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搏实资本 作者:陈枝辉 裁判观点一:股权回购的条件不限于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各方可以在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回购的条件。
裁判观点二:以短期融资为目的而进行的股权回购,其效力应为合法有效。
裁判观点三: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对回购条件的成就负举证责任。
裁判观点四:股权回购的请求被驳回,不影响回购条件成就后再次行使股权回购的权利。
裁判观点五: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促成回购条件成就的或者存在违约行为的,股权回购的请求可能不被支持。
裁判观点六: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公司协议收购股东所持公司股权的,不属于抽逃出资,应认定有效。
裁判观点七:请求回购股权的一方作出的单方变更意思表示,不得约束相对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