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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员告诉你:劳动监察能管哪些事儿?(上)

 lgzlawyer 2016-05-07
上期《劳动监察是干什么的?》向读者介绍了劳动监察宣传法律政策、检查守法情况、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法行为等四项基本职责。那么,劳动监察到底能对单位的哪些劳动用工行为进行监管?劳动监察的具体事项包括哪些?本文将以重点列举的方式进行介绍。
概括地讲,劳动监察事项涉及各类单位遵守、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国家法定劳动标准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在《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这个劳动监察的程序法在第十一条列举了劳动监察的主要事项。随着《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实体性法律、法规的陆续施行,劳动监察的内容也在不断调整和扩充。具体而言,劳动监察机构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主要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情况
刚从大学毕业的小李进入某设计公司工作,入职当天该公司人事部同事给了他一本规章制度汇编并要求其签收确认。小李看到公司规章制度中有这样一条内容:“工作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而且听其他同事介绍,这本规章制度是不久前公司刚刚下发的,员工事先基本不知情。小李认为该公司的这项规定违法,遂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予以纠正。经查,该公司上述“工作不满一个月不支付工资”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我国有关工资支付的规定,而且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属于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该公司在制定的过程中没有经过员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等民主程序,遂认定该公司在规章制度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同时明确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方面)制定修改、公示告知等具体程序。如果劳动监察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如上述规章制度的内容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规章制度的制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等,则由劳动监察机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名义(下同,简称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小张经人介绍进入一家贸易公司工作,与该公司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小张签字以后,人事专员称盖好公司章后再给他一份合同,但小张却一直没有收到。一年后,小张获得了一个新的工作机会,想看看那份劳动合同中有关辞职的内容,多次找公司索要劳动合同未果。小张遂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公司向其交付一份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受理了小张的投诉,并对该贸易公司进行检查。经查,该公司的确存在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
劳动监察这项监督检查事项的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在劳动合同订立方面的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是否载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必备条款;在订立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方面的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是否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否及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单位是否存在应当支付赔偿金却未支付的情况;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如果劳动监察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相应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纠正和查处。

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在我国,童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使用童工是我国严令禁止的,是劳动用工管理中碰不得的“高压线”。为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国务院在《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上专门制定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依法严厉打击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使用童工行为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本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始终对使用童工行为给予高度关注、重点打击,发现一起、严查一起。目前,本市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意识比较强,基本不存在故意使用童工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进行不影响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教育实践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不属于使用童工。

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小戚已经怀孕8个月了,但是她所在的服装加工公司仍然安排她加班。由于该公司女职工比较多,小戚加班的时候偶尔看见其他车间也有怀孕的女职工在加班。为了保护自己以及其他女职工孕期身心健康,小戚遂拨打12333电话举报该公司存在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劳动监察机构依法对该服装加工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的行为,共涉及4人。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表示不知晓有类似特殊保护规定,如果早知道的话,肯定不会安排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除了对怀孕女职工身心有损害之外,违法成本也比较高。针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劳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将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因妇女、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我国对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劳动基于特殊劳动保护。根据《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等规定,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劳动监察事项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即加班)或者夜班劳动;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是否少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天数;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夜班劳动;用人单位是否每两年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以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也作了相应变化,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以及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情况不再由劳动监察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转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此类违法行为。
在我国,未成年工是指用人单位招用的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规定,在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劳动监察事项主要是用人单位是否对未成年工定期(如在安排工作岗位之前,工作满一年时,年满十八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等)进行健康检查。如果发现并查实用人单位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由劳动监察机构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关于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行为,根据调整后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理应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完待续)
(作者为上海监察总队严波)

劳心者,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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