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风筒 (1) 在位置1或位置2,通往干舷甲板或封闭上层建筑甲板以下的处所的通风筒,应有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其结构应坚固,并且与甲板牢固地连接。如果任何通风筒的围板,高度超过900mm,则必须有专门的支撑。 (2) 通过非封闭的上层建筑的通风筒,应在干舷甲板上有坚固结构的钢质的或其他相当材料的围板。 (3) 在位置1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4.5m,和在位置2的通风筒,其围板高出甲板以上2.3m,除主管机关有特殊要求外,均不需装设封闭装置。 (4) 除本条(3)规定的以外,通风筒的开口应具备有效的风雨密封闭设备。对长度不超过100m 船舶的封闭设备应永久地附装于通风筒上;其他船舶,如不是这样装设的,它们应方便地贮存在指定附装的通风筒附近。在“位置1”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900mm,在“位置2”的通风筒,甲板以上的围板高度,应至少为760mm (5) 在露天部位,围板的高度可要求增加到可认可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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