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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aaayaya 2016-02-17

成都市招牌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招牌设置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临街(路)户外招牌设置及监督管理活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应遵照本办法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本市其他区(市)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

    招牌按照内容功能,可分为商家(单位)名称招牌、其他特殊标示(牌);按照设置部位,可分为墙面式招牌、落地式招牌;按照设置形式,可分为独立式招牌、组合式招牌。

    本办法所称大型商业建筑,是指经营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具有商业、办公、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的综合性建筑。

第四条(总体原则)

户外招牌设置应结合城市功能分区和人文特色,与城市景观、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统一协调。同一街道相邻建筑招牌风格、色调应协调。大型商业建筑或多层商业用房二楼以上多个经营单位设置招牌,应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五条(基本要求)

本市招牌设置,应遵循以下基本规范:

(一)同一街道相邻建筑物设置招牌,其形式、体量、色彩、照明效果等应当达到整体和谐,不得使用与建筑立面不协调的色彩,不得破坏原建筑物整体风格,不得遮挡建筑物立面特色。

(二)招牌设置原则上实行“一街一式”、“一店(单位)一招”。位于道路交叉路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三)除特殊建筑或街道外,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墙面招牌,底线应整齐划一,高度与厚度要统一,招牌底板宜采用同一或相近色系;同一建筑相邻门店的落地式招牌,其形式、体量、高度应尽量保持一致,距人行道、绿地距离应统一。

(四)历史文物类或特色标志性建筑上的招牌,在保持与建筑风格相协调的前提下,可体现特有的文化或风格特色,但不得破坏建筑结构,不得遮挡建筑主体,不得影响建筑风貌。

(五)设置招牌不得破坏规划的建筑正常间距,不得影响建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和结构安全。招牌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侵扰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原则上不得设置伸出式、悬臂式招牌,不得在招牌上推介产品或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七)新建临街建筑、公共建筑或改造用房在立面设计方案审查时,原则上应征求辖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预留招牌位置。

(八)招牌制作应符合节能、环保、耐用原则,鼓励采用新材料、新光源、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禁设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招牌:

(一)利用建筑物楼顶(包括裙房楼顶)或者建筑物二十米以上外立面(楼名标志除外);

(二)利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设施;

(三)利用女儿墙或超出女儿墙顶部;

(四)利用商家(单位)自有或租赁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以外部位或建筑用地范围以外部位;

(五)利用建(构)筑物门窗玻璃或玻璃幕墙;

(六)利用危房、住宅用房;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分区设置要求)

招牌的设置或整治提升,应按照以下分区要求实施:

(一)商业区招牌。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大型卖场、各类专业市场等。此类区域招牌应富有时尚感和创新性,体现商业区业态特征,兼顾昼间和夜间亮化效果。设计可适度夸张,色彩可相对多姿,亮化形式可丰富。

(二)特殊街区招牌。包括历史文化、特色商业(风貌)街区等。此类区域招牌形式应体现街道风味特色,不同区域、门店招牌可风格各异,独具特色,“一招一式”。招牌规模、大小应控制,不得破坏街道整体风貌,照明亮度应适宜。历史文化街区、特色风貌区招牌应彰显成都历史内涵和人文特质,鼓励书法家书写字体。经批准或专家论证,特色商业街可设置具有标新立异的招牌(招幌)。

(三)城市主街招牌。人民南、北路等城市主干道两侧及火车站、天府广场等城市节点周边,招牌设置主要体现简洁实用、清爽有序特征。招牌风格应与周边整体风貌保持一致,二楼以上严格控制设置招牌,建筑物标志(楼名标志)应设置在墙面适当位置,严禁色调不协调、字体过大或伸出楼顶设置。

(四)中小街道招牌。此类区域招牌要体现整齐统一的特点,要按照设置要求控制招牌尺寸大小,色彩搭配应协调,宜采用统一的照明形式。

第八条(大型商业建筑招牌设置要求)

本市中心城区大型商业建筑招牌应按下列规定设置:

(一)底楼商家原则上只能在其门楣上或预留位置设置墙面招牌。

(二)二层以上的商家招牌按以下规定设置:

1.楼层对应外墙面上已规划预留了招牌位置的,应在预留位置设置招牌。

2.没有在外墙面预留招牌位置的,可在商家对应楼层的通道内或底层出入口内部适当位置规划设置单独或组合式墙面招牌。

3.底层出入口内部无设置条件,建筑物外墙面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在底层外实体墙面适当位置统一规划设置组合式墙面招牌。

4.建筑外墙面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在不影响通行、消防和其他商家(单位)的前提下,可在建筑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统一规划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

(三)经批准在底楼以下商场经营的商家,可在出入口的实体墙面上设置组合式招牌或在建筑用地范围内适当位置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

(四)组合式落地招牌设置应组织方案评审,且应设置在所属建筑用地范围之内,招牌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边线应不少于2米。

第九条(特殊标识设置要求)

本市范围内连锁店、加盟店、加油(气)站、汽车4S店、汽车清洗站等的标牌(标识、指示牌、LOGO等)按以下规定设置:

(一)在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应按墙面招牌设置规定执行。

(二)在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已经有明确统一标准的,按该标准设置;没有统一标准的,可参照本办法大型商业建筑组合式落地招牌设置规定执行。

(三)原则上只能在建筑用地范围内退距空间设置一个落地型标牌(标识、指示牌、LOGO等)。建筑用地范围内没有退距空间的,不得设置落地型标牌、指示牌、LOGO等标识。

第十条(文字要求)

    (一)招牌内容原则上限于工商部门或主管部门登记、核准的单位(商家)名称、字号、商号、标识或经批准的规范化简称。招牌使用的文字、商标、图案应准确规范。

(二)招牌文字应以标准的简化汉字为基本用字,并书写规范、字迹清晰。老字号等招牌需使用繁体字的,按老字号等批准文件规定执行。需要使用外文、非简化汉字及民族文字的,应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三)招牌标识及文字一般应置于底板居中位置,文字大小比例应适当。根据街道宽度不同,招牌字符的尺寸应该符合表1规定:

1 招牌字符尺寸表

行车道路宽度(米)

招牌字符最大边长(米)

16

0.5

1624(含)

0.6

2440

0.7

40

0.8

第十一条(规格尺寸)

(一)墙面招牌

1.底楼墙面门楣式招牌应当在临街建筑门楣位置紧贴墙面设置,宽度宜与店面门楣宽度一致,但最大宽度不得超过厅堂门面宽度,厚度一般不得超过0.25米,招牌高度不宜超过1.3米,招牌顶部不得超过一楼顶部。特殊情况下,需要升高设置的,在征得二楼业主同意后,可延伸至二楼窗台下。招牌底部距地面应保持至少2.5米通行高度。

2.二层以上(含二层)商家单位的墙面招牌应在规划预留位置设置。没有预留位置,但具备设置条件的,招牌宽度不能超过商家对应墙面宽度,高度不能超过1.3米,招牌上缘不能超过上一层的窗台,且要紧贴墙面设置,厚度不能超过0.25米。

3.组合式墙面招牌的高度、厚度应与底层其他墙面招牌厚度保持一致。同一墙面组合式招牌面积与广告位面积之和不能超过该实体外墙面积的30%。

(二)落地型招牌

1.落地型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表2的规定。

落地型招牌尺寸表

设置场地宽度(米)

高度

(米)

宽度

(米)

占地面积

(平方米)

设置点距人行道或绿化带距离(米)

10

6

0.8

1

2

10≤宽度≤20

8

1

1.2

2

20

10

1.2

1.5

2

注:设置场地宽度是指在自身红线范围内,建筑物外墙面到与之平行的最近人行道或绿化带之间的距离。

2.除建筑用地范围内有退距空间的大型商业建筑或高层商业楼宇外,其他建筑物原则上不得设置组合式落地招牌。

第十二条(照明要求)

商业区、特殊街道和特色商业街招牌,应当设置与周边环境、昼夜景观相协调的照明。严禁使用LED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招牌;使用内透光表现形式应当采用霓虹灯(不允许设置高压霓虹灯)、动感灯箱、印制电路、光导纤维等自发光光源或内置光源,力求明亮、动感。招牌所配置的夜景光源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十三条(安全要求)

招牌的设计、制作、安装及维护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质量、安全的规定,确保牢固安全。

(一)招牌构架应每年进行一次防腐保养,对构件锈蚀、油漆脱落、龟裂、风化等部位的基底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构架连接节点(焊缝、螺栓)及与墙体锚固节点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焊缝有裂痕、螺栓及锚固节点松动时,应及时修补及紧固。

(二)招牌面板采用木质材料(木档、胶合板)的,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发现固定螺栓及木质材料腐烂时,应及时予以修补及更换。

(三)遇大风、大雪等灾害性情况,应加强对户外招牌结构、电气设备和避雷设施的可靠性检查,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户外招牌安全使用。

(四)户外招牌从初次安装之日起,每年应由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检测。对户外招牌安全检测认定有结构、焊接、防腐和电气等方面缺陷的,设置者应立即整改,直至合格。

第十四条(审批要求)

(一)设置人应按照《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规定向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

(二)大型商业建筑、专业卖场或商业楼宇设置招牌,原则上由业主或物业公司在征求相关业主(商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设置方案。设置方案应包括招牌的用字、制作规格、式样、材料、设置位置、效果图等内容。

(三)单块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大型招牌或者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招牌,原则上不能设置。确有特殊需求的,设置前应由所在地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实地踏勘,确定是否有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一)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各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负责辖区内招牌设置的审批、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招牌设置方案的初审和巡查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制止或督促整改。

(二)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的原则,设置者应负责招牌的维护及安全管理,负责招牌在建设、整修、更新或者拆除期间的安全。对脏污、破损、缺笔少划招牌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保证招牌安全、整洁、完好、美观。每年至少应该清洗(清洁)一次招牌。

第十六条(其他规定)

(一)在公路及其两侧设置非交通标志标牌的,按照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住宅、商场、写字楼、宾馆等大型建筑物名称标志、标牌设置,按《成都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办法的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三)本实施办法实施后,已设置招牌遇规划调整或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移位的,应当拆除或移位。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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