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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二十七)

 诗心竹梦 2016-01-19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考点

1、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是女性,但被害人只能是妇女。

2、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成立要求被害人本人必须在场,但第三方不一定在场,否则应以本罪加重处罚。

3、侮辱罪的成立要求第三方必须在场,但被害人本人不一定在场

4、虽然从表面上看,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可以分解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和强制侮辱妇女罪, 但没有必要做上述区分。从刑法理论来看,猥亵是一个外延甚广的概念,凡是与性有关的、损害他人性的羞耻心,侵犯他人性的自主决定权的行为均应包括在内, 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接触被害人的身体。

5、为寻求刺激在车站扒光妇女衣服,引起他人围观,既触犯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又触犯了侮辱罪。理由在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的自主决定权,“扒光妇女衣服”自然侵犯了该罪的法益;侮辱罪的法益是被害人的名誉权,该罪要求公然进行,“引起他人围观”,自然侵犯了该罪的法益。


非法拘禁罪的考点

1、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抚养、扶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的,应认定为绑架罪。

2、故意制造骗局使他人欠债,然后以索债为由扣押被害人作为人质,要求被害人近亲属偿还债务的,成立绑架罪。

3、为索取债务(包括非法债务)而单纯地扣押、拘禁债务人的,成立非法拘禁罪。

4、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但不以杀害、伤害等相威胁,声称只要还债便放人的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但是,为了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 以实力支配、 控制被害人后, 以杀害、伤害被害人相威胁的,应认定为绑架罪。请参见 2014/2/59。

5、绑架、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行为,必然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由于具备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将死亡结果归责于犯罪人。但如果警方判断失误,导致其解救行为造成人质死亡的,则不能认定犯罪人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因为此时的绑架与死亡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绑架罪的考点

1、绑架罪的核心特征在于犯罪人利用了第三方对人质的人身安危的担忧,进而获取财物。因此:(1)犯罪人必须真真正正地控制人质;(2)第三方必须对人质的人身安危产生担忧。

2、绑架罪的成立,要求犯罪人必须真真正正地控制了人质。如果不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杀死,而是基于其他原因先杀人,然后以绑架被害人为名义,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财物的,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本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但最终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实行数罪并罚

3、绑架罪能包容三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杀人罪;(2)过失致人死亡罪;(3)非法拘禁罪。但绑架罪不能包容两个罪名,分别是:(1)故意伤害罪;(2)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于能包容的前三个罪名,最终应定绑架罪一罪,而且处死刑,对于不能包容的后两个罪名,应实行数罪并罚

4、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俗称"撕票"),处死刑,主要包括三种情形:(1)控制人质后尚未提出勒索财物的请求即杀人;(2)因勒索财物的请求未能实现而杀人;(3)勒索财物的请求实现后灭口杀人。可见,上述三种情形恰恰发生在绑架罪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 不管在哪一个阶段杀人, 都处死刑。

5、请注意一个细节:绑架中杀人,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这里的“杀人”,既包括杀死,也包括杀人未死。在后种情形中,依然定绑架罪一罪,处死刑,但应按杀人罪未遂处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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