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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杀害20岁女大学生该当何罪?

 hlhw随意 2016-01-27
 
     近日,湖北十堰市一名年仅14岁的男生入室抢劫一名20岁女大学生并将其杀害。少年的行为必将受到应有的谴责。但是,是否构成犯罪,还需要确定他过没过14周岁。这也就是说他将不负刑事责任。

     或许人们还记得两个月前,湖南邵东县3名杀害女老师的未成年人,因为都未满14周岁,根据我国法律不负刑事责任,被送往工读学校。所以该少年同样会是这样的结果,但是仍有不少网友呼吁要严惩杀人者,如此恶劣的犯罪行径的确让人震惊,也让人沉痛。未成年人该是未来的花朵,本是纯洁与美好的象征,但成长却与罪恶之名相粘,确实令人心痛。对14岁少年说“杀人者偿命”虽然有些情绪化,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这是民众对“低龄化”犯罪现象急切担忧。

      窃以为,未成年犯罪的“底气”除了是对法治的无知或盲视之外,更来自于日常生活中对“江湖暴力”耳濡目染的崇拜。暴力主义的“毒瘤”一旦历经青少年稚嫩的耳目,就都已在青少年心中扎下了根,也就不难想到。而犯罪低龄化的病根,就在于“暴力文化”对未成年人成长价值观的恶毒冲击和潜移默化。

我们知道,对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刑罚承担上,现行法律设定了相应的临界年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因为这阶段的未成年人身体和心理都不成熟,对自己的行为未有全面、准确的认识,相应的辨别和控制能力较弱,故对任何危害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严重危害行为,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等,应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应当承

对未成年在责任承担上,我国立法明确“教育为主,刑罚为辅”的保护原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罚适用上,绝对排除了对未成年人的死刑适用,而且对于无期徒刑的适用,也予以严格限制。对于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视案件情况对未成年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责令赔偿等,并要求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加强监管。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在该案中,杀害20岁女大学生的少年14岁,处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故不能予以刑事处罚。但是,少年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体内容,民事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从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层面分析,行为人对其行为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据现行法律,该少年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近年来,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越来越呈现出低龄化的特点,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应更加重视。现实生活中,对于达到接受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应着手进行预防犯罪的教育。学校应将其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学计划,对不同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也应承担起对未成年人教育的重要责任,特别应注意对未成年人不良倾向与行为的引导、教育,向其输送正确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导向。

对于未成年人在青春期内呈现的不良行为,学校应科学分析不良行为产生的原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点,进行适度的心理疏导与教育纠偏,并及时与其监护人进行信息互通。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监护人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对其不良行为应采取措施严加管教,进行有效的教育、制止和矫正。

那么,抑制低龄化犯罪不能寄希望于降低刑责年龄?显然不能。但须正视的是,刑事责任临界年龄的设定和刑罚的分布,不仅在于发挥刑罚的威慑及惩罚功能,更在于关注刑罚背后的价值和社会关怀。

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对其严重危害行为,应强化各方主体的管教、引导、矫正功效,而不是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其施以刑罚作为补救措施。遏制低龄化犯罪,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刑事处罚,而应通过比如家庭教育、学校管护、司法保护等一揽子的社会综合工程去控制

在讨论我国应负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过高之前,笔者也搜索查阅了别国的对于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结果发现,我国法律规定的14周岁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独此一家的,“规格”也并不高。我国历来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方针就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不能因为犯罪情节、犯罪手段就突破法律的规定。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不负刑事责任不代表没有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要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反思,接受教育和矫治。如果仅仅因为不负刑事责任就简单将刑事责任年龄降低,不免有将社会问题简单化为法律问题,将社会责任推卸给未成年个体之嫌。

事实证明,法律不是上帝,也不是“万能药”,并不能解决社会存在的所有的矛盾或问题。而社会性问题也并不能通过单纯的“入刑”得到解决,因为无数事实证明,单纯的想依靠法律解决犯罪问题,基本上无异于“痴人说梦”,但是我们必须正视少年犯罪的社会现实,更不能以“未成年”掩盖我们对青少年的教育存在太多的漏洞和问题!(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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