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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

 梦立 2015-09-09

【案情简述】:

何某(男)与金某(女)于1980年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但事后还是能够相互谅解。2000年,夫妻双方再次因为子女读书的费用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发生何某殴打金某的现象。金某一气之下,提出离婚诉讼。


【争议焦点】:

1、为了避免和金某在法庭上发生争吵,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自己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开庭时,何某是否需要出庭?

2、如果法官发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十分明显,认为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十分渺茫,因此未进行调解直接判决离婚,此程序是否正当?

3、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双方再次发生争吵,何某再次殴打了金某,此时金某能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为什么?

4、如果经过了调解,双方当事人和好。但是,此后的20天的时候,何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此案件?为什么?

5、如果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是法官认为双方当事人的感情尚未劈裂,因此判决不准离婚。但是,金某回家后,越想这件事情,越觉得生气,认为和这样的男人生活根据没有幸福可言。于是在收到法院判决后的3个月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6、如果一审法院案件不得离婚,金某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查认为应当准予离婚,如果你是二审法官,应当如何处理此案件?

7、如果金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同时对有关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裁判。一审法院在作出裁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3个月后,金某任务法院对财产的分割不正确,同时发现了何某隐藏了2万元存款的存折一个,该存款为婚姻期间所得。金某向法院提出再审的身躯。此时法院对此应当如何处理?

离婚案件具有一些特殊性,首先,当事人除非有特殊的情况,应当出庭;其次,离婚诉讼调解室必经程序,不经过法庭调解直接判决时违反法定程序的。

【律师解析】:

1、虽然何某聘请了律师张某作为诉讼代理人,但是何某依然需要出庭的;如果何某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2、此程序部正当,因为任何的离婚案件都需要进行调解,未进行调解而直接裁判,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的特殊规定。

3、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新情况或者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本案中,金某再次遭到殴打,显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4、法院应当受理此案件。因为在原来的案件中,何某事被告,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被告提起新的离婚诉讼没有进行强制性的限制。也就是说,尽管在原来的案件中,法院裁判不得离婚,而且法律规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不得在6个月内,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样的限制只是针对原告,而不适用于被告。

5、法院不应当受理,因为此时没有发生新的情况、也没有新的理由。

6、作为二审法院的法官此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将案件与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结案;调解不成功的,将案件发回重审。

7、对于一审判决对财产的分割不服,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进行再审,对于新发现的存折的财产分割问题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政策法规】:

1、我国的现象法律在对待离婚案件问题上显得比较谨慎,为了能够征求本人对离婚的真实态度,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中,除非本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志,需要出庭;如果当事人本人出庭确有困难,则需要向法庭提交书面的说明。

2、为了维护家庭的团结稳定,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离婚案件必须进行调解,从而尽可能避免当事人草率地、随意地离婚,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3、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是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原告如果具有新的理由或者发生了新的情况,依然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律相关规定的实质在于:既要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但是同时也不能使得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当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确实破裂时,应当允许当事人离婚,以免造成更大的负面后果。

4、在法律规定的一些相关限制主要针对提出离婚的原告一方,而对被告一方通常没有过多的限制。

5、一旦法院判决不得离婚,裁判的内容就将变得十分的简单。这样二审法院跟难进行改判,因此二审法院通常是采取调解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如果调解不成,二审法院则应当将案件发回重审,从而保证当事人的正当诉讼权利。

6、对于准予离婚的判决中涉及离婚的部分不得申请再审,但是,对于其中涉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则可以申请再审。同时,再审只能针对生效裁判而言,对于生效裁判未处理的财产,再审法院无权审理,因此,只能要求当事人另行起诉。

(PS: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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