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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爆胎伤人,算不算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半刀博客 2016-03-22



案情

2012年3月24日,原告薛某步行至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某段,因被告魏某违章停放于路边的厢式货车挡住去路,便从该车尾部通过,此时车辆左后轮胎突然爆炸,致薛某左桡骨远端骨折。肇事车一年前更换过轮胎、未定期进行轮胎检验。因事发时未向交警部门报案,派出所仅出具出警记录,并无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事发后,原告薛某向被告魏某和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魏某和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事故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及其代理人认为:魏某未尽到车辆管理义务,违法停车致原告受伤,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1、涉案事故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交通事故。涉案车辆发生意外的地点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的“道路”的范围;涉案事故是因为意外因素导致,涉案车辆驾驶人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公安机关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2、本案应该以健康权纠纷定性,依据侵权责任法由涉案车辆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停放在道路边的车辆因轮胎突然爆炸致人损伤是否应以交通事故论,在审理中存在争议,公安交警部门也未对此事件作出是否为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五项将道路交通事故明确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因为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就本案而言,涉案事故发生在淮安市清浦区新民东路上,事故发生地点符合该法有关道路的范围,此外,过错或者意外是发生交通事故必不可少的意志因素。过错是指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一方违反交通法规的主观过失行为,意外是指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一方或者行人主观意志之外发生的事件。本案中原告从肇事车辆旁经过时,肇事车辆并无异常,原告无法预见到肇事车辆轮胎可能会发生爆炸致其受伤。而从被告魏某角度出发,其长期从事货物运输,货车轮胎压力较大,而其更换轮胎系在一年前。本案事故的发生主要是肇事车辆使用人疏于对车辆的维修保养,未对车辆轮胎定期进行胎检,导致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被告魏某应当预见到轮胎长期载重可能会发生爆炸伤人的后果,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观过错。以上过错是造成涉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据此应当认定涉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既有当事人的过错因素,也有一定的意外因素造成原告受伤的后果。涉案车辆发生事故虽然处于停止运行状态,但其系非法停放在道路上,且轮胎爆炸系车辆使用人疏于维护、保养或未及时更换轮胎之过错所致,上述特征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虽没有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但法院仍然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为交通事故的判断。综上,本案满足车辆在道路上、人身损害及因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件,应定义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保险公司依法不能免责。被告魏某与保险公司均应对原告薛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于:淮安清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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