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introduction
据统计,工程款有效支付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两大类: 一、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工程款结算争议——发包人未经同意,擅自向其他主体付款,能否构成对承包人的有效支付。 笔者在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碰到大量的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给其它主体,导致承包人对工程款支付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情形:1.直接向项目经理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付款;2.向实际施工人付款;3.因保障农民工工资,直接向农民工支付的工资;4直接向包工头付款。 首先,关于这类问题,考虑的出发点应当是尊重合同的约定,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发包人应根据承包人要求的付款方式进行付款,当发包人向承包人以外的主体进行付款时,其付款是否有效.应看其是否有理由相信收款人有权收款。而是否有理由的判断,主要审查合同如何约定、实际操作中有无惯例等情况。确为有效的付款,才可从应付价款中扣除,否则,应由其承担付款无效的风险。 比如,实践中大量存在发包人向农民工支付工资的问题。笔者认为,这要考虑发包人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原因,是否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已确实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等综合因素予以考虑。 其次,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直接支付工程款引发的纠纷在建设工程领域也比较常见。司法解释对合同相对性的突破性是有限制的,即发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其前提是承包人未主张的情况下允许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虽然无效,如果符合施工合同的条件,仍应参照约定进行结算,而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是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结算。两者的结算条件并不相同,不应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取代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支付,否则极易造成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串通侵害承包人的利益。 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发包人之间工程款结算争议。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一般应当作为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依据。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是第一手结算。而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计算属于第二手结算。实践中,大部分的工程合同纠纷发生是由第二手结算所引起。笔者认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有合同为依据,实际施工人非合同相对人,第二手的结算应当在第一手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因不管是借用资质.还是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作为实际承包工程的单位,其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或未经发包人同意从名义承包人手中承接工程,其过错明显,故不应获得比第一丰在有效合同基础上更多的利益。否则,无异是在鼓励非法转承包或分包。 2、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真实性如何确定,直接影响发包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存在很多承包人与发包人恶意串通,工程款尚未结算完毕却陈述已经结算完毕并提供“收条”等情形,这可能直接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根据目前多数法院的处理结果分析,绝大多数法院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致确认工程款结算完毕,且没有证据证明双方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都判决认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完结,这点对保障实际施工人权利极为不利。笔者认为,除了口头陈述、收条之外,还应当提供大额款项的原始支付凭证,并与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核对。 3、承包人因实际施工人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工程款结算时予以扣减。 对出借资质方或转发包方而言,因合同是以有资质的承包方名义签订,故对外发生的债务均以名义承包人名义,因此,实际施工方对外赊欠的材料,材料商在要款无果情况下往往会以有资质方为被告而诉至法院,同时农民工由于要款无着也是向有资质方主张工资,这时,名义承包人(即出借资质方或转发包人)的付款义务不可豁免。在名义承包人支付各种款项后,在第二手结算时必然提出扣减,此时,双方可能会对款项支付是否真实、有效提出异议。这些账目应审查付款是否真实、是否确为施工所必需、是否真正用于工程等。否则,名义承包人与案外人在付款行为上互相串通将会损害实际承包方的利益。 ·END· 专注房地产、建设工程法律事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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