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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悲剧重演:司法也需要情商(五)

 lgzlawyer 2015-09-30

如何面对抓狂的当事人

诚信

无锡华明




小信诚则大信立。

——韩非子

有很多当事人确实让人讨厌,比如:专挑有利自己的说,别人都有错只有自己最无辜,千有理百不错;甚至一些人还对法官撒谎,睁眼说瞎话,说说赖赖,不讲信用。那我们是不是一棍子把当事人全部打死,是不是把他们都作为可以怀疑的对象,是不是时时刻刻得提防着他们?或许有人会说,是的,这是必须的。甚至在法官和律师圈子里边还流传着这样一句很难听的话:“当事人当事人,当时是人,事后就不是人。”

事实究竟是不是这样?

我觉得用“一分为二”这种官方言语确实能够非常形象的准确的形容。就我短短的十来年的职业生涯来看,其实绝大多数当事人,还是可以。这里的可以,或许只是说他并没有比一般的人更卑劣,也没有比一般的人更高尚,他只是一个非常平凡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代理人,他有着普通的道德与情感,不更高,但也并不低。或者他还有着我们比较普遍的侥幸心理、贪小便宜的心理。其中,更是有很多的当事人,还对法院,抱着比较敬畏的心理,他们总是千方百计地试图通过一些熟人的关系,通过一些比如说说情、送礼这样的行为,来获得自己心理上的安全与保障感觉。

事实上,很多法官只要在言辞上,或者只是在笑容上对当事人表露的友好一些,他就会感到法官是偏向于自己的,这时候他就会对法官产生一种莫名的信任感,觉得这个法官是帮助他的。

这时有人会说:那岂非司法如戏,全靠演技?

嗯,怎么说呢,可以说某种程度上确实如此但也并非完全如此。

首先,我们来看看“让每一个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究竟说的是公平正义本身呢还是老百姓参与司法后的感受呢?

公平正义本来就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评价。往往一个案件在其他法官眼里,明明审理的十分恰当,所作的判决也合理合法,可是败诉一方当事人就是认为法官没有帮他,就是认为案件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甚至在再审申请被驳回后依然不依不饶地上访申诉。也往往有一些案件,明明法官的审理思路存在明显的问题,可是却与双方当事人相处得十分融洽,案件居然得以顺利的调解、撤诉了。事后,当事人对这个法官赞不绝口,认为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

为什么会产生这样的效果?究竟是当事人出了问题还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出了问题?如果是我们的工作方法出了问题,那究竟应该采用什么样的方法?

我认识这样的一位法官,他虽然年纪不是特别大,但是呢,头发半秃,人呢长得比较苍老,给人感觉非常稳重;他的言语特别热情、直爽,给人感觉浑身舒服,让当事人如沐春风(大家对号入座);他审理思路清晰,对专业有着十分的钻研精神,甚至会因为一个大家都不觉得有什么问题的问题追本溯源、仔细考证。所以,他办理案件的调撤率相当的高,即便是调撤不了最终判决的,当事人也是心中有数,很少缠访。

记得有一个多年积怨深厚的相邻权纠纷案件,居然被他调解掉了。他首先将案件的审理思路分别的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取得对本案法律适用上的一致看法;然后,他利用休息时间主动到当事人家里家访,不仅和当事人聊案件还和当事人聊生活,聊生活中的烦恼和体悟。最后,双方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审判在处理相邻纠纷时确实效果不佳的客观认识上,最终达成和解。

如果没有一颗十分真诚的心,没有一系列实在的举措,没有一整套清晰的审理思路,又怎么能打动长期在矛盾纠纷中挣扎的这些老江湖、老当事人呢?在我眼里,这种案件已经属于必然矛盾激化,不可能和解解决了。由于超出了我的能力范围,所以,我很敬佩他。相由心生,如果不是这位法官待人一贯比较真诚,做事一贯比较稳重,也一贯比较为当事人着想,办事周到,当然还有审理思路明确,他就不可能取得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当事人能够感觉到,他愿意真诚的为他们化解纠纷,而不是出于什么其他的目的。


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

原告是一个电动车厂的老板,被告曾经是他的主办会计,帮他做代销业务的是这名会计的儿子,可以说两家关系原本十分亲厚。这个会计还出借给原告一笔接近30万的借款,儿子则是在外地帮这个老板代销电瓶车。那这个案件的主要还是因为在代销电瓶车期间发生的一些纠纷,为了了却这些纠纷原告聘请律师去解决,可是是基于和被告儿子之间的代销,这些纠纷可能是需要由被告儿子去处理的。所以的话,原告就找到了被告,让她出具了愿意承担这笔律师费用的一张条子,金额很小,只有2万元。

一审认为,双方之间可能存在代销关系也可能是雇佣销售关系(均没有书面合同),被告可能是原告的代销商也可能是雇员,因处理代销或销售电瓶车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实际所有人(出卖人)来支付律师费,所以被告没有归还这2万元律师费的法定义务。后来一审法院基于这个理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虽然被告没有法定的支付相关律师费的义务,但是客观上我们并不能完全确知他们究竟是代销关系还是雇佣关系,但无论怎样法律上都不禁止他们之间内部可以有一个内部的结算协议,只要这样的内部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那作为协议的履行方就应当按约履行。因为我们没有办法得知双方是出于怎样的一个目的来签订这么一个债务承担协议的,可能有对价也可能没有对价,这都需要当事人举证来完成。当然从庭审的表现来看,原告显然要比被告奸诈,社会经验也丰富得多。后来我小心翼翼地做了切割,并改判的这个案件。

什么切割呢?就是跟他们之间的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切割出来,不能混为一谈。比如说一审提到的到底是代销还是雇佣关系,再比如说货款的结算关系,因为在这个案件里面没有过多的涉及,根据现有的证据也没有办法查明,被告所说的一些陈述也根本没有任何的证据予以印证。

判决之后被告找我来哭诉,告诉我,她的儿子,也就是那个代销或者经销原告电瓶车的年轻人,其实就是原告的员工,免费的为原告打了一年多的工,不仅没有领到一分钱工钱,还面临对原告主张赔偿巨额货款的诉讼。我愿意相信这对糊里糊涂、老实巴交的母子,但我的确无法形成心证,因为他们所说的这些很难用普通的生活常理来解释,更勿论是没有什么有利证据了。

于是,我就原原本本的把作为二审法官的一些想法告诉了她,也告诉了她书面证据的证明效力是高于他们这些比较离奇的且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当事人陈述的,但是我也向她强调,基于不能影响他们之间其他的纠纷处理,所以我们对案件上做了非常明确的切割。看得出来,虽然她不是很能理解我所说的,但是,这些比较全面的细致的符合逻辑的思考明显最终打动了她。最后她表示如果申请再审,会不会有好的结果?她还是想试一试。我就把申请再审的所有的步骤、相关的文书,还有证据目录的编写及规格要求等一次性列了一张表格交给了她。在受到了再审立案的困难时候,我还陪她去立案,当然我也非常明确的告诉她不要抱太大的希望。

后来这个可怜的甚至有些木纳的母亲也专门打电话来跟我讲一讲申诉被驳回的情况,但是在交谈中对我始终没有任何的出格的言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这个当事人比较善良,另外一方面可能她也感受到我这个法官对她的善意。


所以,遇到败诉的当事人,不要第一时间就拒之门外,不仅要让他在诉讼中感受到你的善意、你的诚意,也要让他认识到只能走再审申请的法定途径来进一步主张权利。特别重要的是,要告诉他再审申请的难度,令他有一个客观的心里准备。当然我们也要听听他是不是理性的想要和你来探讨,如果是蓄意报复、行为粗鲁的当事人,确实要做好防范工作,特别是女法官,一定要注意人身安全。

在这里,不得不提一下,全面取消原审法官的所谓初信初访任务应该是势在必行了,否则消磨的不仅是当事人的耐心,更是法官执业的信心与自尊。

想要当事人对法官诚信,首先需要法官对当事人诚信。当然,这个诚信,不仅仅是自身的诚信,还必须要让当事人感受到你的诚信。由内而外,由心而发。

——法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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