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文件整理】之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文 / 唐守信
【题记】2016年3月24日下午,财政部网站公布了2016年3月23日完成会签的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具体操作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这是史上面世最快的税收政策文件(还有比较快的文件为证券市场税收文件和房地产税收文件)之一。笔者利用WORD的功能统计了一下,36号文件约有40104个字(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字数的两倍)。是篇幅最大的税收政策文件之一。如果以正常速度通读一边该文件(不包括思考)大约需要3个小时。 由于36号文件比较长,本人将文件进行了梳理,整理为十个部分,准备分七期发布在本公众号上,敬请关注。
第一部分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办法》第1条、2条,注释】1.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1)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2)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3)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4)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5)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办法》第6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单位:不适用一的范围。包括企业和组织。 个人:不适用一的范围。应为自然人。
第二部分 征税范围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办法》第10条、11条】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四、境内销售【《办法》第12条】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的情形【《办法》第13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视同销售【《办法》第14条,《规定》一(二)】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七、混合销售【《规定》二(三)】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为混合销售。 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八、不属于销售的非经营活动情形【《办法》第10条】1.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规定》一(二)】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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