的效力。
    【释疑】
    在离婚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经常会向法庭提交一些证明夫妻共同债务的借条或者欠条,而债权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的直系亲属或好朋友,对于这些债务,另一方当事人往往表示不知情。那么,如何判定这些债务的真假,以及如何认定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一方面,既要防止以夫妻假离婚分割财产等情形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要防止一方制造虚假债务骗取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
    婚时,一方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过审查,能够依法认定证据效力的,会在审理中作出认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债务不予认可,通常是对该债务不予实质审理,而是建议债权人另案起诉。
    本案中,王先生对借款的时间、用途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未举证证明所负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合意,更没有证据证明款项
    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经营,而且父子之间又存在着明显的利害关系,法院最后通过综合审查,对于王先生为其父亲出具的借条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另外,如果一方当事人所举的债务证据被认定为伪证,则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应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罚款或拘留的制裁。对于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但要面临鉴定、质证的考验,还有可能构成“妨害作证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后果。
    (程安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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