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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是如何形成的

 金华303 2020-06-10

什么是冤案?我在这里将冤案等同于平常我们所说的“冤假错案”,主要是指无辜者被判处有罪,也包括因事实认定错误而导致的罪轻者被判重罪,但不包括在事实认定正确的前提下因法律适用的选择性而导致的差异,如一审法官判得较轻,二审法官判得较重,我们不好说一审是个冤案,因为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各个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所判结果不一定完全一致。

有人认为冤案应包括两类:第一,使无罪的人受到追究;第二,使有罪的人逃脱追究。我今天所谈的主要指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错误追究,即第一种情形,这也应当是一般意义上所指的冤案。还有人认为冤案可包括有意的和无意的两种,前者如公安干警明知是无辜者,但出于功利主义或报复心理对其予以刑事追究,不过今天我在此讨论的主要是指无意的冤案。

实际上,冤案是人类司法永恒的痛。任何社会都存在冤假错案,古今中外都是如此,如中国历史上的“窦娥冤案”“杨乃武与小白菜案”,等等。可见,冤假错案的存在是一个残酷的事实,这是由人类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所决定的。当然,如果一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合理的话,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就低;如果制度不合理,无辜者被冤枉的可能性就高。认识到这一点,对我们研究和改善司法体制是有意义的。

如前所述,我们只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冤假错案,想彻底消灭冤假错案是不可能的。刑事案件发生后,若没有抓到犯罪嫌疑人,是政府的失职;如果不但没有抓到,又错误冤枉了无辜,那真是错上加错,其后果不仅会给亲人朋友造成伤害,还会使民众对司法制度失去信心,因此应引起足够重视。

以上这些,旨在说明两点意思:一是我们要致力建立一个好的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使冤假错案的发生率降到最低;二是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不可能完全杜绝冤假错案。认识到后一点,也就理解了为什么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这种“不得已的恶”应尽可能缩小打击面,能不判刑的就不判刑,能不坐牢的就不坐牢,能不杀头的就更不应杀头。在刑事诉讼中,要采取一切办法进行有效地过滤和分流,如进行刑事和解、转处、缓起诉、缓刑、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中的刑种转换(对没有必要关押的,将有期徒刑转换成公益劳动或罚金),最大限度地缩小定罪圈、判刑圈和关押圈,最大限度地限制死刑的适用。有的国家之所以废除死刑,就是因为频繁的冤假错案无法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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