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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编录——故意伤害罪(一)

 心雨室 2016-05-03

 

一、数次对单个对象实施伤害的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关键词:故意伤害   死刑复核   变态心理   残忍手段   严重后果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一复02441413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

基本案情:

    甲为寻求感官刺激,在三年的期间内,在湖南省多个乡镇,趁学生上学或放学之机,多次使用注射器、锥子、自制有倒钩的铁器等凶器刺伤中小学女学生胸部等部位,造成一人死亡、2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给当地居民造成了恐慌。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甲基于变态心理,针对不特定的中小学女生,故意用废弃的注射器等物刺伤女学生胸部,作案时间长、地域广,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恐慌,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予惩罚。

一审法院判决: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法院判决:同意一审法院对甲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量刑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

复核法院裁定:核准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甲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裁判要点:行为人基于变态心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多次以残忍手段对单个对象实施伤害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应对行为人定故意伤害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明显超出共同斗殴范围的加害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关键词:故意伤害   聚众斗殴   持刀   重伤   超出共同斗殴故意范围

案号: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中级人民法院(2009)浦刑初字第19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刑事卷一

基本案情:

A村村民甲乙丙丁戊等人在明珠歌厅喝酒时,甲因琐事与己争吵,后B村村民庚、辛等人路过歌厅门前时,己对庚讲明了情况,庚上前质问甲,后庚等人与甲发生四大、乙丙丁戊等人先后从歌厅出来与已庚辛等人在歌厅门前打斗,并将己这边的人打跑。后甲持刀、丙持在烧烤摊找到的铁炉板、乙丁等持棍状物追打己等人,己被追上并被甲乙丙丁戊等人殴打,致使重伤,伤残程度二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乙、丙、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裁判要点:多个行为人因琐事争吵斗殴,其中一行为人持刀追打并致被害人重伤,其加害行为明显超出其他行为人共同斗殴的故意范围,该行为人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2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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