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2009 年卷三第 55 题注意:此法条非常重要。 ( 多选题 )甲公司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乙公司以其所有的一栋房屋作抵押担保,并完成了抵押登记。现乙公司拟将房屋出售给丙公司,通知了银行并向丙公司告知了该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乙、丙订立书面买卖合同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准予过户,但银行仍然对该房屋享有抵押权 B. 如丙公司代为清偿了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C. 如丙公司向银行承诺代为清偿甲公司的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转让,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D. 如甲公司清偿了银行债务,则不论银行是否同意,房屋管理部门均应当准予过户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5题卷三 《物权法》第191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B项: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丙公司作为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灭抵押权的,可以不经过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受让抵押物。据此,选项B正确。 D项:如果甲公司作为债务人清偿了债务,则抵押权人银行的债权消灭,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乙公司可以自由处分其所有的房屋,自然无须经银行同意,因此选项D正确。 A项: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作为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银行的同意,不得转让抵押物,此时受让人能取得所有权。据此,选项A错误。 C项:如果丙公司只是承诺代为清偿,并未实际清偿,并未导致抵押权消灭,因此,选项C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D项。 【民法核心必考点 9】在连带共同保证中,保证人之间关于内部份额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仅对保证人之间的分摊请求权具有效力。注意:共同保证人关于内部分摊份额的约定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生效,只是不能对抗债权人而已! 【真题】2005 年卷三第 85 题 甲对乙享有60万元债权,丙、丁分别与甲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戊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乙向甲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 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关于乙、丙、丁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A. 丙、丁的保证都为连带责任保证 B. 丙、丁对乙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但彼此之间不负连带责任 C. 若丙与丁事后约定各自担保乙的30万元债务,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能生效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85题卷三 A项:保证,是指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必须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丙、丁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所以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项正确。 B项:“《担保法》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该题中,保证人丙和丁之间并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依照该条规定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而B项错误 D项:《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所以,丁在代为清偿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再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责任。D项正确。 C项:《担保法解释》第19条第2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与丁之间的约定不需要甲的同意即能在他们两人之间生效,但是不能对抗债权人甲。所以,C项认为该约定未经甲的同意不生效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D。 【民法核心必考点 10】保证期间的确定:有约定的按约定,未约定的,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均为 6 个月,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下列两种约定不产生约定的效力:1、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为 6 个月。2、直至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约定不明,为 2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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