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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问题刍议(深度好文)

 懵懵懂行 2016-04-06




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问题刍议


来源:监狱协会 作者: 张玉阔


风险隐匿于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客观性、不定性、永恒性和危害性等特征。职业风险与人们从事的职业紧密相连,又表现出明显的职业特征。


监狱警察职业风险自有监狱警察这一职业开始就已经存在,但它并非一成不变,要随着社会形势、监狱职能、从业人员等的变化而变化。




在当前形势下,监狱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这些都进一步加大了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系数。从现实情况看,风险已经毫无疑问地转化成了某些危险,对监狱警察造成了威胁。面对风险,我们当然不会无动于衷,任由监狱警察因各种原因而受到处罚和伤害。我们必须立即采取措施防范、破解职业风险,规避和减少职业危险,最大限度地保证每一名监狱警察的从业安全。


正是基于此种原因,本文就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一些问题进行初步探析。


一、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概念和种类


监狱警察职业风险是指可能对监狱警察的生命、身心健康和职业发展,以及与其紧密相关的其他事物(如家庭、财产等)带来不利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


总结监狱警察职业风险,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人身安全类



1、罪犯袭警造成监狱警察伤亡。监狱关押的罪犯相当一部分具有暴力性犯罪的经历,或是具有暴力性犯罪的人格,暴力行为随时都可能在他们身上发生。而这种暴力行为的攻击目标很可能就是长期工作在监狱的监狱人民警察。况且,近年来监狱押犯的构成日趋复杂,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及涉黑、涉毒、涉恶犯日益增多,狱内重新犯罪呈现明显的上升趋势。特别是暴力袭警,甚至杀害监狱警察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罪犯勾结社会人员及其亲属,甚至是在其刑释后,单独或与同伙在狱外对监狱警察及其家属进行威胁、恫吓,直至采取暴力手段报复警察。这些都给给监狱警察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



2、工作压力大造成监狱警察身体健康受损。监狱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监狱警察的职业始终都是一项高危职业,监狱警察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并且由于当前监狱内外形势的变化,监狱工作标准不断提高,监管事务更加繁杂,监管任务异常繁重,而警力缺乏、人员紧张的状况又长期得不到缓解,致使监狱警察如履薄冰的职业又增加了负荷。长期的精神紧张,持续的超负荷工作,造成监狱警察身心健康问题突出,高血压、心脏病、胃溃疡、神经衰弱等严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已成为监狱警察的职业病。监狱警察中亚健康状态人群所占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监狱工作的正常开展。



3、监管传染病犯使监狱警察面临患病危险。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也是一个复杂的群体。他们不但思想、心理、行为各异,身体状况也差别较大,一些罪犯患有艾滋病、肝炎、肺结核等烈性传染病,有的是各种病毒、病原体的携带者。而监狱又不可能选择罪犯,将病犯拒之门外,对他们进行分类关押,集中治疗已经是最好的办法。监管教育这些病犯的监狱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然要与他们长期相处,甚至近距离接触,这就大大增加了受感染的几率,增加了患病危险,使身体健康受到各种程度的损害。


(二)心理情绪类


心理安全类风险是指因从事监狱警察这一职业,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健康受损,情绪波动异常的风险。



1、工作压力大造成监狱警察心理健康受损。监狱警察职业无疑属于高负荷、高强度、高危险的职业,从业人员长期在这种环境下工作必然导致心理压力大、心理障碍多。特别是监区一线警察焦虑、抑郁、偏执心理严重,精神亚健康状态普遍。通过调研,接受调查的监狱警察感到心理压力的比例高达九成以上。在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监狱警察精力、体力、脑力严重透支,各种不良心境交替产生,反复重叠,正如毒蛇一般长期缠绕、控制着警察的精神心理。在缺乏外界疏导,个人又难以自控的情况下,危险就随时可能发生。



2、工作对象引发监狱警察的心理问题。监狱是关押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高度集中。而每名罪犯都是社会剔除的各种不稳定因素或不和谐因子,他们的聚集最集中、最全面地反映了卑鄙、下流、猥琐、暴戾等人类社会的阴暗面。监狱警察长期接触阴暗,面对丑恶,比普通人要更容易发生情绪悲观、心理失衡、思想困惑。广大监狱警察在身心双重的重压下,既要努力工作,又要排除心理障碍,取得了监狱事业的新发展。也有的监狱警察从业时间不长就产生了职业倦怠,甚至是职业厌倦,给监狱工作的长远发展造成了阻碍。



3、社会偏见引发监狱警察的心理问题。监狱工作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监狱警察经过长期的磨练逐渐适应了这种特殊性。他们吃苦耐劳,任劳任怨,默默无闻地坚守在工作岗位,履行着自己应尽的职责。但是,由于社会的支持理解不够,对监狱警察的付出评价不高,甚至是有些人还对监狱或是监狱警察有颇多微词,对监狱工作百般挑剔。


(三)法律责任类


法律责任类风险是指监狱警察因参与刑事司法或履职过程不当或发生意外事件而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风险。


1、监狱警察履职不当引发的责任风险。作为执法者的监狱警察一旦履职不当就会出现过失,甚至是渎职。而监狱警察的一次失误可能造成监管安全等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发生就意味着严厉的纪律处分,甚至个人职业生涯的终结,乃至严重的刑事责任。比如,因失职渎职造成罪犯脱逃、自杀、非正常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等所承担的责任;因管理方法简单粗暴,造成罪犯受伤、受虐所承担的责任;因执法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或直接管理不到位所承担的责任;在与罪犯亲属及其他群众接触中处理方法不当,引发投诉、信访问题所承担的责任等。


2、监狱警察违反纪律引发的职业风险。监狱警察肩负教育管理罪犯的职责,主宰着罪犯服刑的全过程,受诱惑的机会相对就多。一些罪犯绞尽脑汁接近、讨好警察,甚至通过家属、朋友托人情、请吃饭、金钱交易等诱惑监狱警察。个别警察意志薄弱,产生非分之想,与罪犯及其亲属关系不清、界限模糊,在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安排工种等执法环节上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最终触犯法律,承担法律责任。还有一些主管工程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监狱企业生产经营等事物的监狱警察,因收受礼品、回扣等承担法律责任。


(四)人格名誉类


人格名誉类风险是指监狱警察因参与刑事司法可能在人格上、名誉上受到罪犯或其亲属侮辱、损毁、诽谤等的风险。监狱警察与罪犯是管理被管理和改造被改造的关系,其间发生各种冲突并不奇怪。但有些罪犯别有用心,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对监狱警察的人格进行贬低、诽谤或者损毁。更有罪犯敢在监狱内的公开场合当面辱骂、抗拒,甚至殴打警察。一旦出现罪犯死亡、受伤等事故时,犯属往往采取极端的作法,诋毁监狱警察,损害监狱形象,给监狱警察的人格、名誉造成极大的伤害。更为可怕的是,这种事件一旦引起有关部门或是有关领导的关注后,很容易对监狱和监狱警察产生误解,监狱和受害警警往往难以辩解。这种情况的频繁发生更使这种风险越来越高。


二、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尽完善


由于《监狱法》本身并没有涵盖整个刑事活动,其规定比较抽象,在很多问题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使监狱警察在执法上缺乏规范、统一的标准。一方面,这为极少数监狱警察违法违纪留下了制度的空间。罪犯家属也正是利用这种漏洞,找关系、托人情,向监狱警察进行贿赂。个别监狱警察就在劳动岗位、日常行政奖励甚至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方面上关照行贿的罪犯,最终使自己也沦为阶下囚。另一方面,法律法规没有对罪犯轻微袭警或故意挑衅以及没有造成实际伤害的殴打民警的行为做出定性及如何追究责任的规定,使监狱警察增加了执法风险。第三,法律法规对于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行为的法定责任没有很好的界定,导致检察机关执法标准的不统一、不规范。因此,健全监狱法制,完善工作程序,明确警察责任的确是提高监狱工作水平、减少警察职业风险的最好办法。


(二)监狱方面


1、监管设施相对滞后。很多监狱的监管设施与当前监狱工作的高标准及狱情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不相适应,特别是监狱警察的个人防护设备严重缺乏。有的监狱进行了一次设施改造,就认为万无一失了。但罪犯可以说一刻也没有停息,始终都在窥视、寻找漏洞,寻求突破。


2、押犯高度集中。近年来,由于刑事犯罪高发,监狱人满为患。很多监狱难以按照罪犯的犯罪类型、刑罚种类、刑期、改造表现等情况对罪犯进行分别关押,分类管理。有的即使落实了分押分管,但纯度较低。押犯的高度集中,使罪犯更容易产生交叉感染,更便于形成团伙,预谋犯罪。


3、管理体制不科学。当前,监狱与监狱企业尽管实行了监企分开,但监狱仍然对监狱企业负有重要的责任。特别是监区警察很多的工作都在完成生产任务上,他们既是监狱管理的执法者,也是监狱企业的管理、经营者。这种体制的性质造成了监狱职能的复杂性。 


4、管理制度有欠缺。监狱的安全稳定始终都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但监狱安全防范体系始终不够完善,防范措施欠科学。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大多数监狱采取人盯人的人海战术管理罪犯。大部分监狱警察长时间处于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状态,身心得不到休息和调整。


(三)警察方面


1、个别监狱警察法制观念淡薄。当前,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监狱内外的执法环境较以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可是个别监狱警察由于法制观念淡薄,个人素质较低,仍习惯于按经验执法,凭想象办事。甚至认为履行执法程序和手续是多余的。但由于监狱狱务公开的不断深入,罪犯的自我保护意识却不断提高,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有些监狱警察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使自身陷于被动。 


2、个别监狱警察执法不够规范。有的监狱警察执法不文明,在教育管理罪犯时用语不当,态度生硬,或侮辱罪犯人格,打骂体罚罪犯,从而引发罪犯对抗情绪,造成事故;有的监狱警察执法不作为,对罪犯违纪违规行为不敢抓不敢管、听之任之,有的还采取回避的态度;有的监狱警察随意性执法、滥用职权,忽视对罪犯的权益保障,对罪犯的合理诉求不理不睬。对监管制度不执行或变通执行,最终造成安全事故;有的监狱警察徇私枉法,利用手中权力索要收受罪犯及亲属的贿赂。


(四)罪犯方面



1、反改造意识固有。罪犯在入狱前大多都是放荡不羁、自有散漫的无业人员。即使是有工作、有职务的罪犯,大多也具有这种人格特性。而到了监狱,他们成了教育改造的受体,肯定极不适应,所以很多罪犯自入监开始,就挖空心思用各种方法逃避监管改造,有些罪犯为了达到逃避改造的目的,不惜泡病装病,自伤自残,甚至铤而走险,杀害监狱警察。


2、不当维权意识滋生。近年来,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罪犯维权意识也普遍增强,但由于罪犯固有的劣根性,他们往往抓住法制和警察执法的漏洞不当维权。打着维权的名义,对监狱警察实施对抗、威胁、谩骂、甚至是殴打。或者找检察机关或上级领导告发监狱警察。



3、反社会意识转嫁。罪犯大多具有暴力性、凶残性、虚伪性、顽固性、狡诈性等特点,同时也具有很强的反社会性,他们往往会在入狱后把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不满及仇视转嫁到监狱警察身上,蓄意对监狱警察寻衅滋事,发泄不满,给监狱警察的管理带来了挑战,也增加了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


三、防范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对策


(一)完善监狱法规


一是国家应及早对《监狱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罪犯的权利义务和对罪犯的奖惩考核办法,增强监狱执法的操作性。并针对违纪罪犯和蓄意干扰监狱正常秩序的犯属制定具体的约束、惩戒、处罚措施;要明确监狱警察的执法条件和程序,真正做到制度化、程序化。特别是对罪犯的自伤、自残、自杀、脱逃、袭警等行为,要出台法律责任界定办法,以清晰职责,区分权责;要建立完整系统的监狱警察执法保障体系,对监狱警察的执法行为既能起到约束作用,也能起到保护作用,确保监狱警察安心执法、规范执法,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


二是监狱机关要对现行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有些监狱制度不是警察不愿执行,而是制度不合理、不科学,难以执行。久而久之就造成警察对执行制度的抵触心理,导致许多好的,能够执行的制度也不去执行,给监狱工作造成了隐患,也增加了监狱警察的职业风险。修订和完善制度必须坚持深入调研,从一线来到一线去的工作作风,并在反复的实践中反复修改,日趋完善。总之,制度的建立决不能闭门造车,也不能一劳永逸。


(二)加强监狱管理


一是严格执行监企分开,真正让监狱和监狱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监狱只有和企业分开,才能安心进行教育改造工作,不然完不成生产任务,教育改造根本就谈不上。监狱要切实把教育改造工作摆到首位,让监狱警察腾出更多的时间抓教育、抓管理。监狱企业也要建立集约型发展模式,改变以劳动时间保证效益的现状。


二是要通过科学配置现有警力优化警力使用,提高警力使用效能,把有限的警力尽可能充实到基层一线。要珍惜现有警力资源,落实工作时间的规定和相关待遇,减少超时超体力工作,确保基层警察的身心健康,调动警察的工作积极性。要积极争取警察编制,从根本上缓解基层监狱警力不足的状况。


三是改善监管硬件设施,便于警察防范罪犯袭击、轻松开展现场管理、随时掌控犯情动态、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准确记录现场证据,从而提高警察工作的安全系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降解工作压力、减少职业风险。对专门负责监管艾滋病、肺结核、肝炎等传染性疾病罪犯的警察,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足、配齐各种防护设备,避免警察受到感染。


四是规范警察执法。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并将监督的重心放在事前、事中,把执法业务中的偏差和违纪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逐步构建责任建设长效机制,把责任建设作为提升监狱警察职业道德、履行职责能力、化解职业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三)加强警察教育


一是要加强对监狱警察职业风险的教育,提高警察的职业风险意识。要通过教育使警察既能清醒地看到执法风险的客观存在,懂得如何防范和规避风险,又能坚信执法风险的可控性,不因职业有风险就畏缩不前、不敢作为,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深入了解罪犯思想动态,努力约束自身的执法行为,认真细致地开展各项工作,以积极的心态、有效的行动应对各种职业风险。


二是要加强对监狱警察的法制教育,使监狱警察深刻理解和切实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权威。工作中认真坚持公正执法、执法为民、依法办事,切实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监狱安全。


三是要加强对监狱警察的素质能力教育,不断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要教育广大监狱警察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将有限精力尽可能地用到提高素质能力的学习中去。要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树立良好的学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善于运用新知识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实际问题,在工作实践中提升自己的素质能力。


四是要加强对监狱警察的健康教育,通过讲座、宣传等形式使警察明确健康的重要性,了解和掌握一些行之有效的健康养生、心理调解、情绪调整的技巧和方法。要定期对警察进行身体和心理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开展体能训练和测试,落实休假制度,适时安排休整,缓解警察的紧张状态,提高警察的身体素质。


(四)构建监狱警察职业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构建有效识别、预测职业风险机制。风险往往隐弊、但也肯定有苗头、有迹象。风险一旦转化成了实际危险,就将造成具体的损害,并且有些损害无法弥补。所以,监狱要通过建立某些相应的组织提早对风险进行预测和识别,并及时向警察提供组织信息。重点是在发生危机的时候,要将信息公开,以特别告知和提醒警察提前做好防范风险的准备,以降低监狱警察因陷入危机可能造成或扩大的职业风险。


二是构建职业风险评估机制。要对监狱工作中可能存在的职业风险进行全面的疏理,按照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划分风险类别,分类评估风险系数。在进行科学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出周密细致的风险防范措施,使监狱警察的风险防范逐步形成体系,并不断规范和加强对监狱职业风险体系的管理和修正,提高监狱整体的抗风险能力,使监狱和监狱警察都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复杂的内外环境,始终不受风险左右,不被风险伤害。


三是构建职业风险预警机制。重点要对各类职业风险进行系统的认识和应对思考,建立防范和处置于一体的职业风险排查、控制、预警、化解、责任追究等机制。制定出监狱警察因职业风险受到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责任追究等的处置预案,确保一但危险发生就能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维护监狱警察的职业安全。


四是构建警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监狱要为每一名监狱警察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准确记录其心理素质和人格基础。定期对警察进行心理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在遇到突发事件和警察个人生活有重大变故时,应对警察进行心理检查、心理咨询和心理援助。对心理问题严重的,要进行危机干预。日常要对监狱警察进行系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素质训练,通过认知教育、心理教育、应激训练等,帮助警察掌握心理学的各种调适方法,增强其内在的自我心理调节能力、应变能力和心理免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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