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事实:听广播后购买的无批准文号产品,用后无效 调查取证:要求举报人提供相关购买小票等证据。先看是不是医疗器械。再看是否具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标明注册证号的要辨别注册证真伪。 立案依据: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不得经营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没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则按照无证经营处理。无批准文号产品若不能确定为医疗器械的,则不处罚。医疗器械伪造注册证号的,按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处罚。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三条处罚。 举报事实:化妆品店销售医疗器械 调查取证:经查实是医疗器械的,且为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才能的经营的类别的,按无证经营处理。如果属于不需要办证就可经营的产品,则不处罚。 立案依据: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行政处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三十二条。 食药法苑 食药企业及监管者的资讯新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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