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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号文棒喝“明股实债”的政策背景及展望

 gbank1225 201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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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信贷白话博主

近日,财政部网站挂出财金32号文,其核心内容是强调:杜绝过高补贴,杜绝固定回报、明股实债等变相融资。

此文有两个看点,一是两部门联合发文,显示协调一致的态度;二是使用了“坚决杜绝”这样的词,说明态度之明确。这一文件出台之前,国务院对各地PPP实行情况进行了督察,此类不合规的情况已较为普遍。32号文以明确的态度,必将对PPP市场产生较大影响。

回看国际经验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份文件。作为国际上搞PPP比较先进的国家,在 PPP 政策的试行阶段, 英国政府管理部门面对的核心问题是 PPP 项目的规划决策问题。针对该问题, 英国财政部高级专员莱利 ( William Ryrie) 提出了两个原则,又称莱利法则 ( Ryrie Rules) ( Clark & Root,1999) 。莱利法则设定了使用私人资本开发公共项目的两个前提条件,其中之一是:只有当私人和社会资本的项目方案比公共部门的传统投资方案更高效的情况下,PPP 模式才能用于公共项目或公共服务的开发建设。其基本思路是,私营部门的融资借贷成本比政府的融资成本高得多,只有用 PPP 模式所实施的项目开发管理效率远高于传统政府公共项目的开发模式时,才能抵消其高额的融资成本。 

看到这里,你以为我要说物有所值论证吧,其实这里我注意的是,莱利也发现了:政府部门的融资成本低于社会资本。这跟我们目前的情况相似,目前政府发债的利率大概在3%点多,而社会资本,即使是大型公司,中长期贷款的利率也得在5%以上。这就要求社会资本必须比政府花钱更少,或者提供的公共服务更好,这样采用PPP模式才是有意义的。

我们知道,地方政府对社会资本的需求是2014年43号文之后,突然大量产生的,因为43号文叫停了地方政府的融资,地方政府搞项目除了发债,只能与社会资本合作。突然出现的大量需求,造成了社会资本的严重的供不应求。在各地的争抢下,社会资本的要价自然水涨船高。我们甚至看到,有的社会资本,一分钱资本金不出,就在某地拿到了十几个项目,实际风险承担主体都是当地政府。 

这样,地方政府就处于两难的境地:要么承诺过高的回报给社会资本,要么就是PPP和投资项目停滞不前。

有人说,43号文的立意是好的,但一是生不逢时,正遇着经济下行,来得不是时候;二是没有设置过渡期,操之过急;三是过于乐观,过高地估计了PPP的筹资规模和进度。

我们不去做政策评价。但是可以看到,43号文出台之后,政策又在不断地调整。对于这种调整,如果你懂得中国的政经现实,是可以预测出来的。我在去年这个时候,对PPP政策的走向有一个预测,详见我的《从43号文到43号文》等篇。今天,我愿意结合32号文的出台,再强调一下:

1、原政府融资平台的改制速度会加快,国家对地方融资平台和地方国企的融资限制将放宽。因为既然不能给社会资本高额补贴,社会资本一时接不上,建设和投资又不能停,地方政府自然会把目光投向原来的平台公司。而融资平台改制也符合政企分开、混合所有制等改革思路。通过改制、合同约束、公开监督等方式促进效率的提高。

2、地方政府发债规模会扩大。因为资金便宜,来得快,成本比PPP融资低。据了解,某地政府260亿元的政府性债务,已有接近一半被政府债券资金置换。

3、产业基金将发展得很快。因为其能够接受较低的回报,容易筹集,资金量大,也能对政府形成约束,达到PPP的目的。

4、社会资本将在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获得优势。因为具备技术和管理能力,能够节约投资,降低成本,取得较好的回报。

5、完美PPP模式的融资规模不会太高。因为公共项目的公益性,跟社会资本的逐利性,具有一定的矛盾,国外PPP项目占公共投资的比例也不是非常高。

6、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将会大行其道。

以上6点,就是我对未来PPP的政策走向的分析。因为,未来PPP政策的调整,仍然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

经济要发展

改革要进行

财力要节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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