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者戈登修米特在1913年的论文《作为责任问题的紧急避险》和1930年的论文《规范的责任概念》,对责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尤其是提出了义务规范论,对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形成作出了贡献。戈登修米特对弗兰克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论进行了批评,认为附随情状的正常性只不过是责任要素存在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责任的内在构成要素。在此,戈登修米特区分了责任要素本身与责任要素的表现形式。我理解,这里所谓责任要素表现形式是指判断责任要素是否存在的客观根据。由此,戈登修米特主张以“义务违反性”替代弗兰克的“附随情状的正常性”。戈登修米特将义务规范与法律规范加以区分,认为法律规范是对个人特定的外部态度的要求,义务规范则是人内心的规范。因此,违反法律规范,发生客观违法性;违反义务规范,导致主观责任非难。戈登修米特主张,“除每一个要求具体的人为一定外在行为的法规范外,未讲明还存在一个法规范。它要求具体的人根据需要来调整其内在行为,以适应由法秩序向其外在行为提出之要求”。根据他的观点,该规范要求人们有规律地朝着符合规范的方向去努力;但也有例外,即所谓的减免罪责事由,“它存在于主观上占优势的被许可的动机之中,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如《瑞士刑法草案》第27条——不可能期望行为人服从义务规范。”{4}(P254)义务违反性是一个规范要素,因此戈登修米特又回到了迈耶的立场。戈登修米特不同于迈耶之处仅仅在于:后者并未将义务违反与法律违反加以区分,作为责任要素的义务违反的意思活动是对客观上义务违反的一种主观决意。而前者则将客观上的法律违反与主观上的义务违反加以区分,法律成为客观的规范要素,义务则成为主观的规范要素。对于戈登修米特的主要观点,我国学者冯军作了以下概括:故意不是违反义务的意欲(Wollen der Pflichtwidrigkeit),而是违反了义务的意欲(pflichtwidriges wollen),不是不应有的事情的意欲(wollen der Nicht—Sein—Sollenden),而是不应有的意欲(Nicht—sein—sollendes Wollen),把故意概念只作为心理的东西来理解的过去的学说是失当的,有必要把规范性要素纳入故意、过失之中。在过失特别是无意识的过失中,虽然不存在故意中那样的直接心理关系,但是,存在行为人应该预见并且曾经能够预见却由于不注意而没有预见这种过失特有的规范性要素。在应该基于预见去打消实施行为的念头却没有打消上,可以看出过失中存在与故意一样的对义务规范的违反。这样,义务规范就是通过故意、过失给责任的规范性要素奠定基础的东西。{5}(P243)这段话如果不加以解释的话,确实有些令人费解。尤其是“故意不是违反义务的意欲,而是违反了义务的意欲”究竟何意?这里的意欲,是指意志。我们通常说故意包含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意志就是行为人的一种意欲。违反义务的意欲与违反了义务的意欲又存在何种区别?我理解,违反义务的意欲是指对于义务违反的意志。在此,违反义务是意欲所指向的客体,而违反了义务的意欲是指意志本身违反义务。在此,违反义务是意欲本身所具有的性质。基于这一逻辑,我们也可以正确地区分“不应有的事情的意欲”与“不应有的意欲”。这里的“不应有”是一种否定性的评价,前者是意欲的客体不应有;而后者是意欲本身不应有。在这种情况下,违反义务不再是故意与过失以外的要素,而是故意与过失本身的要素。可以说,戈登修米特完成了规范要素对责任的由外而内的工作,因而对于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形成功不可没。戈登修米特对于疏忽大意过失的双重义务违反的构造是值得我们重视的:疏忽本身是一种注意义务的违反,这是疏忽大意过失特有的规范要素,无此则无疏忽大意过失。但这种过失只是心理责任论意义上的过失而非规范责任论意义上的过失。规范责任论意义上的疏忽大意过失的义务违反表现为“基于预见去打消实行行为的念头却没有打消上”。也就是说能够期待行为人打消行为的念头而却没有打消,行为人才应承担过失责任。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对结果发生应当预见,但不能期待行为人打消行为的念头则无规范责任论意义的过失。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戈登修米特的义务规范论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从适用于过失推广到适用于故意,这与弗兰克只将其适用于过失是一个重大的理论突破,为期待可能性成为责任的共通要素或者称为一般要素扫清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