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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关涉信息公开义务违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fdk123 2016-06-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方监能罚字〔2016〕3号)


广东电网汕尾陆丰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注册地址:陆丰市城东镇广汕公路南侧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且拒不改正,具体如下:

一、未制作、公布你单位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未编制信息公开年报。

二、未公开企业基本情况中的企业性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内容。

三、未公开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包括未公开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情况。

四、未按规定公开计划停电等停限电有关信息,如博美站201584日的施工检修停电和博美、桥冲、八万等2015912日的定期检修停电的计划停电未按规定提前7日对外公告。

五、未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方面的信息,包括未公开制定的有关用户受电工程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六、被检营业场所公示的承装(修、试)企业名单未作更新,查询承装(修、试)企业的网址仍是原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的网址,未更新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的网址。

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14号)第七条、《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的规定。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66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方监能稽查〔2016202号)。你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6616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2016-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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