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中哪些区域属业主共有? 车库产权究竟归谁? 一、住宅小区中哪些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范围的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建筑物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物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物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二、哪些属于物业用房,物业用房有建筑面积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用房和业主委员会用房,应当由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的比例且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配置。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市和区、县(自治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前两款的规定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建设单位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布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用作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三、小区是否必须有人防工程,产权归谁?
小区是否规划人防工程,需经人防办、规划局等部门审批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和《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规定,所有民用建筑(农民农村自建房除外)都应配套修建战时用于防空的人民防空工程,如因地质、地理条件或体量较小的民用建筑不能配套修建人民防空工程,需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由人防管理部门集中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按照重庆市政府和重庆市民防办公室有关规定,人防工程属“谁投资,谁受益”,产权归开发商所有,可以出售或出租,但战时需无条件交国家使用,并且平时在使用中不能破坏其结构。
四、地下车库产权归谁?
小区地下车库是按照规划部门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地下车库,产权归属开发企业或是投资方所有。 来源:《阳光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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