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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人独创宝典】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案例裁判摘要(下)

 lgzlawyer 2016-02-06

1、唐某等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依法解除为由诉宝翔公司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由于购房者之所以签订自行车库买卖合同基于将来实际居住时方便停放需要,因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的订立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依附关系。后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商品房,购房者按照约定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主张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的,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的履行亦失去意义,故对购房者要求一并解除自行车库买卖合同的主张,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聚力公司诉七星电子公司不具有合同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通知达到生效被判驳回案

【裁判摘要】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发生时,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限,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后的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的情形发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解除权,否则,即使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未在约定或者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并诉讼的,也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3、杨春雷诉上众腾峰汽车公司车辆修理期间引发交通事故被保全要求赔偿损失案

【裁判摘要】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依据该条款确定守约方的减损义务,应当遵循合理性要求,不应对守约方苛以过重的义务。车辆所有人将车辆交由汽车修理公司修理期间,汽车修理公司员工将汽车开出,造成交通事故引发诉讼导致车辆被法院保全,车辆所有人知悉后积极与修理公司协商要求其向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同时基于经营需要另行租用车辆,据此应当认定车辆所有人已经为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采取了适当措施。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抗辩称车辆保全期间的损失系车辆所有人未积极提出保全异议造成的扩大损失不予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许尔兵诉金烁置业公司、汪陆军等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效力认定纠纷案

【裁判摘要】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吗,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规范的是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规范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不应一律认定为合同无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的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该担保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5、陆家梅诉人寿保险公司因未对“原位癌”免责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索赔案

【裁判摘要】《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且对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产效力。”上述规定中的“明确说明”应指保险人对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做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条款内容涉及专业术语、复杂概念的,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应当达到普通人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含义及法律后果的程序。

6、金为发诉盱眙县运输管理所不予开办驾校行政许可案

【裁判摘要】《行政许可法》规定,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亦不得违反上位法增设其他许可条件。申请人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审查。地方道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地方政府文件,以当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饱和为由,不予许可申请人从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该地方政府文件违反上位法规定增设的上述许可条件,不能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申请人起诉要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撤销不予开办驾校行政许可决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7、刘小芹诉兴化市人社局职业病工伤责任主体认定案

【裁判摘要】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且对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职业病的形成往往具有连续性、患慢性、潜伏性的特点,其发现往往具有滞后性。劳动者先后在不同劳动单位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均导致职业病隐患,在无法明确引发劳动者所患有职业病的具体单位的情况下,前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以前单位为用工主体的工伤决定书,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南丰合金厂诉中信银行太仓支行等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生效后执行和解又申请再审终结审查案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民事判决生效后就判决的履行达成和解协议,六个月内又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没有声明保留再审权,且已经依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相关的义务的,实质上是通过和解协议重新处分了自己的权利,并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了结原有案件的纠纷。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没有对生效裁判继续再审查的必要,应当裁定终结审查。

9、黄璟诉江苏省教育厅不履行教育行政协议案

【裁判摘要】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相对人因行政协议与行政机关发生争议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完善和推进师范生免费教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为落实免费师范生就业工作与免费师范生及实施免费师范生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签订的三分协议,属于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免费师范生以教育部门未履行该协议为由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免费师范生因自身原因不配合参加教育部门及用人学校组织的招聘活动,导致未能落实任教学校的,其要求确认教育部门违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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