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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方是否有义务提示患方封存病历?/徐飞

 morecare 2015-11-27

【编者按】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是否有义务提示患方可以封存病历呢?对此,海淀医院的徐飞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小编特向大家推荐此文,也欢迎其他读者对此展开讨论。

医方是否有义务提示患方封存病历?

海淀医院 徐飞

缘由

一起医疗损害责任诉讼庭审中,患方提出:纠纷发生后,病历未封存,所以认为医院病历造假。法官询问病历封存的规定。院方回答:首先需要患方来院提出封存病历的要求,根据患方的要求,医患双方共同在场,对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进行封存。

虽然法官没明确指出,但揣摩法官的意思,应该是说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方是否有义务提示患方封存病历事宜。

因为这个问题是开庭时患方新提出的问题,以前的纠纷诉讼中也未碰见过有关病历封存提示义务的问题,故答辩时手边未准备相关的法条依据,仅凭工作经验作答。庭后,笔者针对该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

梳理

1、卫医发〔2002193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封存的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保管。

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2、国卫医发〔201331号《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二十四条规定:

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不论是新规定,还是旧规定,均未对医方关于病例封存提示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事实上,据笔者所知,目前全国大多医疗机构的投诉接待部门关于封存病历的问题,都没有向患方进行提示,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律法规针对医方的该提示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医方也不想给自己找麻烦,一旦患方提出封存,既需要复印大量的病历,又可能因为封存了原始病历导致病案统计等方面的诸多不便(2013年新的病历管理规定出来之后才开始要求封存复印件,之前只说可以封存复印件,患方基本上要求封存原件。)

但是,经再次检索,笔者在网上又找到了一个卫生部的复函: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878号)

浙江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病历封存和启封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卫〔2007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妥善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主动和患方取得联系,告知患方病历封存的相关规定,以取得患方当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资料进行封存。

二○○八年二月五日

说实话,要不是这次诉讼提出这个问题,笔者压根不知道有这么一个复函存在。根据该复函,医疗机构应当主动提示患方封存病历。那如何提示?口头提示肯定是不行的,因为一旦发生问题,患方不承认的话,那医方即便履行了告知义务,也没有证据来证明。

小结

针对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北京某大医院医患办的做法很好,他们把需要向患者告知的所有内容做成一个制式的告知书,包括病历封存、药品封存、尸检等内容,每位来院投诉的患者都会接到这份告知书,并签字确认自己知晓并收到了这份告知书,告知书一式两份,医患双方各执一份,以此保障医院告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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