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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案例】业主因“服务不到位”拒缴费,物业起诉追款获支持

 zhshl65 2016-02-24




业主因“服务不到位”拒缴费

物业起诉追款获支持




【案情】


傅某是拆迁户,入住安置房后,他发现小区的道路迟迟未能完善,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无法进入小区。对此,他很是不满,认为小区开发商聘请的前期物业不尽责、服务不到位,于是自2014年起便拒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催讨无果,便将傅某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支持了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傅某支付物业费442元及违约金。


【解析】


光泽县法院民一庭法官涂建国:


如今住宅小区越来越多,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也随之增多,部分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绝交纳物业费的做法却欠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物业公司履行了物业管理职责的情况下,业主以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到位为由不可免除物业费交纳义务,此时业主不仅仍需交纳物业费,甚至还要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业主应按时交纳物业费。若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作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解除与该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通过法定的程序撤换物业公司。(微资讯摘编自《闽北日报》,记者:黄曾玉、张莉、翟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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