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方监能罚字〔2016〕3号) 广东电网汕尾陆丰供电局: 法定代表人:李志坚 注册地址:陆丰市城东镇广汕公路南侧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公开的行为且拒不改正,具体如下: 一、未制作、公布你单位信息公开指南、目录,未编制信息公开年报。 二、未公开企业基本情况中的企业性质、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及编号等内容。 三、未公开供电质量和“两率”情况,包括未公开执行的供电质量标准以及供电企业电压合格率、供电可靠率等情况。 四、未按规定公开计划停电等停限电有关信息,如博美站2015年8月4日的施工检修停电和博美、桥冲、八万等2015年9月12日的定期检修停电的计划停电未按规定提前7日对外公告。 五、未公开用户受电工程方面的信息,包括未公开制定的有关用户受电工程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等。 六、被检营业场所公示的承装(修、试)企业名单未作更新,查询承装(修、试)企业的网址仍是原国家电监会南方监管局的网址,未更新为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的网址。 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国家电监会令第14号)第七条、《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令第27号)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国能监管〔2014〕149号)的规定。 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力企业信息披露规定》第十六条、《供电监管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罚款1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16年6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南方监能稽查〔2016〕202号)。你公司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款项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能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2016年6月16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2016-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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