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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委员会,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人民政府

 一查到底 2015-11-20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市纪委有关要求,更好地发挥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的职能作用,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纪条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市纪委监察局约谈制度》(京纪发〔20149号),以及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的实施意见》(京朝发〔20122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建立廉政提醒谈话制度(以下简称提醒谈话)是构建朝阳区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四四五五四工作模式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提醒防范、动态监督、保护挽救于一体的重要载体,要按照把握时机、突出重点、选准对象、逐级实施的工作原则,本着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对领导干部身上的问题要早发现、早告知、早教育、早预防,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中层副职(含)以上领导人员。

第四条 提醒谈话要重点突出以下八个方面问题线索或关键节点:一是在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方面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二是在执行区委两个从严、四个坚决不允许纪律方面不坚决的;三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履行一岗双责不到位、民主测评满意率排名靠后的;四是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严格或有意变通的;五是承担重大项目、重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存在风险的部位、环节的负责人;六是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领导干部;七是所在单位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八是职务晋升及转任重要岗位或关键领域的领导干部,以及其他需要提醒谈话的领导干部等。

第五条 提醒谈话应坚持确定线索、明确对象、提出建议、领导审批、组织实施、结果跟踪、档案留存等程序进行,建立规范的格式资料,统一填写《问题线索收集单》、《提醒谈话审批单》、《提醒谈话交办单》、《提醒谈话记录》、《提醒谈话月度统计表》。

第六条 线索收集采取随时了解、阶段整理、定期分析三种方式。通过明察暗访、群众反映、舆情监测等手段,随时了解和掌握本单位领导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通过经济责任审计、巡视工作、专项检查等阶段性工作,梳理分析所发现的问题;通过月度线索收集,汇总信访举报、行政投诉、查办案件、监督执纪中发现的具有典型性和普遍性的问题或现象,也可依托案件线索排查机制确定需要进行提醒谈话的对象或事项。

第七条 要强化同级纪委的监督力量,加强线索收集工作,对于涉及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区纪委报告。要加强日常提醒谈话教育,每月要有选择地确定12个风险点比较高的重点对象、重要部门(或内设机构)相关负责人,列入提醒谈话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分管谁提醒的要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提醒谈话,对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提醒谈话,由区纪委书记,也可委托区纪委副书记或所属系统工委主要领导实施;对其他处级干部的提醒谈话,由同级党(工)委主要领导也可委托纪(工)委书记实施;对科级干部的提醒谈话,由所在单位的纪(工)委书记或会同分管领导按照一岗双责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对于涉及全区范围内的事项或领域,由区纪委统筹安排。

第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结合问题线索,对提醒谈话的对象和事项、主谈话人、组织实施单位等提出意见建议,并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涉及处级党政主要领导的提醒谈话由区纪委书记审批;涉及其他干部的,根据线索来源由区纪委副书记或其所在党(工)委主要领导审批。需要进行诫勉谈话或问责的,不得以提醒谈话代替。

第十条 区纪委根据收集到的问题线索,按照本制度第八条的要求通知相关单位办理。被通知单位应及时组织实施提醒谈话,并于七日内向区纪委书面反馈提醒谈话结果。

第十一条 提醒谈话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严肃认真,又要充分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和申辩,增进对问题的了解,切忌态度生硬,方法简单粗暴。

第十二条 提醒谈话主要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根据需要集中组织。提醒谈话时,主谈话人应向谈话对象讲明谈话的目的意义和重要性,并安排专人做好谈话记录。

第十三条 谈话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将线索来源及相关情况透露给谈话对象,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应妥善保存谈话记录及相关材料,并于每月5日前向区纪委报送上月提醒谈话资料副本及统计表。区纪委每月对全区廉政提醒谈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季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谈话对象经提醒谈话后,应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及时纠正不当行为。在提醒谈话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一定的问题,又能积极主动配合并已纠正的,视情节可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对未能改正并形成错误事实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范围广、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醒谈话后要及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谈话内容、措施等,拓宽受众群体,发挥以点带面、广泛警示的作用。经调查、谈话了解,证明所反映问题失实的,要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谈话对象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七条 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发现违纪违法苗头未能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发生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把提醒谈话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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