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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0金色童年0405 2016-05-27

虚假宣传是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而虚假广告,是通过发布虚假广告的形式完成的。发布广告虚假的适用《广告法》,虚假宣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的区别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
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一、调整的范围不同。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二、调整的主体不同。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三、调整的客体不同。虚假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其他方法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促销活动、雇用他人或向他人进行销售诱导(俗称“托儿”)、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的客体。
四、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因此,虚假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虚假宣传都不在《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五、法律责任不同。对虚假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也专门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虚假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
.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
.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
.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广告就是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广告,它的虚假性主要表现在:
(一)夸大失实的广告:一般是经营者对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来源等情况,或对所提供的劳务、技术服务的质量规模、技术标准、价格等资料进行夸大,无中生有的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宣传。
(二)语言模糊,令人误解的广告:此类广告内容也许是真的或者大部分是真实的,但是经营者措词的技巧明示或者暗示、省略或含糊使得消费者对真实情况产生误解,并影响其购买决策和其他经济行为。
(三)不公正的广告:是指通过诽谤、诋毁竞争对手的产品来宣传自己产品的广告,此类广告的经营者不但违反了广告法,而且还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四)消息虚假的广告:即所宣传的商品或者服务根本不存在,具体常见的虚假广告表现有:
1
、在广告中对未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商品谎称达到国家质量标准。
2
、在广告中对未获奖或未达到某种获奖级别的商品谎称获奖或夸大获奖级别。
3
、在广告中对未获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的商品广告谎称获得优质产品证。
4
、在广告中对使用劣质原材制成的商品谎称使用优质原材料制成的商品。
5
、在广告中对未申请专利或未获得专利证书的商品谎称取得专利申请或专利证书。
6
、在广告中对性能低下的商品谎称性能优质
7
、在广告中对用途单一的商品谎称多种用途。
8
、在广告中对失效的商品谎称首次生产。
9
、在广告中对未定点生产商品谎称国家定点生产商品。
10
、在广告中谎称原产地消费者误认为品质优良。
11
、在广告中非进口商品谎称进口商品,以此提高产品品牌。
12
、在广告中对非先进技术生产的商品谎称先进技术设备生产。
13
、在广告中对非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商品谎称最低价格或大幅度降价。
14
、在广告中对交易资料弄虚作假。

上述表现形式不外乎:消息虚假、品质虚假、功能虚假、价格虚假、证明材料虚假的虚假广告。

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违反了《广告法》对于广告真实性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虚假广告传递的是虚假的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和使用者,一旦消费者接受了广告所传递的虚假信息,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或大或小的损失,严重的会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所以《广告法》中一再强调广告主真实,不得含有虚假内容,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是:网络迅猛发展的今天,利用网络传输、发布虚假广告如何适用法律,对此,广告法律规范尚无涉及,也无具体的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业主、经营者、发布者也应依照广告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事实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告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相关性,消费者维权时应综合相关法律规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广告已成为当今社会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一些形形色色的用以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广告,不仅挫伤公众对广告的感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及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正当的竞争关系,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扰乱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进而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分析和研究虚假广告的成因,并采取有力的措施予以打击,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虚假广告产生的原因
虚假广告之所以产生并且屡禁不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从总体上讲,虽然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为内容的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体系,但从有效惩治虚假广告来看,仍有其不足之处。
 
(二)执法不严,查处不力。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机构,但普遍存在人员数量不足和一些人员素质不高的状况,使许多虚假广告无法及时依法查处。另外,对已产生社会危害的虚假广告的处理,一般限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范围之内,未能起到真正惩治和遏制的作用。
(三)虚假广告产生的根源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四)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五)对虚假广告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我国对虚假广告的治理,基本上是依赖工商行政部门的单一处罚,没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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