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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CO2释放装置未满足相关要求

 小四儿369 2016-01-13


船舶概况

船名:F

总吨:4801

船舶种类:化学品船

龙骨安放日期:1990-10-16

船级社:CCS

建造地:日本


检查概况

2012年6月,某海事局对停靠在某港的国际航行中国籍船舶 F 轮进行了FSC检查,检查中发现该轮CO2释放装置存在如下问题。

缺陷描述:

大型CO2系统现场和遥控释放均无法满足《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FSS规则)的要求。---17/70

公约要求:

根据FSSC的规定:龙骨安放在2002.7.1之后的船舶,大型CO2的释放应设置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以将二氧化碳释放至被保护处所,并确保警报装置的动作。其中,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开启安装在将气体输送至被保护处所的管路上的阀门,另一套控制装置应用于将气体从所储存的容器中排出。对于龙骨安放在2002.7.1之前的船舶,经MSC.256(84)号决议通过对SOLAS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到2010 年1 月1 日后的第一次计划的进坞检验时,2002 年7 月1 日之前建造的船舶上用于保护机器处所和货物泵舱的固定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须符合《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5 章第 2.2.2段的要求。即满足两套独立的控制装置。

该船龙骨安放虽然在2002.7.1之前,但在2010.1.1之后,该轮最近一次进坞检验为2012.3.28,那么CO2的释放应满足现行FSSC的要求,即需有两套装置独立控制。但检查中发现该船的大型CO2释放无论在现场还是在遥控站都只要一个控制装置,即一个释放动作同时打开CO2管路阀和CO2钢瓶瓶头阀,因此不符合FSSC的要求。



缺陷纠正

CCS验船师上船检验后对该缺陷予以确认,并提出修改意见,要求船公司立刻安排对该缺陷进行纠正。缺陷得到纠正并经船级社认可后复查并关闭该缺陷。



点评

船上大型CO2灭火系统是船上消防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船上人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如果无法及时发出警报让处所内人员快速离开或操作不当,则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需要引起高度重视和严肃对待。本案例中的情况的发生,与船级社未能在相关的检验中发现这一缺陷有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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