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杨保全 (弘嘉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stacy.feng@cchchina.com.cn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另,《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知,年终奖属于奖金的范畴,应当作为工资组成的一部分,属于劳动报酬。 在现行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涉及到年终奖的相关规定,企业是否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年终奖发多发少,法律是不干涉的,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范畴。 但是,如果企业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年终奖,就应当按照其规定或约定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当然,如果企业连续多年都有发放年终奖的惯例,突然不发年终的,员工若主张年终奖,需对年终奖的存在的事实及发放的惯例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企业需对不发放年终奖的原因作出合理的解释。对于按惯例发放年终奖的这一情况,有不同的判决结果。笔者认为,在没有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按照惯例主张年终奖的,不应支持。 一旦企业决定发放年终奖,绝不是仅仅根据老板的个人喜好,一拍脑袋而决定的,应当结合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相应的考核结果确定。最终决定年终奖发放与否的关键因素,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量: (1)列支预算。企业在发放年终奖之前,一定要先列支预算,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要先做出预算,以备来年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 (2)确定利润。年终奖发放的多少,一定是和企业当年度所获得利润密切相关的,只有先确定利润的比例,才能进一步核算年终奖发放的比例及具体数额。 (3)绩效考核。一个健康的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绝不仅仅是依靠老板的一拍脑袋,再根据个人对员工的喜爱程度决定年终奖发放的多少,而是要综合考虑团队和个人的实际贡献和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比。 (4)发放时间。年终奖的发放时间是安排年终还是来年的某个时间段进行,完全是由企业来自主决定,但是纠纷也往往由此产生;一些企业为了达到能够留住人才的目的,将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定在下一年度的七八月份进行,这种做法不但达不到留住人才的目的,反而会给企业带来麻烦。所以,发放时间的安排不宜过久,最好能够安排在春节前予以支付,最符合中国人的心理,更能够促进企业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5)发放机制。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在注重绩效考核采取差异性发放奖金的同时,还要做到公平,避免因不公平而引发劳动争议。 ↓↓↓ 点击'阅读原文' 【获取免费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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