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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枉不纵是司法的基本原则

 余文唐 2015-08-26

不枉不纵是司法的基本原则

--与沈德咏同志商榷

 

5月7日,最高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人民法院报》刊发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的文章。他在文中说到:“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面对当前全国一些死刑犯冤假错案的曝光,也许最高法院感到了巨大的压力,下决心要改正中国司法领域积淀的弊端,因此沈副院长发表了这么个观点。如果是法学界和新闻界的人士说说也就罢了,但沈同志是代表了中国最高审判权威的,说这个话似乎就不妥了。

一、不可错判是对的,但宁可错放就不对了。错判会造成冤案,会错杀无辜,对一个家庭来说,确实是“天塌下来了”;但错放又是什么后果呢?如果错放了杀人犯,要么继续去另抓别的无辜者,要么就将案件挂起来,那么,真凶就会逍遥法外,这对被害者的亲人,这对中国的司法秩序又怎么会是“天塌不下来”呢?

二、对“宁可错放”的理解是:在证据不足不准的情况下,宁可放掉犯罪嫌疑人,也不能错捕、错判。其实这就是西方司法“疑罪从无”论,沈同志直说就行,无需换成这么惊世骇俗的观点。如果“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成为一个司法原则的话,那么,在工作中,司法人员反可轻松地卸责了,他们何必做吃力不讨好的事呢?那就会有大量的真凶逃脱法网。所以,在司法界,最好不要说“宁可不可.”什么的, 这有点让我们想起当年蒋公“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个”的偏执。

三、一旦真凶被错放,会有什么严重的后果呢?一是法律的威严造成损害,犯罪分子就会不断地作案,并将这种罪行用消蚀证据和律师帮辩的包装掩盖起来,永远作案并永远被错放;二是受害者亲人就会不停地上访,甚至会动用私刑,因为在中国没有西方那种基督的宽容,“杀父之仇,不共戴天”。西方就有这么个案例,一个黑帮老大频繁杀人,就是不给警方证据,如一次他竟然当警长的面将一个人扔下河淹死,却因孤证被错放。最终他被警长用私刑击毙,警长也做了正当防卫的假证,逃脱了惩罚。

四、公安机关既然抓了犯罪嫌疑人,就一定会有一些依据,要放人,也必须要排除就些疑点,如果疑点排除不了,侦查时效结束,就是放人,也要死死盯住他,一旦发现充分的证据,迅速再抓。如果象西方那样特别拘泥程序法,在实体证据充分而办案者在程序上有些瑕疵,就要错放嫌疑犯的话,那么是不符合我国当今的司法实践的。我们不可想象,美国的辛普森和南非的刀锋战士是怎么被错放的。作为公安的破案机关,他必须视嫌犯为天敌,追到天边也要将其绳之以法,绝对不能有任何“宁可错放”的借口。

五、察看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的事实,冤假错案大大地减少。我们看到目前媒体上炒作的冤案基本上都是10多年前的,而当下的冤案并不多见。10多年前,我国的法律还不完善,执法人员的素质还不高,执法监督还不严密,司法活动中的科技含量还很低,在那样的司法环境下,出了冤案是必然的。“83年严打”中有没有冤假错案?在美国20世纪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泛滥中,又有多少冤假错案?我们怎能针对历史上的司法案例来制定当下的司法原则?

六、虽然在全世界都不可能杜绝冤案,但在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一定要有坚决杜绝冤案的决心和措施。当今我国司法领域有了很大的进步,完全有能力做到既不能错抓错判,也不能错放漏判,因为错判就是一种错放,而错放从实质上看也是一种错案。“不枉不纵”才是当今必须坚守的司法原则。我们既依法办案,也要体现法律的原则和功能,法律不仅是用来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也是要保护受害人和社会公共秩序的。今天,在司法的所有环节和程序中,规定与科技都非常完善,抓错杀人犯完全是个笑话,而检察院错捕错诉,再到法院错判根本是不可想象的。沈同志没有必要说那个观点,因为那是个马后炮。

七、笔者小时候看过一个民间故事,说的是一个庸医扛着“医驼背”的招牌走街串巷。一日,他受请到一家人家为病人医治驼背。他的医术很简单,就是让病人爬在一块木板上,在其背上再压一块大木板,然后庸医站在上面不停地踩跺,最后,病人的驼背治好了,但他也断气了。当家属责问庸医时,他堂而皇之地答道:我只医驼背,现在不是医好了吗?今天,沈同志的这个观点,让我们再一次想起了那个搞笑的庸医。

 

      一三年七月七日星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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