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无论是动产买卖或不动产买卖,买受人交易的最终目的就是取得买卖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出卖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受人。房屋买卖过户与否,影响到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在本文中,法律快车的小编将通过一起案例向您介绍房屋买卖过户对拆迁补偿款的影响,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案情 早年买房没过户,如今房子被拆迁,拆迁补偿款该谁所有?为争取这笔补偿款,买方将卖方告到法院,要求卖方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4月22日,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依法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一审判决支持买方诉讼请求。 2001年6月,梁某将位于金秀县面积为63平方米的房屋以24500元转让给左某,并与左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梁某把房屋全产权房产证、房契等证件全部交给左某作为左某的永久住房凭证,房屋归左某所有;房屋转让产生的过户费、税费、评估费、转让费等由左某负责。 协议签订当日,左某即交付房屋转让价款24500元给梁某,梁某向左某出具了收条,并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买卖契约》等权证一起移交,左某于同年7月入住该房屋。由于种种原因,梁某、左某双方一直未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1年8月,金秀县政府决定拆除部分房屋,涉案房屋亦在规划拆迁的范围之内。当拆迁部门通知拆迁房屋所有人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手续时,梁某提出涉案房屋登记在其名下,其为该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遂私自出面与拆迁部门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左某因受梁某阻挠未能领取涉案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遂以梁某拒不履行转让房屋产权变更的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为由,于2012年11月5日向金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梁某按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赔偿其经济损失192419元。 二、法院审理 根据针对左某、梁某的诉辩,法官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左某、梁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梁某是否构成违约,如构成违约应如何承担违约责进行了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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