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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振远: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

 庸庸学馆 2015-11-02

肩负起维护党纪之责 推动《准则》和《条例》落地生根
谢振远

  在“十二五”即将收官、“十三五”大幕将启的重要节点上,《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又一次吹响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号角,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准则》和《条例》的修订颁布确立了立德立规并重推进的反腐倡廉建设新格局,标志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从“以法律为底线”回归到“以纪律为尺子”,为赢得反腐败斗争这场攻坚战、持久战提供了制度保障,特别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以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要求转化、上升为纪律规范,体现了“破”和“立”的辩证统一,落实了抓“常”和抓“长”的要求,势必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修订后的《条例》让监督执纪问责有了新的靶心,也明确了纪委监督执纪问责的要点、标准、尺度、力度。新《条例》将原有《条例》规定的10类违纪行为梳理整合、科学修订为六类: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并在分则各章中按照同类相近和从重到轻的原则进行排序。这就丰富并重构了党的纪律体系,编织起一张严密的“纪律网”。同时,避免了以往执纪量纪依据过于零散碎片化,使执纪方式更加规范,处分体系更加完善。《条例》的修订,让纪律处分回归“纪律”和“纪律检查”工作的本源。原来的《条例》最大问题是纪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内容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重复,实际上难以用到,也浪费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极个别情况下还会出现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的情况。有了新《条例》的遵循,纪检监察机关就要强化违纪查处,真正做到把纪律挺在前面;就要从小错抓起,把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落到实处;就会实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法纪分开的工作要求,不让党纪严于国法成为一句空话。《条例》的修订,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新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行为提供了执纪量纪的尺子。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执纪越严。修订后的《条例》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以问题为导向,特别是针对现实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问题,用制度措施加以解决。党的十八大以后,我们查处了不少党员干部大吃大喝、违规配备购买使用公务用车、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行为,而查处诸如此类的问题,在以前的《条例》中找不到对应的条款,所以一律引用原《条例》关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兜底条款。修订后的《条例》将一些原则规定上升到了纪律层面,明确了相关情形,提出了清晰的处罚依据,使纪检监察机关执纪量纪的尺度更加精准了。

  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作为党的纪律的执行者、捍卫者和监督者,必须自觉做践行《准则》、执行《条例》的表率,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监督责任。要把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本溪市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学深学透,准确把握两项法规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自觉用两项法规的要求约束自己的言行,当严以用权、廉洁从政的表率。要将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实际与“两项法规”进行“对表”。把工作和职责摆进去,依据“两项法规”进一步梳理监督执纪问责的思路方法;将“四种形态”、“六大纪律”等理论成果运用到实践中去,坚决把党的纪律和各项党内法规执行到位。要以学习贯彻两项法规为契机,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把落实好两项法规贯穿于监督执纪问责的全过程,教育党员干部坚持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坚守纪律规矩的底线,把党纪党规刻印在心上,增强守纪律、讲规矩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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