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试用期内违法解除的案例,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地位不稳定,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例如不签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以及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
劳动者在试用期是否合格,应当以招聘时确定的录用条件为标准,而不能凭感觉来判断。
本案中,该企业招聘时没有讲明具体录用条件,对空缺岗位也没有明确的岗位说明,并且也未提出相应的考核标准对郑某进行考核。因此企业不能以领导主观判断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与招聘时对空缺岗位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为由解除郑某的劳动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对于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考核必须在试用期内;若超过试用期,即便员工的考核结果不能达到要求企业也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