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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保险不能按责论赔

 崔涛律师 2016-04-07

    承运人责任保险不能按责论赔

    一、 主要案情

    200779日;C公司客运班车开往西安途中;与相对驶来河南省某公司重型半挂车会车时;挂车上的重型设备突然向左倾翻;塌压于C公司客车顶部;造成乘客郑某、刘某、席某3人当场死亡;另6人受伤;客车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河南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C公司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亲属群情激愤;C公司作为旅客承运单位;一面向受害旅客赔偿;一面向法院起诉对方车辆。法院判决C公司遭受事故总损失631554元;其中确认人身损害赔偿合412100元。判决对方车主、货主以及河南某保险公司赔偿。但在执行中;人身损害中的250890元被执行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C司依照事故发生前与P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乘运人责任险保险单》;要求P公司在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43202元。但P公司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为由拒绝赔偿;于是C公司将P公司告上法庭。

    二、承运人责任保险单的内容

    2007227日;C公司与P公司签订《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保险单载明C公司投保客车承运人责任保险17人;每人医疗赔偿限额4万元;每人死亡、残疾赔偿限额4万元;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108.8万元,以80%打折(。保期6个月;自200731日起至2007930日止。保险单未附保险条款。法庭上;P公司突然提交一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其中第四条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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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遭受人身伤亡;对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在第十五条,一项(又写道,“对于人身伤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事故责任比例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赔偿。”从而认为C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不能赔偿。

    三、P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法律依据

    ,一(本案保险合同的类别属于责任保险。保险法第五十条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里的“依法”主要是两个法律条文;一是合同法第十七章“客运合同”中的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是民法通则第六章“民事责任”中的第一百零六条,“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两个条文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既可以是过错责任;也可以是无过错责任。就本案来说;自从旅客登上客运班车;便和承运人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的合同义务是将旅客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只要承运人没有保证该义务的履行;在运输过程中又发生了旅客人身伤亡;无论承运人有无过错;均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承运人责任险正是将这种赔偿责任转承给保险公司的保险。

    ,二(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民事法律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保险。换句话说;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责任保险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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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发展不仅是各种民事法律风险的客观存在和社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且是人类社会进步带来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产物。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可能造成他人的利益损失为承保基础;这种保险的赔款尽管支付给被保险人;但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之外的受害方即第三者的补偿;从而是直接保障被保险人利益;间接保障受害人利益的一种双重保障机制;具有明显的替代性、补偿性、法律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和其他险种的保险责任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无过错责任承保;即对被保险人的法律风险承保。

    ,三(责任保险是贯彻以人为本的保险。根据资料统计;全国目前共有保险公司87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40家。责任保险作为财产保险公司一类独成体系的保险业务;正在向一切可能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各种单位、家庭或个人延伸。其适用范围包括,一是各种公共活动场所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二是各种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三是各种运输工具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或者驾驶员:四是各种需要雇佣员工的单位:五是各种提供职业技术服务的单位:六是城乡居民家庭或者个人。这种保险业务的延伸;不仅壮大了保险业务的发展空间;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中国以人为本;人命大如天的国家风格。各地财保公司严格履行责任保险合同;越来越成为处理突发事件;抚慰弱者;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本案的责任保险;就是建立在运输工具上的承运人法律责任保险;是专门将承运人对旅客的法律责任有限度地转承给保险公司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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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五条中的“按责论赔”是无效条款

    ,一(“按责论赔”是交通事故中对过错引起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而承运人责任保险是建立在本车内承运人对旅客的法律风险保险方式;保险人只按照法律规定为赔偿依据;包括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二者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不同的。

    ,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的《承运人责任险保险单》未附格式条款;被告当庭提交的格式条款;其中的“按责论赔”抹杀了责任保险的定义;逃避了风险保险的法定义务;混淆了车内险和车外险的区别;与法律规定相悖;属单方条款;霸王条款;不能产生效力。

    ,三(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保的是承运人对旅客的利益;承运人在赔偿了旅客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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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益后得不到保险理赔;等于保险合同是一纸空文;或者说是对投保人利益的损害。

    ,四(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本案的承运人责任保险究竟是依责论赔还是依法论赔;双方对合同条款第十五条的理解争议很大;应当向被保险人一方倾斜。

    五、C公司已向第三人主张了权利

    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事故发生后;C公司积极向第三者追偿损失;完成了从诉讼到执行的全部司法程序。由于C公司从第三者获得的赔偿不能弥补人身损害赔偿金额;故无法扣减承运人责任保险金。

    开庭后;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P公司向C公司支付了大部保险金;开创了“承运人责任保险”非按责论赔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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