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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玉宏:学习贯彻《条例》要克服惯性思维

 徐徐读书 2016-01-22

欧阳玉宏:学习贯彻《条例》要克服惯性思维

发布时间:2016-01-20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察厅 阅读次数:224

  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纪检监察干部手中的工作标尺和制度利器,较之过去的《条例》,新修订的《条例》有着较大幅度的“改、增、删”,其立意内涵和精神实质都发生重大变化,这些变化都将直接影响纪检监察机关今后监督执纪工作。如何精准找到新变化、把握新要求,进一步发挥新修订《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中的标尺和利剑作用,要注意克服三大惯性思维。

  克服“纪法不分”,确保党纪严于法律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大刀阔斧地去除原来条例中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70多条内容,凡国家法律已经规定的就不再重复规定。纪检监察干部应该敏锐地感受到执纪的新变化,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理念,敢于执纪、善于执纪,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准和把握政策能力,要注意用“六项纪律”去衡量党员的行为,使广大党员敬畏纪律、遵守纪律,践行高标准,决不越雷池一步。同时,还要明确一个概念,诸如“贪污、受贿、挪用”等违法行为直接移交给检察机关,不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查处,并不等同于纪检监察机关不再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干部进行追究。根据新修订《条例》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相关规定,凡涉嫌犯罪的党员都应区分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党纪处分。

  克服“抓大放小”,切实做到抓早抓小

  在以往的纪律审查工作中,存在着两种不良思想倾向:一是对党员干部出现的“轻微问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总觉得“小毛病”不值得一查,不愿过问;二是存在“办大案才是真英雄”的想法,对手中掌握的反映党员干部问题的线索抱有“等一等、看一看”、“养肥了再算总账”的观念。这些“做老好人”、“养大老虎”的思维方法其实是对党的事业、对干部极不负责任的做法。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强化违纪查处,为党纪“加码”,纪检监察机关要以纪律为准绳管好“大多数人”,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要综合运用责任清单、约谈提醒、纪律处分等制度措施,发现线索及时追踪,有反映就及时提醒,对蛛丝马迹也不能放过,对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扯袖子、咬耳朵”,不把小问题拖成大问题,这才是对党纪的切实维护,对党员干部的真正爱护。

  克服“本末倒置”,切实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挺在前面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和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则,是党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但是,目前仍有少数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对政治纪律的认识是模糊的、意识是淡漠的,在工作中,他们对中央的大政方针表示“坚决拥护”,可在私底下却是无节操的随意评价、口无遮拦。他们认为只要不贪不占,违反政治纪律是小问题,是无所谓的。在以往的纪律审查工作中,纪检监察机关往往更加重视对党员干部贪污、贿赂、挪用、失职等方面问题的查处,对于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往往是重视不够。新修订《条例》的一个突出的特点,就是将“对违反政治纪律的处分”摆在首要位置,以政治纪律为纲,带动其他纪律的执行,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条例》中政治纪律章节中加入“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和“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等条款,这实际上是划定一个新的底线。纪检监察机关要克服“短板”,加强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狠刹党员干部当面上讲一套、背地里说一套、对党的政策和历史认知阳奉阴违的歪风;要重点查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政治纪律案件,不断增强党的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开创《条例》“执鞭”政治纪律的新局面。(作者系襄阳市襄城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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