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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据说史上最严!快奔走相告!)

 神州国土 2015-08-29

文 | 陈激扬 陈伟峰

来源 | 里格你好

号外号外,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实施啦!据说,这是史上最严的广告法。除了对推销商品和服务的过程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以外,新广告法里还多次涉及“代言人”一词。更明令禁止未满10岁儿童不可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于小编这种勤奋好学的好童鞋来说,每当有新规出来,总会及时而又认真地研究,这一学那个不得了啊,突然发现这将是对我国目前的广告文化的一次残酷的打击。尤其是企业,更必须及时Get新广告法设立的新规,才能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有的放矢。


今天小编就跟大家一起分享下新规内容。文章有点长,请小伙伴们搬好小板凳,坐坐好,耐心看哈~

Are you ready?



拥有自媒体
即可发布广告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得到了极大的普及与发展,这类即时通讯工具除用于加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之外,还可以作为传递商业信息,进行广告宣传的手段,也就是说,现实生活中的每一个微信、微博的个人用户,均可能成为高大上的广告发布者。

针对此次修订后,新法也与时俱进,在对广告的认定上,不再刻板强调以“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为前提条件。并且在定义广告发布者时,增加了自然人可以作为广告发布者的身份。这些规定均与近年来自媒体的发展态势相契合,更重要的是企业从此也多了一条重要的广告宣传途径。但小编提醒大家,同时也要充分的考虑如何正确、合规地运用这些新途径,否则可要吃大亏哦!




明确广告代言人
法律责任


新法对代言广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规定,明确表示明星代言人今后只能为自己用过的商品或服务做代言广告,违法代言将受到处罚,而代言虚假广告可能会导致三年之内没有资格再代言,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作为广告代言人,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等。同时,在某些情况下,虚假广告若给我们这些普通的消费者造成损害的,那些看似高高在上的代言明星将会与无良广告主一同承担连带民事责任,赔偿我们的损失,想想还真是让人开心呢~


在此,小编特地就明星广告代言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举几个例子show给大家看:


男星代言很靠谱?


作为时下最炙手可热的韩流明星,李敏镐是新一代年轻人心目中的超级巨星。同时,阳光帅气的外表、率性果敢的风格以及让人无法抗拒的独特气质,更是让李敏镐成为万千女性粉丝心中的男神级巨星。近日就有意大利高端品牌时尚女鞋品牌邀请李敏镐作为其品牌形象代言。



除此以外,最近汪东城为自由点代言卫生巾的广告,让他被戏称为“国民大姨夫”。



其实,考虑到这些帅哥的粉丝大都是女生,那么通过他们的人气来把商品传递给目标消费者,以此来达到吸人眼球的反串效果被无可厚非。但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男星代言女性产品就变得天方夜谭。


宝宝代言行不行?


“妈妈再也不用担心我的学习了”,这句广告词在80后一代学生群体中几乎人人耳熟能详,广告中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清纯女孩形象也着实为广告商们狠狠的赚取了一大批公众的眼球。




当然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当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的广告女孩在现实的高考中并没有取得好成绩的时候,不少人恐怕少不了要吐槽:广告吗,你还当真啊? 而新修订的《广告法》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可以做广告代言。那么从今以后,那些无良广告商们恐怕再也不能依靠天真可爱的宝宝们做代言吸引大家眼球了。

上述两类广告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大家的谅解,但是另一类的广告代言就让消费者们难以原谅了,那就是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Duang~ Duang~ Duang~”


在某款防脱发洗发水广告被曝光含有致癌物质后,广告代言人成龙大哥一夜之间成为众矢之的,网友们纷纷吐槽,恶搞成龙大哥的广告:“DUANG,很黑,很亮,很柔,是假的,是特技,是特技的头发”。 新《广告法》实施后,如果有明星做虚假广告代言,面临的不仅仅是之前要被处以重金罚款的问题,更有甚至是工商部门勒令禁止再做广告代言的禁令,最长可是要三年的呦




保健医药广告说拜拜


根据新法规定,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想想之前明星大大们接连发生的医疗保健诉讼案,那么新广告法出台后,恐怕会让很多明星大大们与保健医疗产品广告说拜拜了!


进一步界定构成
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


既然新广告法要严惩发布虚假广告广告商与代言明星。那么,什么情况下广告才构成虚假广告?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且同时进一步指出五种情形给大家参考: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等;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销售状况等;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与实际情况不符、并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效果的信息;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等情形。如果当你发现某个广告存在以上情形,那可一定要注意了,你很有会踏在虚假产品的边缘。



其中,针对第三种情形规定,新广告法也将放权给一身轻松的广告主,将不再一味强调执法机关的举证义务,而是要求广告主也参与其中,并对广告真实性作出必要的证明。


明确将网络广告
纳入监管


新广告法出台的同时也对广告的监管做了一定的要求。新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的,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同时确立了相应的互联网广告运作中应遵守的规则,例如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等。目前工商总局正在建设互联网广告监测中心,将能够基本覆盖95%以上的互联网广告市场份额。由此可见,今后的工商管理部门不会再像从前那样轻松,而是要背上将来对网络广告监管的这样一项重要工作了。




加大了
处罚力度


新法出台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均较原法有明显加重,例如对进行虚假广告的无良广告主,处罚广告费用最多可至五倍罚款;而对于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罚款可达一百万之多;如果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幅度将达到广告费的十倍,,而此种情况下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罚款可追加到二百万。这些处罚除了企业在发布广告时,能督促他们以更加严格的标准做好事前审查的把关工作,也着实让我们消费者解气了一把。


此外,新法在房地产广告、涉及未成年人广告、教育培训广告等方面均有新的规定,同时工商总局正在制定及修订新的《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等一系列配套规章。当然其中也不乏有需要政府部门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的,如公益活动与商业广告的界限、广告中艺术性的修饰与虚假广告如何区分、网络广告新规与不断创新的互联网营销模式如何平衡等。对此,小编我们也将持续保持关注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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