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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裁判要旨11条

 为君正法工作室 2016-05-13


   裁判规则

 收揽法院最新裁判标准,汇聚类案法律适用规则。


本期导读:“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不仅关系个人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国运民生。近年来,危害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引起了各方的关注。本文选取了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例,希望能够为读者了解相关问题提供助益。



  精选案例  


1.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的猪加工制作成食品对外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陶昌醒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本案要旨: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经营资格且未经卫生检验检疫部门检疫的情况下,收购死因不明的或病死的猪,并对收购来的猪进行切分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2.购买死因不明或病死猪肉用于食品制作,销售给顾客食用,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徐丙华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本案要旨:饭店经营管理者在采购食材时未要求供货商提供工商执照、食品流通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订购使用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猪肉制作的食物用于再加工和向食客销售,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3.受雇佣收购、运输一批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供他人加工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中的从犯——谢天、李华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受他人雇请,收购、运输死因不明且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的死猪供他人生产、销售,系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共犯,且属于从犯。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4.在生产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赵榜河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在生产的腐竹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硼砂,并予以销售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5.明知食品不符合卫生标准仍然生产、销售,致使顾客食物中毒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无视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明知自己销售的烤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变质鸡肉,仍然在加工后进行销售,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审理法院:新疆泽普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6.为牟利,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姚扬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本案要旨:行为人为牟利而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属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来源:《刑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29辑》,南英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3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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