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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律师的五大误区

 昵称9EK0W 2015-12-05

您知道聘请律师的过程容易存在什么误区吗?下面小编来给您介绍一下聘请律师常见的误区,希望大家在聘请律师时能少走一些弯路,快速找到适合您的律师。

 

误区一:当事人虚假陈诉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在跟律师沟通的过程中,只选择对自己有力的情况向律师陈诉,或者对案情有所隐瞒,甚至出现制造伪证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是不可取的,会混淆律师对案情的了解,拖延案子的分析进度,不利于律师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甚至会导致败诉。其实,在当事人决定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那一刻起,律师就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责任。当事人也应该充分信任律师,向律师如实陈述案情,使律师更好地进行案件的办理。

 

误区二:当事人授权不清

有些当事人在与律师签订委托书面协议的时候,出现授权不清的情况,这样对于接下来案子的具体处理容易与律师发生分歧。因此在与律师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要明确授权范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律师代理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解,提起反诉等。因此,在填写委托书时,当事人要结合具体案情,写清代理的权限,以及每项权限的具体内容。 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委托书面协议的时候,出现授权不清的情况,这样对于接下来案子的具体处理容易与律师发生分歧。因此在与律师签订书面协议的时候,要明确授权范围,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的约定。律师代理分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两种。一般代理是指仅代理一般的诉讼权利,如起诉、应诉权、申请回避权、提供证据权、辩论权等;特别授权代理是指与实体权紧密联系的诉讼权利代理,如承认、放弃、变更被代理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解,提起反诉等。因此,在填写委托书时,当事人要结合具体案情,写清代理的权限,以及每项权限的具体内容。

 

误区三:找律师时机错误

有些人认为“无事不登律师门”,为了节省律师费,在遇到纠纷时,坚持“能不找律师就不找,能晚点找律师就晚点找”;结果错过了案件处理的最佳时机。

 

 

没有遇到纠纷时,建议多咨询律师。防止纠纷是律师工作的一部分,当事人要树立防患于未然的意识,在进行民事,经济等活动时,可以提前咨询相关律师,做到有效降低法律风险,减少诉讼概率。

遇到纠纷时,建议寻找律师。因为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分析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条件,就双方是庭前调解还是申请法院调解提出建议,使案件获得最佳的处理结果,使当事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收集的案件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需要符合诉讼证据规范的要求,需要具备“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如果准备不充分,在开庭时就容易处于被动的地位,从而达不到办案的理想效果。

 

误区四:只看收费请律师

有些当事人在请律师时往往会货比三家,认为律师收费越低越划算。 我国就律师的收费有统一的规定标准,律师会根据这个标准,根据自己的实力,评估案件的难度,就案件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确定具体的收费金额。因此每个律师的收费可能各有差异。在寻找律师时,货比三家是常有的事,货比三家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律师的收费价码,但是切记在请律师时,不能仅仅以收费作为请律师的唯一准则。要尊重律师的工作,在考虑收费数额的同时,还要结合每个律师的具体情况以及自己的具体需求,再做出最后的选择。

 

误区五:不请败诉律师

在聘请律师的过程中,有些人只请有胜诉经历的律师。对于有败诉经历的律师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那么有过败诉经历的律师就是办案水平差的律师吗?其实并不然,我们不能只看到败诉了,而应该考虑败诉的原因。如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做事懒散,没有认真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案情,没有帮助当事人有效收集证据,或者对证据使用不当等,那败诉的话律师就负有很大的责任。但是如果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已经尽了最大的努力,由于案件本身有利证据有限,当事人有违法的行为,或有其他的社会因素影响,那么即使败诉了也不能归责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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