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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核心考点1

 诗心竹梦 2016-01-18


当别人还在自怨自艾时,当其他平台还在给大家发必看法律电影时,当其他人都松懈下来准备好好轻松两个月时,我们这些“司考笨鸟”该趁早起飞了。2016年1月1日起,本平台恢复推送每日重点考点、每日经典真题、每日必背法条和每日卷一背诵等内容,在此之前,我会选择一些精华内容,给大家推送,让想要准备16年考试的学员慢慢进入学习状态,我们平台的宗旨是,让你利用每天的琐碎时间学点司考知识,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加油吧,各位!


【民法核心必考点 1】根据《合同法》第 339 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人;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优先受让权;3、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民法核心必考点 2】根据合同法第 340 条规定,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当事人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没有约定的:1、专利申请权由合作开发人共同享有;2、合作开发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优先受让权!注意与第 1 点的区别
【民法核心必考点 3】 按份共同保证指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若仅保证人之间约定了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而无债权人参与约定,仍为连带共同保证,而非按份共同保证。注意:按份共同保证必须是保证人分别或共同与债权人约定的,如果是其他情形,皆为连带共同保证!
【民法核心必考点 4】连带共同保证有两种方式:1、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2、未约定保证份额。注意: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追偿权具有顺序性即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民法核心必考点 5(1)】根据诉讼时效规定第 21 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核心必考点 5(2)】注意:由于保证债务为从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同时由于保证债务与主债务属于两个债务。故保证人对债权人享有两种抗辩权:1、保证人自己的抗辩权;2、保证人可以援用债务人的抗辩权。
【民法核心必考点 6】根据合同法第 228 条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结论: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租赁合同有效!
【民法核心必考点 7】非法转租指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 16 条规定,非法转租房屋租赁合同的,次租赁合同无效。但是,若出租人自知道之日起 6 个月没有表示异议,推定其同意转租,此时非法转租就转化为合法转租!
【民法核心必考点 8】根据物权法第 191 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 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真题}2009 年卷三第 55 题注意:此法条非常重要
【民法核心必考点 9】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真题}2005 年卷三第 85 题
【民法核心必考点 10】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 6 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下列两种约定不产生约定的效力:1、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为 6 个月。2、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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