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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如何成为公认的国际原则

 山水书阁 2016-01-08

【内容提要】国际规范的研究是国际政治学中关注的重要议题。目前西方学界从理论上更多地强调国际体系层面从上到下的传授和国家层面的学习,在实证研究中重点关注西方国家如何把自己的规范扩展到世界,但这种视角忽视了非西方国家在国际规范扩散中的作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播提供了一个观察非西方国家行为的窗口。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通过外力强加给他国,不是以所谓居高临下的“文明”标准来教化人,而是在平等交往过程中,从周边有着共同遭遇和历史经历的国家着手,通过建立外交关系、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和对外援助等渠道,逐步嵌入到更多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中,从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扩展到相异的国家,实现中国对外关系原则的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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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首倡和1954年,中国与印度、缅甸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国际体系、参与国际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作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进入国际体系、参与国际法律制度建设的基本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长期以来一直是学界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仅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中国外交的研究角度看,国内学界充分肯定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意义和价值。第一,中国首倡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维护国家独立与安全、与世界各国平等相处的政治愿望。五项原则提出初期,虽然主要是针对亚非拉新独立国家的政策原则,但中国很快就认识到五项原则的普遍意义,并在随后的外交实践中,主动积极地倡导要把五项原则推广到中国与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最终使之成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是中国外交从革命外交走向国家外交的重要标志。尽管在冷战激烈对抗的年代,特别是在“文革”期间,中国外交在践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但总体上并没有影响五项原则作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基本原则的连贯性。第三,改革开放以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构建中国全方位开放的外交格局和推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等方面彰显出强大的生命力,是中国在当代国际舞台上最重要的一张外交名片,对于推动中国的和平发展、塑造中国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极为重要。另外,国际法学者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也给予了充分肯定:第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越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鸿沟,与国际法的精神和目的一致,也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一致;第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体现了中华文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协和万邦”的传统,又体现了现代国际关系独立平等的本质,故而顺乎人心,合乎潮流,一经提出便得到众多国家的响应和支持;第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对构建新的国际政治和经济秩序意义重大,是中国外交对当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理论的重大贡献。综观近年来国内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研究成果,基于五项原则的提出和发展及其对中国外交和国际关系影响的研究成果比较多见,观点也比较成熟,但有一个问题值得关注,即最早作为指导中印、中缅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究竟是通过怎样的路径扩散到世界并最终发展成为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

图3: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访问缅甸时,和缅甸总理吴努握手


图2: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访问印度时,和印度总统(右一)、总理尼赫鲁(左二)、副总统(左一)合影

规范的研究是国际政治中的一个重要议题,涉及规范生命周期的产生、扩散、内化,以及退化和消亡,除理论探索外,学界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其中关于规范扩散的研究成果尤为丰富。规范是一个给定身份的行为体的适当准则。规范扩散是规范被不断接受扩展的过程。规范扩散大致经历了两波研究历程。在两波规范研究的文献中,都涉及规范扩散的内容,基本上形成了两种研究规范扩散的视角。第一种视角是道德世界主义,这一视角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把规范看成普世的,比如反对地雷运动、禁止化学武器、保护鲸鱼和反对种族主义等;二是将规范的传播者聚焦在跨国行动者身上;三是虽然注意到了说服作用,但更突出道德规劝。这些研究隐含着普世规范的合法性。这一视角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道德世界主义侧重从国际体系层次上理解规范的扩散,忽视了行动者的规范扩散诉求和能动性,同时还带有强烈的两分法倾向:全球规范是好的,地区规范是坏的;二是强调跨国行为体的规范传授作用,而忽视了地方行为体的反思性。第二种视角是考察国际规范与国内规范的一致性或重合度。比如,组织内部的文化是否与国际规范相容,已有规范和国际规范的匹配等,如果体系规范与国内的规范产生共鸣,规范就扩散得快。虽然这种视角弥补了第一种视角忽视行动者能动性的不足,但这种文化匹配视角还是一种静态的视角,忽视了行动者扩散规范的过程。

不过,在笔者看来,关于规范扩散的现有研究除了理论框架存在问题外,更重要的是案例或实证研究忽视了非西方国家的作用。目前,大量研究是西方国家如何提出和扩散规范,非西方国家如何去接受或者更好地内化规范;西方扮演了老师角色,非西方扮演了学生角色。因此,这是一个线性的传输和接受过程,看不到规范的争论和竞争,非西方国家在规范提出和发展中的地位有意或无意地被遮蔽了。目前,这种研究的西方中心正在发生改变。本文拟从规范扩散的角度来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理解非西方国家观念和规范扩散的路径和特点,借此进一步丰富国际规范扩散的研究。

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


  周恩来率中国代表团抵达万隆参加亚非会议

1954年4月,周恩来总理率领中国代表团参加在印尼万隆举行的亚非会议。会上通过的亚非会议宣言写入周恩来总理最早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最早出现在国际协定,即1954年4月中印两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中,但五项原则的提出有一个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新中国成立之前,中共领导人在谈到未来新中国的对外政策时,就多次涉及五项原则的一些具体内容。1949年3月5日,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谈到未来新中国的对外关系时指出,“我们是愿意按照平等原则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的”。4月30日,他在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发言人的名义发表的声明中强调,未来新中国的外交关系“必须建立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6月15日,毛泽东在新政协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中表示,“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6月30日,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指出,只有“团结国内国际的一切力量击破内外反动派……就有可能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之上和一切国家建立外交关系”。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凡与国民党反动派断绝关系,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友好态度的外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可在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基础上,与之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由此可见,作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要内容的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从一开始就是构建新中国外交的基本原则。

1950年2月14日签署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第一次以双边条约的形式表明了新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基本原则。条约明确规定,“双方保证以友好合作的精神,并遵照平等、互利、互相尊重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及不干涉对方内政的原则,发展和巩固中苏两国之间的经济与文化合作关系,彼此给予一切可能的经济援助,并进行必要的经济合作”。这对于新中国外交来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开局。如果说之前中国领导人关于五项原则具体内容的表述侧重表达的是新中国建交原则的话,那么,《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相关表述,特别是条约关于互不干涉内政和互不侵犯的表述,则把上述原则扩展到了发展国家间关系的层面,对新中国外交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把“和平共处”的概念与中国外交连在一起的是周恩来总理。1951年11月19日,他在支持苏联向联大提出的和平建议的声明中指出,“两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基于和平共处的原则,曾经与许多和新中国社会制度基本不同的国家在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建立了正常的外交关系”。周总理的这一论述,把中国政府一贯倡导的平等、互利、互相尊重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原则概括到了和平共处的外交思想中,从而使和平共处的内涵逐步完善,并成为中国发展对外关系的指导原则。1953年9月,周恩来在会见锡兰(今斯里兰卡)贸易代表团时谈到,“我国政府自成立以来的政策,不仅是各国和平共处,且求与他国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互通有无,建立平衡的贸易关系,共谋发展”。

1953年12月31日,中印两国政府代表团在北京就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开始举行谈判。周恩来总理在当天与印度代表团的谈话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后就确立了处理中印两国关系的原则,那就是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的原则”,这是中国政府关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早表达。1954年4月29日,印度同意以中国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缔结协定,于是五项原则被写入了双方共同签署的《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的序言当中。印度总理尼赫鲁称“周恩来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父”。正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两国成功解决了中国西藏与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问题,并最终废除了印度继承的英国在西藏的特权,在解决中印历史遗留问题的同时,也为当时中印双边关系的正常发展奠定了基础。

1954年4月,中国派代表团参加日内瓦会议。这是新中国以大国身份参加的第一次国际会议,也是新中国向国际社会展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一次机会。5月12日,中国代表团团长周恩来在会议上就印度支那和平问题进行的辩论发言中指出,“亚洲国家应该互相尊重各国的领土和主权,而不互相干涉内政;应该以和平协商方法解决各国之间的争端,而不使用武力和威胁;应该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各国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和文化关系,而不容许歧视和限制。只有这样,才能使亚洲国家避免新的殖民主义者利用亚洲人打亚洲人的空前灾难而获和平和安全”。这个发言虽然没有使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但包含了五项原则的全部内容。5月14日,周恩来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艾登时强调,“中国同它的亚洲邻邦都愿和平共处的。最近中国与印度签订的关于在中国西藏的通商的协定,就足以表明这一点。在它的序言中,中印两国申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和平共处”,艾登表示认同。

1964年6月24日,周恩来离开日内瓦,对印度和缅甸进行了访问。6月22日,在回答《印度教徒报》记者关于对中印关系看法的提问时,周恩来强调,“最近中印两国基于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协商而签订了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这个协定不仅加强了中印两个伟大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还给亚洲各国之间的合作提供了良好的范例”。

在与印度总理尼赫鲁的会谈中,周恩来表示,“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中印两国不但自己可以建立信心,而且可以互相建立信心。这样对亚洲各国会有很大影响,使他们相信和平共处是可能的,是可以逐步实现的”。“我们应该以我们的共信原则给世界建立一个范例,证明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周恩来建议在即将发表的中印联合声明中提一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以说明这些原则不仅在亚洲而且在全世界都适用”,这个建议得到尼赫鲁总理的赞同。1954年6月28日发表的《中印联合声明》,强调中印双方将以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并认为这些原则“不仅适用于各国之间,而且适用于一般国际关系之中,它们将形成和平与安全的坚固基础”。同一天,周恩来总理从印度新德里飞抵缅甸仰光,对缅甸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访问。1954年6月29日发表的《中缅联合声明》重申,双方将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中缅关系的基本原则。《声明》还指出,“如果这些原则能为一切国家所遵守,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就有了保证,而侵略和干涉内政的威胁、对于侵略和干涉内政的恐惧就将为安全感和互相信任所代替”。中印、中缅联合声明不仅确认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中印、中缅双边关系指导原则的现实意义,而且确认了其作为国际关系基本准则的普遍意义,第一次把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升到了构建国家间关系的政治高度,是中国开始向国际社会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开端。

需要注意的是,在中印、中缅两个联合声明中,原先五项原则中的“平等互惠”被修改成了“平等互利”。汉字“惠”本有赐给、赠送之意,“互惠”有施惠于对方之意,会给对方造成不平等的感觉。汉字“利”则指利益,与“害”相对。“互利”强调的是双方在合作中的共同利益。显而易见,“平等互利”较“平等互惠”更加鲜明地强调双方的共同利益,更有利于国家之间的合作。1954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联合宣言》声明,两国政府将在与亚太国家和其他国家的关系中严格遵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把最初提出的第一条原则———“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修改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这次修改体现了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突出了领土主权的重要性,是在主权原则基础上对领土完整高度重视的集中体现。至此,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表述最终定型,一直到现在再没有改变。

中国政府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对以《联合国宪章》为代表的当代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补充和发展。(1)五项原则把“和平共处”单独列为一项,作为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突破了过去仅仅视之为一种价值观念或宗旨目标的理论框架,而把它提升到了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高度,使其成为具体可以操作的行动,有利于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2)五项原则突出“相互”关系,强调国家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这在以往的国际关系中是非常少见的。《联合国宪章》虽然强调国家不论大小主权平等,但并没有强调国际关系的相互性。由于强权政治和国际秩序中不合理因素的存在,国际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国家权利与义务脱节的现象,五项原则所倡导“相互”关系,不仅有助于防止某些国家在国际关系中谋求特权,而且有助于保护中小国家的基本权利免受侵害,“既代表了亚洲国家对国际关系的新期待,也体现了各国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国际法治精神”。(3)将“平等”与“互利”结合在一起,把“互利”作为国家间关系的权利与义务,这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创新。《联合国宪章》虽倡导促进国际合作,但没有突出“互利”原则。鉴于战后新独立国家在国际经济秩序的被动地位,五项原则强调“平等互利”,不仅代表了新独立国家发展民族经济的共同心声,而且有利于推进国际经济秩序向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是中国外交对当代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贡献。新中国不仅继承了以往处理国际关系的一些基本原则,还从本国和其他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独立的新现实出发,创造性地提出了更具包容性的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准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播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虽然是中国在处理双边关系时提出来的,但由于它超越了不同国家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发展水平、历史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中国一直是把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普遍性原则推广的。1954年10月19日,毛泽东在与印度总理尼赫鲁会谈时表示,“应当把五项原则推广到所有国家的关系中去”。12月21日,毛泽东在与缅甸总理吴努会谈时,强调“五项原则是一个长期的方针,不是为了临时应付的”。那么,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最初作为指导双边关系的基本原则,是通过怎样的路径得以传播并最终成为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原则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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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贡献者:毛泽东主席和周恩来总理

(一)在建立外交关系中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基础

新中国成立的第二天,周恩来总理兼外交部长就以公函形式向各国政府发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宣告新中国将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建立外交关系,这是新中国政府的第一个外交文件。最早与中国建交的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1949年10月2日晚,苏联副外长葛罗米柯致电周恩来,表示苏联政府决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外交关系。10月3日,周恩来复电葛罗米柯,对苏联政府决定和新中国建立外交关系表示欢迎,中苏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到1950年1月18日止,除南斯拉夫之外的其他社会主义国家都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随后,亚洲的印度、印度尼西亚、缅甸和欧洲的瑞典、丹麦、瑞士、芬兰七个国家,在抗美援朝战争开始之前也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这是第一批同新中国正式建交的非社会主义国家。此时,中国虽然还没有正式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但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已经成为指导中国与各国关系的基本原则。

抗美援朝战争期间,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推行孤立和封锁中国的政策,中国仅在1951年5月与巴基斯坦一个国家建立了外交关系。抗美援朝战争结束以后,中国政府倡导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通过参加日内瓦会议和亚非会议,使国际社会对中国希望与世界各国和平共处的诚意有了较为深入的了解,中国的国际影响力明显提高。到1971年底中美关系解冻前夕,共有54个国家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非洲27个、亚洲15个、美洲3个,这些国家大多数是亚非拉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值得一提的是,1964年,法国作为第一个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西方大国,对70年代初加拿大、意大利等6个西方国家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中国与这些西方国家外交关系的建立,意味着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成为指导中国与亚非拉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也成为指导中国与资本主义国家关系的基本原则,五项原则在国际社会的地理空间和政治空间都得到了明显的拓展。

1972年,尼克松访华后发表的《中美上海公报》明确指出,“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根据尊重各国领土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正式启动了中美关系的正常化进程。随后,日本和其他西方大国都先后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1979年1月1日,中美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交公报重申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中美关系。从1972年中美关系解冻到1982年中国决定实行全方位对外开放,又有51个国家与中国建立了外交关系,其中非洲16个、亚洲8个、美洲12个、欧洲8个、大洋洲6个,五项原则的推广从亚非延伸到拉丁美洲和大洋洲。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建立国家间正常关系的问题上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性。正如邓小平所言,“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其他方式,如‘大家庭’方式、‘集团政治’方式、‘势力范围’方式都会带来矛盾,激化国际局势。总结国际关系的实践,最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就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新时期中国在对外关系上推行全方位的开放政策,全面参与国际事务,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外交战线呈现出勃勃生机。从全方位对外开放到冷战结束,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16个,其中非洲4个、亚洲7个、美洲4个、大洋洲1个。外国学者也认为开放后的中国,“不再拒绝同外国交往,不再挑剔外国时常发生变化和不完善的东西”。从冷战结束至今,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共36个,其中非洲4个,亚洲15个、美洲3个、欧洲15个、大洋洲3个。随着中国外交空间的不断拓展,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先后在中国同100多个国家中的建交公报中得到确认,并逐渐成为国际公认的指导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二)国际会议成为中国传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渠道

1954年4月,中国政府参加了关于政治解决朝鲜问题和恢复印支和平问题的日内瓦会议。4月28日,周恩来在关于朝鲜问题的会议上首次发言时就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人民一贯爱好和平,反对战争。我们从不侵略、也不会侵略任何国家,但也绝不容许任何国家对我们进行侵略。我们尊重各国人民的选择和维护他们自己的生活方式和国家制度而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同时,我们也要求其他国家用同样的态度都遵守这些原则,并抱有相互合作的愿望,我们认为,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的世界各国是可以和平共处的”。6月18日,周恩来在与澳大利亚外长凯西的谈话中也表示,“中国愿与东南亚以及西太平洋的一切国家和平共处,这当然也包括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在内。这是中国对印度的政策,但中国也把这一政策用于其他一切国家。这不仅是说说而已,而是我们五年来遵循的政策”。7月21日,在日内瓦会议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上,越南代表范文同强调,为了在印支地区建立稳定的和平,“我们要求东南亚人民和亚洲人民在互相尊重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互不侵犯、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基础上,给予合作”。周恩来也发言表示,“为了维护亚洲的集体和平……亚洲国家彼此之间应该根据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进行协商和合作”。会议最后通过的宣言要求与会国“在对柬埔寨、老挝和越南三国的关系上,保证尊重上述各国的主权、独立、统一和领土完整,并对其内政不予任何干涉”,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

1955年4月的亚非会议,“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传播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会前中国就确定参加会议的最高纲领是争取缔结亚非国家和平公约或和平宣言,主要内容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反对殖民主义、要求和平、反对战争。美国国务院情报研究所的情报评估也认为,中国参加亚非会议的方针之一将是,“努力寻求达成一份体现出周恩来—尼赫鲁五项基本原则的决议”。4月19日,周恩来在向亚非会议提交的书面发言中指出,“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是可以实现和平共处的。在保证实施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国际间的争端没有理由不能够协商解决”。在会议就所谓的“共产主义威胁”陷入争论的情况下,针对有些国家的代表对五项原则的措辞和数目的不同看法,周恩来在4月23日的大会发言中强调,“五项原则的写法可以加以修改,数目也可以增减,因为我们寻求的是把我们的共同愿望肯定下来,以利于保障集体和平”。中国代表团为增进亚非国家的和平共处所表现出的政治耐心和诚意,得到了与会国代表的普遍认可与赞同。会议最终通过的《亚非会议最后公报》中倡导的和平相处十原则,不仅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而且“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引申和发展”,为亚非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奠定了基础。会议期间,中国代表团还通过积极的外交活动,签署了《中国与印尼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搭建起了与众多亚非国家交往的桥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求同存异的政治主张在亚非国家之间扩散开来。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席位的决议。11月中旬,乔冠华率中国代表团赴纽约正式参加了尚在举行的第26届联大。乔冠华在大会发言中指出,“我们一贯主张,国家不论大小,应该一律平等,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应该成为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准则。各国人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本国的社会制度,有权维护本国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任何国家都无权对另一个国家进行侵略、颠覆、控制、干涉和欺负”。这是中国代表第一次在联合国的舞台上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到了众多国家的响应和支持。1974年4月,邓小平率中国代表团参加了联合国第六届特别会议。小平同志在会议发言中强调,“国家之间的政治和经济关系,都应该建立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会议期间,邓小平还会见了一些重要国家的领导人,表示“各国在尊重国家主权、平等互利、互通有无的条件下,开展经济技术交流,取长补短,对于发展民族经济,是有利的和必要的”。中国代表团的政治主张在很多国家,尤其是广大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间引起强烈共鸣。鉴于联合国当时已有130多个会员国的客观现实,以及中国国际影响力的不断提高,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向世界各地的推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支持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精神所进行的各项工作,积极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开展的有利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各种活动,努力增进与世界各国在各个领域的合作,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度和广度进一步加强。

(三)提供对外援助也是中国传播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路径

对外援助是一国外交理念在国际社会的明确展示,也是中国和平外交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之际,恰逢国际上美苏冷战正酣之时。为了打破帝国主义国家对中国的孤立,国力十分薄弱的中国,支持亚非拉国家的反帝反霸斗争,并保持了相当规模的对外援助,援助的对象主要是朝鲜、越南和蒙古等社会主义国家和亚非新独立国家,其中援助最多的国家是朝鲜和越南。不论是建国初期把对外援助看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对兄弟国家和民族主义国家应尽的国际义务”,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受左倾思潮的干扰,以“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作为对外援助的出发点,中国虽然都有自身的政治诉求,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始终是中国对外援助的基本前提。这一时期,中国政府在坚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推出的对外援助八原则,对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扩散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1963年底到1964年初,为了扭转因同时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对抗给中国外交造成的被动局面,周恩来总理率团访问了非洲十国,这是新中国领导人首次踏上非洲大陆,也是新中国与非洲的“开山之旅”。1964年1月14日,周恩来在与加纳总理恩格鲁玛的会谈中,提出了中国对外援助的八项原则。1月16日,在两国政府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向全世界宣布了《中国对外经济技术援助的八项原则》,即平等互利;尊重受援国主权,绝不附带任何条件,绝不要求任何特权;中国以无息或低息贷款方式提供援助;帮助受援国走自力更生、经济上独立发展的道路;力求投资少,收效快;提供中国最好的设备和物资;帮助受援国掌握技术;专家待遇一律平等。1月21日,周恩来在访问几内亚的一次讲话中强调,新独立的亚非国家在各自发展独立的民族经济过程中,“应该互通有无、互补短长、互相援助。一切援助都是相互支持的,都应该完全符合平等互利和互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决不允许利用援助进行控制、掠夺、干涉甚至颠覆”,从而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政府对外援助的原则和立场。

中国的对外经济技术援助八项原则在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独树一帜,特别是其中的“绝不附带任何条件”一项,明显区别于西方国家一贯的有条件对外援助的做法,充分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深刻内涵,有利于亚非国家更好地了解并理解中国,为中国发展与非洲及其他地区的国家间关系注入了新的活力。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就曾表示,“无论是在中国给予我国的巨大的经济和技术援助中,还是我们在国际会议的交往中,中国从来没有一丝一毫要左右我们的政策或损害我们国家主权和尊严的企图”。1976年以前,中国对外援助的国家和地区高达110多个,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扩散也随着中国对外援助范围的扩大不断向纵深方向推进。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对外援助的方式、主体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外援助逐渐朝着互惠互利、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但是,中国坚持对外援助不附带任何条件、不干涉受援国内政、充分尊重受援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和模式的权利的核心思想一直没有改变,新时期中国制定的相互尊重、平等相待、重信守诺、互利共赢的对外援助基本原则,正是中国继续贯彻和推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体现。

(四)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传播也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得以传播的重要平台

由于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超越了意识形态、社会制度和发展水平的差异,反映了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所以自五项原则提出之后,“赞成五项原则的国家就一天天多起来”。1954年10月18日,越南领导人胡志明在与尼赫鲁发表的两国联合声明中,明确表示了对五项原则的信任和支持,并希望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与柬埔寨、老挝和其他国家的关系。12月23日,铁托和尼赫鲁在南斯拉夫与印度的联合声明中宣布,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发展双边关系。1955年1月17日,南斯拉夫和缅甸也发表了类似的声明。3月18日,尼赫鲁和西哈努克亲王签署的印柬联合公报指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实际上是和平“最好的保障”。此后,柬埔寨在很多声明中都强调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重要性。

亚非会议的召开使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认可进一步增强。6月22日,尼赫鲁在访问苏联后与苏联总理布尔加宁发表了一个声明,声明在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还对互不干涉内政做了一点小小的改动,即“互相都不因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原因干涉彼此的内政”。6月26日,尼赫鲁又与波兰总理发表了支持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声明。11月3日,缅甸总理吴努在访问苏联之后,也与布尔加宁发表了类似声明。赫鲁晓夫与布尔加宁于1955年11—12月对印度、缅甸和阿富汗进行了访问。其间发表的声明和演讲中,都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表示了赞赏和支持。1957年5月20日,尼赫鲁访问锡兰(今斯里兰卡)后发表的联合声明中,锡兰总理班达拉奈克表达了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信心,强调“五项原则就是亚非会议扩大了的和平相处十项原则的一部分”。同年夏天,越南领导人胡志明在对东欧国家的访问中也强调了自己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忠诚。

1957年9月,在第12届联大上,根据苏联代表的建议,毫无争议地把关于各国和平共处的问题列入了会议议程,这是“五项原则自1954年正式宣布以来的一个有意义的步骤”。印度、瑞典和南斯拉夫也向大会提出了题为《各国和平和善邻关系》的决议草案,其中包含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内容。一些国家的代表认为,“加入联合国大会呼吁各成员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以这些原则为指导,必将大大有助于国际局势的改善和缓和”。12月14日,联大全票通过了印度、瑞典和南斯拉夫的决议草案,即第1236(Ⅻ)决议。决议内容虽然没有使用“和平共处”的文字表述,但包含了五项原则的基本思想和内容,强调应“依据互尊互惠,互不侵犯,尊重彼此主权,地位平等,领土完整及互不干涉彼此内政等原则,发展各国间之和平容忍关系”,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各国的友好合作。这是五项原则首次以联大决议的形式获得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受1955年亚非会议将五项原则写入万隆会议“十项原则”的影响,第一届不结盟国家会议也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不结盟运动的指导原则。1954年中印、中缅联合声明系统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后,它就“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以后讨论国际法原则不可或缺的渊源”。1961年,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提出一项议题,即“审议各国和平共处的国际法原则”。许多国家代表认为,“对和平共处各项原则的编纂是现代国际法发展的趋势”。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反对,该议程的题目修改为“审议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经过10年的努力,1970年第24届联大第2625号决议通过《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宣言中包含了五项原则的具体内容。作为公认的现代国际法重要文件,“该决议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获得联合国大会通过,标志着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了宣言的各项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自然也得到了广泛的国际认可。1974年5月1日,联合国大会第六次特别会议通过的《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规定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20项原则,其中首先提及的就是五项原则的内容。同年12月,第29届联大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也包括了诸如领土完整、主权平等、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公平互利、和平共处等与五项原则内涵完全相同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精神。1976年欧安会的最后文件中,也包含了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边界不可侵犯等与五项原则精神一致的内容。客观地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20年之后,它已经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被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结语

新中国建立后,在如何维护自身的独立与安全,如何在复杂的国际体系内与外部世界重建关系,提出国家之间的相处之道是新中国的缔造者们面临的一大问题。世界权力发生翻天覆地变化之际,也是各种理念碰撞和争论的大好机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代表了殖民地和半殖民地国家独立后的心声,反映了国际社会的巨变。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是通过外力强加给他国,不是以所谓居高临下的“文明”标准来教化人,而是在平等交往过程中,从周边有着共同遭遇和历史经历的国家着手,一步一步传播自己的理念,逐步嵌入到更多的国际会议和国际条约中,从意识形态相同的国家扩展到相异的国家。中国参与国际社会的过程也是中国理念与国际社会互动的过程。目前,国际关系学界研究更多的是西方规范如何扩展到世界的,忽视了非西方世界在国际社会规范发展上的贡献。现在已到了反思这个问题的时候了,需要学界去挖掘和提炼这方面的经验,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提出和传播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参照和借鉴。

原标题:理解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传播——国际规范扩散的视角

(2016-01-08  来源:环球视野-《国际政治研究2015.5》 作者:袁正清 宋晓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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