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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第一课:维护司法公正比赢得官司更重要

 李律师小屋 201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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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梅春来,广东鹏翔律师事务所

来源:尚格法律人转至作者新浪博客

作者赐稿,在此致谢!转载请注明出处。



写给我的实习律师


昨天与自己的徒弟讨论,我说,一个实习律师要掌握处理一些案件的技巧,大约半年时间就可以了,但要树立起一个正确的执业理念并能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一生,那就不太容易,很多律师在实习阶段因缺乏系统的执业理念的训导,再加上我们国家本身就缺乏明确的律师职业伦理规则,于是在执业之路上走着走着就掉坑里去了,将来你无论做原告代理还是被告代理,都会从他们准备的法律文件中看到这一点,但是我要告诉你的,他们中多数律师是根本没有意识到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像这几天你接触的这几个案件,连你都觉得这些律师提交的司法文件相互之间存在的内在逻辑矛盾是多么的令人不安,但人家律师就敢这么直接交给了法庭,这就是当下的现状。


那么律师的执业伦理规则到底有多重要,是律师协会或司法局规定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吗?不是的,那些规定不会告诉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应当顾及的极其细微的伦理与操守。


我举了一个实例,一宗普通的民事案件,原告陈述的事实基本属实,但他提供的证据不支持,依举证规则完全可以用举证不能来驳回,你代理被告,你会怎么做?


A、毫不客气的要求法庭驳回,拿回一个胜诉判决,告诉当事人他不用付这笔钱了。

B、建议法官休庭,争取庭外和解,让法官做原告的工作退让一步,以体面的方式解决双方争议,让自己的当事人少支付一部份费用。


我们的律师多数会毫不犹豫的选择A,但是我要告诉你的是如果你自认是一位有良知的优秀律师,那么正确答案一定是B,为什么?


我继续分析:


如果这是一笔20万元的费用,我们律师是可以利用现有司法调查的局限性,采用律师执业技巧,不承认原告所陈述的事实,最终迫使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但会产生以下的司法效果:


1、原告再也不相信司法公正了,甚至会采用极端的手法以私力的方式解决,原告与被告都会成为私力救济的受害者。


2、当你兴冲冲的告诉你的当事人,说再也不用付这笔款了,你以为你的当事人会赞赏你的能力吗?不会的,你的当事人内心一定会这样想:你看,这就是中国的司法,只要你有钱就可以让这些律师颠倒黑白,律师赚得就是这种黑心钱,你的当事人对你这样的律师依然会非常看不起。


3、经过这样一场诉讼,你的客户跟原告一样,再也不相信司法公正了,如果以后再有什么样的法律纠纷,基于他对这个案子的体会,他第一时间会选择找关系,而不是委托你,因为他的经验告诉他中国的律师和司法一样不可信。


4、法官从自由心证的角度讲,他一定会相信原告的陈述是事实,只是基于证据的规则无法支持,但从此以后会更加看不起这样律师,因为尽管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基于内心良知的不安,法官多半会将该负面情绪转移给律师,于是律师的形象更加猥琐。


那么第二种选择会是什么样的司法效果呢?


1、原告依然会相信司法毕竟还是公正,法官对他的诉求是重视的,法官对他证据不足的告诫是中肯,自己没有全部拿回来是因为自己平时不懂法,少拿的那部份就当花钱交了法律知识的学费,以后做事看来真的还是要多请教律师,你看律师的作用起来了。


2、被告会觉得,你看,我本来是需要支付20万的,现在通过律师的努力,让我少付了5万,这说明我的律师是努力的,我请这个律师是值得的,你看律师的作用又起来了。


3、法官会觉得,这个律师不错,很有职业道德,至少做事讲话都很客观,让我避免错判了一个案件,少了一个潜在的上访对象,这样的律师还是可以信赖的,以后我会对这他客气点,你看律师的职业地位也起来了。


通过上述分析,看到了没有?这就是执业理念分歧产生的司法效果,司法公正和公众对司法信赖怎么来的,就是通过这样的执业理念来的,律师的社会地位怎么来的,就是通过这样执业理念来的,当事人对律师委托的信任怎么来的,就是通过这样的执业理念来的。


但是你选择了A,那么就全毁了,如果所有的律师都选择A,那么这国的司法公信也全毁了!


有同行曾与我争论过,我选择A,我做到了维护我当事人利益有什么错?


我的结论还是:“错”。


因为你的当事人本来就应付20万,但通过你的律师技巧让你的当事人逃避了支付的义务,这说浅了你当事人获得的是不正当利益,说重了说是涉嫌刑事诈骗,那你维护的是什么样的利益?相反,如果是通过调解获得了原告的让步而少付,这是当事人自主处分行为形成的少付,这才是你当事人真正的“合法”利益。


所以,律师虽然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为最高原则,但同样负有维持司法公正的义务,我们对每个案件的处理要尽量注意到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评价,这并不仅是法官的义务,身为司法体系中的一员,我们律师也负有这样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当司法公正不存在的时候,我们律师行业凭什么让当事人相信只要将案件交给我们,就能通过司法诉讼方式保障他的合法权利?


所以,我引申出一项执业规则,律师执业赢固然重要,但必须是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去赢,即要赢得光明磊落、理直气壮、问心无愧。


最后,我徒弟问,如果原告坚决不调解,怎么办?


我说这确实是个问题,但如果原告明知诉讼的裁决对自己不利,仍坚持不调解,那么不利的后果只能由这名原告自己承担,一审输了,二审仍有机会调解,但是我们做律师的则要尽量让自己的案子办得无愧于心。


讨论结束时,我说这个案例还可以再引申出一项律师的执业规则,即律师所掌握的执业技巧中的损招只能用来对付对方已经在用损招的当事人和律师,但不得用来对付普通弱势的对方当事人。


否则,我们赢一宗判决,但会输了全部的司法公正,所以,我们做律师不能只顾当事人的利益,也要兼顾司法公正的维持,没有了司法公正,我们律师什么都不是,那样的话,当事人宁可找黑社会也不会找我们,饭碗就给我们自己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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