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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中的产权类型与产权变迁的内在动力

 太平盛世在等你 2016-03-11
校企合作中的产权类型
与产权变迁的内在动力


一、校企合作中的产权类型

   职业教育的产权类型分为初始产权、模糊产权和混合所有三种形态,分别代表校企合作产权制度演化的三个阶段。我国有些地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处于产权制度的初始阶段,有些地区则经历了三种形态的演变。为了简化讨论,本文仅在控制权这一维度上理解产权。因为任何产权与所有权都需要通过控制权实现,控制权是产权的体制体现(Hart,1998)。本研究中,控制权作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层面的收益回报贯穿于初始产权、模糊产权和混合所有全过程。

(一)初始产权阶段

  校企合作的初始产权,表现为学校具有清晰的产权归属,学校办学资源的控制权完全集中在创办者或委托法人手中,是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的初始阶段。这一阶段,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大多处于浅层次,如场地租赁、“兼职教师” 、“订单班”(预租行为)等。这些合作都是围绕学生的教学和就业工作进行,并不涉及合作要素控制权的转移,只是体制框架内的短期租赁行为。优势在于政府面临的政策风险小;企业能在短期内缓解生产要素不足的问题;学校管理成本低,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响应市场需求,便于获取真实的岗位信息,扩大就业面。这一合作阶段适用于微小型创业型企业(订单班适用于大中型企业)、绝大多数的区域和职业院校。但是学校的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开发、人才培养以及评价考核、校园文化等办学环节与企业生产经营环节没有融合,学校依旧不是市场主体,且由于政策限制(如部分地方实行的“收支两条线”等),学校无法享受校企合作带来的货币收益。政府仍然需要维持较高的职业教育投入,用于支付校企合作增加的水电、兼职教师薪酬等,以及可能的税收损失等成本(具体见表1)。


(二)模糊产权阶段

   校企合作的模糊产权,是指企业的要素(包括资本、生产资料、管理等)通过校企合作成为教学要素后,双方通过协商、交换的方式共同行使部分或全部办学资源的控制权,属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的过渡阶段。这一阶段由于职业教育缺乏自主响应机制[9],无法按照市场的供需关系进行教育资源配置,使得校企合作的产权形式呈现多重占有的“模糊状态”:主导模糊(校企合作的初始资本、土地、资源、政策等优惠条件都是政府主导的制度承诺)、控制模糊(校企合作双方共同占有合作要素的控制权)、分配模糊(通过建立“共同发展基金”等形式将货币收益作为新一轮合作资本,避免货币化分配带来的制度风险)。这一阶段适应于对技能人才需求旺盛的区域(职业教育有较强制度议价空间),校企合作收益大的企业和学校。模糊产权提升了学校的人才培养效率、更好的解决了办学资源短缺、部分响应了市场需求,企业能够享受因合作办学带来的生产成本降低,还能享受政府的制度红利,而政府在不增加财政投入的前提下获得了职业教育收益。但这一阶段增加了校企双方的管理成本,政府和学校也可能面临因市场化合作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和潜在的政策风险。

(三)混合所有阶段

   职业教育的混合所有,是指随着非(劳动力)市场制度约束的解体,模糊产权逐步失去有效性,在学校既定存量资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通过校企合作双方的增量资产资本化,重新完成清晰产权的界定,实现校企双方对市场化的教学资源混合占有,属于校企合作的高级阶段。主要适用于市场经济发达、技能人才需求旺盛的区域,企业与学校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相对于政府)。这一阶段,学校在保持资产属性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增量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合,完成了职业教育市场化。这种混合所有制是基于委托——代理框架下的一种不触及行政管理体制下的教学过程的混合所有制,他并不改变学校的行政地位、隶属关系,却又真实的改变了学校内部的产权结构、治理结构,让职业教育面向市场培养人才。对学校而言,混合所有制让学校在现有体制下按照市场规律办学,所混合的资产来自于校企合作的资产增量,降低了学校的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清晰的产权有助于校企双方责权利进一步明晰,增加合作的透明度和法律保护,不会因人事变迁带来合作起伏,同时也降低了企业的资产风险。对于政府,混合所有制制度成本低,边际收益高,政府实施的难度也较小。

二、控制权转移与职业教育激励:产权变迁的内在动力

  三个阶段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产权制度安排反映了不同阶段的市场效率要求,其内在的变迁机制是:剩余扩大——索取增加——控制权转移。文中,“控制权回报”作为对校企合作双方贡献的激励方式,其有效性和强度取决于政府、学校、企业三方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之间的匹配程度。

  为更好的理解校企合作产权制度变迁过程,我们从政府、企业、学校三个纬度对校企合作的剩余(或收益)变化情况(学校的剩余为人才培养效率的提升,用职业教育市场化代替;企业的剩余为固定资产、人力成本降低、货币利润扩大,用利润代替;校企合作为政府增加了就业,减少了职业教育投入等,用边际收益代替)进行分析。



(一)初始制度安排:治理结构与市场效率

  从初始制度安排来看,职业院校都由政府通过行政级别、财政拨款、人事制度、学校规模对其进行“控制”,使学校成为地方政治支持体系的一部分。任何脱离委托——代理关系的职业教育改革都是对现有集权体制和国家主义的突破,职业教育始终面临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压力。当市场需求与政府目标一致时,教育主体——职业院校办学活动能够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但市场需求与政府目标不一致时,职业院校则反映委托人的利益,则不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初始制度安排下的校企合作作为一种浅层次的校企合作,并不涉及产权、内部管理机制的变更,且多是一种短期租赁行为,具有较高的外部性,一旦宏观经济环境发生波动,或者关键人事制度发生变化,都会导致合作关系终止。

  这一阶段的校企合作提升了学校的人才培养效率,职业教育进一步市场化;企业投入成本减少,增加企业利润。对政府而言,虽然增大了政府边际成本,但在收益上按照市场需求与政府目标同一性分为两种情况。当不一致时,校企合作的边际收益能够弥补这种目标差异带来的职业教育制度损失,且收益超出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预期(政府收益大于或等于校企合作边际收益),建立了与控制权对应的剩余索取权,职业教育控制权不会进一步向学校和市场转移,产权制度将停止变迁;当政府与市场目标一致时,校企合作能够进一步增加剩余,但收益并没有超出政府对职业教育的预期(政府收益小于校企合作边际收益),控制权对应的剩余权小于边际收益,职业教育控制权会进一步向学校和市场转移。

(二)模糊产权:控制权转移与剩余挂钩

  在市场需求与政府目标一致下,随着校企合作的剩余增加,职业教育控制权向校企转移过程中,会引入更多的产品市场要素。职业院校将政府让渡出来的控制权与企业的生产要素进行交换,具体做法是:企业把资金、生产设备、技术骨干的部分控制权让渡给职业院校,用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作为交换,学校的部分资源的控制权也会让渡给企业,如教学场地、设施用于企业生产、师生服务企业生产研发等,这种交叉互融的校企合作方式让自由的市场契约也一并进入到职业教育体系内部,并影响到学校的控制模式和产权模式,形成了现实的模糊控制权。按照李稻葵(1994)等人的观点,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模糊的集体企业产权比清晰的产权更有效率[李稻葵(1994)等人在研究集体企业产权现象时指出,转型期的集体企业其生产过程、利润分配以及投资决策的模糊控制,使得其在政府承诺下模糊的产权可能较清晰产权更有效率。与集体企业类似,职业教育的初始制度安排并不可能是不同要素所有者之间的自由市场契约,当职业教育从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转型时,校企合作在办学主导、过程控制和收益分配上存在模糊性。控制权转移意味着这种深度互融的校企合作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认可和学校教师的支持。地方政府的合法承认为校企合作双方资产提供了保护,有利于校企合作的持续开展;而合作剩余与激励通过校企协商的方式部分转让给学校教师,使校企合作拥有了民意基础。加上主流社会意识对劳动力市场中技术工人普遍存在的歧视,使得校企双方合作时,模糊的控制权得到合法化承认和制度保护比“清晰的产权”更加重要,这也是转型期职业教育模糊的产权对技能人才培养更有效率的原因。

  由于得到政府的承诺,这一阶段的校企合作进一步提升了职业教育市场化水平,让学校获得了隐性收益;而企业获得货币化的显性收益;政府在不增加财政投入下提升了职业教育效率,边际收益进一步增加。但模糊产权是一个不稳定的过渡状态,对学校而言,与企业同等控制权交换只换来了人才培养的隐性收益,财政制度限制让其无法享有货币收益,造成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对企业而言,等量的控制权获得了超额的合作货币剩余,使企业愿意继续保持合作;对于政府而言,模糊产权增大了政府的制度成本,加上合作企业的生产税收损失,使其预期收益仍然小于校企合作边际收益,控制权对应的剩余权仍然小于边际收益,职业教育控制权会进一步向学校和市场转移。



  (三)混合所有制:完整剩余权与教育激励

  随着成本发生机制和收益预期清晰化,校企合作模糊产权的有效性会逐渐消失[13],清晰的产权界定将显得更为重要。因为,校企双方的合作基础由“成本分担”变为“收益共享”。在这一背景下,企业期望通过垄断职业教育资源,转化为人才优势,但政府出于政策风险、政绩考虑,更愿意持续的获取“租金”。解决这一矛盾的有效办法是企业合作方用合作的净所得向学校追加具有明确产权的投资,从而改变企业的资产结构。这种保持国有资产(既定存量资产)属性不变的约束下,企业提供增量资产,最终促成了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

  从制度上来看,混合所有制实质上是在不改变资产属性的前提下,校企双方获取完整的职业教育剩余权后实现的。它既能明显降低职业教育的制度成本,又能够维持委托——代理制度,并为所有者的耦合提供了一个结构化的组织形式,国家、企业同时成为职业院校的产权所有者。在职业教育中,混合所有制更多的是一种转换机制,能够在职业院校的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两个层面实现帕累托改进。

   对于学校而言,混合所有制可以让学校在保持市场效率的同时,获得与控制权相匹配的完整剩余权,让学校获得教育激励;对企业而言,通过转让超额剩余换取校区合作的制度保护,有利于企业获取长期的校企合作激励;对于政府而言,这一制度安排降低了制度成本,也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各种所得拉入到现有的税制范围内,降低了边际成本,使政府的职业教育收益预期等于或大于校企合作的边际成本,形成完整了剩余权。至此,职业教育的产权变迁以政校企三方获得与控制权相适应的完整剩余权而终止。



三、小结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当初始制度下的校企合作的剩余增加时,必须建立与剩余相适应的剩余索取权才能激励双方继续合作,模糊控制权的早期有效性发生改变,清晰的产权显得更加必要,校企双方将合作办学产生的剩余通过资本化的方式完成了职业教育控制权的共同占有。但这里存在一个内在的紧张:与校企双方控制权增加所不同的是政府的正激励的结果却是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控制权的逐步丧失。也就是说,只有当政府的收益小于校企合作的边际收益时,政府才会将控制权向校企双方进行转移换取自身收益,等于或大于校企合作边际收益。

当然,如果只强调市场竞争选择逻辑而忽略制度主体,职业教育的混合所有制是无法诞生的。从初始产权到混合所有,政、校、企三方在职业教育利益上的不断博弈,改变了职业院校产权结构,而隐藏在背后的逻辑不仅是剩余权与控制权的匹配,更暗含了市场条件下三方政治力量对比以及资源配置结构的变化。然而,更深入的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政府治理下职业教育的产权制度才会发生变迁?显然,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只是这种制度转型的逻辑起点,只有当人才危机(如“技工荒”)影响到地方经济进而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政绩时,将迫使他们在“政治失败”和“政策转型”间做出抉择,而市场主体——企业与职业教育的联合,则为这场政治博弈添上了“制胜的砝码”,并最终让职业教育在体制内“安全胜出”。正如Thelen(2002)在总结“德国职业教育体系”经验时所说,权力均衡格局的打破或许不会导致直接的制度再生产也不会带来制度的崩溃,更多的是导致制度转型(institutional conversion)。

本文摘编自《中国职业技术教育》第30期,朱俊、田志磊《从初始产权到混合所有:职业院校校企合作的制度变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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