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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院长究竟应该干什么

 昵称33091868 2016-07-01

法院院长究竟应该干什么

作者游伟,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主任、上海市文史研究馆教授、上海禅诗书画研究社顾问、研究员。

时至今日,不少法院院长其实依然对自己的身份和职责感到困惑,尤其是基层法院的院长,常常感觉身心疲惫,似乎干得更多的并不是“法律的活儿”,有时甚至觉得自己已经不再是一个“法律人”。也有的院长,可能真的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其实已远远超出了法定的行事边界。

记得前些年,河南省高级法院某领导带着案件当事人,直接向败诉的某县公路局“要账”,引来极大的争议。本来,案件出在基层,就理应由基层法院的法官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执行,但省里“部级高官”突然“空降”案件执行现场。高效率解决问题虽让“胜诉方”满意,但却难免仰仗行政权势越俎代庖之虞,也使当地受案法院的职能遭致边缘化和颇显尴尬。

其实,依照现行法律,上下级法院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并非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即便是本法院院长,也无权干涉合议庭对案件的具体审理。但由于法院系统内部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化结构,并且近年更有强化之势,法院院长对某一具体案件的过问甚至定调,也变得轻而易举,甚至几乎成了理所当然之事。

审判职能与行政权力交叉、重叠,实践弊端丛生。从改革的方向上考量,法院院长的职责定位应当更多地回归到有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性和为法官排除干扰地依法办案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上。其前景无外乎两种;其一是使它更加行政化并且纯粹化,侧重进行法院内部行政事务管理,进行人员结构的科学配置,保持充足、均衡的办案力量,为一线审案法官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严控院长和其他人员借助行政权对法官审判和执行活动的介入和干预;其二是进一步增强其法律事务性,强调院长必须参与办案,并提出具体目标,增强其审案的亲历性与体验,履行作为一名专业法官的基本职责。

依照现行法律,法院院长并不是不能过问案件,但却应当“程序性”地过问“一部分”案件——或直接作为合议庭组成人员,担任具体案件的审判长参与办案,或是主持审判委员会讨论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中共中央和最高法院都已专门发文强调“防止法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其中当然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他们更应当率先垂范。

与行政级别被格外重视和强调相比,法院院长们恐怕常常最容易忽略自己的法官身份。无论是否法科毕业,是否曾经审过案件,他们一旦当上法院院长,就成为当然的法官(审判员和审判委员会委员),而既然是一名法官,其首要工作自然应当是审案。但现行法院的体制和高层次法官的位置(比如院长当然是高级法官或者大法官),却决定了他们完全可以不直接审理案件甚至根本就可以不去亲自办案。哪怕是从法院业务庭一步步干上来的院长,一经坐上院长的“宝座”,似乎就有了不直接办理案件的“特权”。一部分法官努力办案的职业目标,竟是为着有朝一日得到肯定、重用和提拔——当上院长(也许庭长也一样),不再去亲自办案。

好在我们法院里的院长、庭长职位真的不多,否则,优秀的办案法官可能都走上了“领导岗位”,留下在一线审判席上的,真的可能是不那么专业和优秀的法官了。从这个角度上讲,增加法院内设机构和副院长、庭长、主任之类的干部职数,对于案件的裁判和法院的发展而言,真未必是一件什么好事!

虽然有的法院院长志在成为一名纯粹的管理专家,但如果完全不接触一线审判工作,“尊重司法规律”就很可能沦为一句口号。尤其是非法律事务出身的院长,他们常常不了解一线法官的办案实情,无法切身体验到办案特点和审判规律,多以党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模式去管理法官和审判事务,制定出“一刀切”甚至违背案件审判规律、有损裁判独立性的绩效考核标准,闹出了很多笑话,损害了法官依法独立办案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司法的权威。

院长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业务机构——审判委员会的召集人,必须依法主持审委会讨论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其他涉及审判业务的事项。但“重大、疑难、复杂”并没有十分确定的标准,加之如今“新类型”案件层出不穷,因此,在基层,以往法院院长每周主持一个整天的涉案审委会会议,已属常态。审委会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案件的最终处理,虽非典型意义上的亲历审案,但在法律上,它们仍然属于院长率领下的“集体办案”,并且具有可以推翻合议庭意见的最高权威性。

理想的状态,当然是院长是办案水平最高的法官,但现实情况是绝无可能,现在也只有一部分法院院长作为案件合议庭审判长,一年中象征性地办几起案子。现实地讲,这大多也是一线法官出身的院长才能干的活儿,如果是一个非“法律人”院长也想尝试一二,那不仅是苦了自己,还会难为其他的合议庭成员,他们将为院长主持庭审的成功,付出数倍于往常的辛劳,有时甚至真的还吃力不讨好。因此,现在绝大多数法院院长尤其是中高级法院的“一把手”院长,已经极少亲自办案,他们大量的时间或许是放在更多的行政性事务上,一些业务出身的院长,更容易或者擅长去以个案“监督”名义介入具体案件。虽说在已经试点司法改革的地区,这种“监督”已经变得十分“谨慎”和“规范”,但对办案法官而言,依然还是领导事实上在“管案件”。这不仅没有法律根据,其实质上也是一种法律程序以外的影响与干扰。而恰恰是在这点上,许多院长至今依然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不无尴尬的是,最高法院评选出的几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如今已大多不在审判一线的办案岗位了,甚至走上了“政工”岗位,成了不办案的“官”。虽然,实行法官员额制之后,很多领导意欲回归,但目前看来,短期内的“行政化”问题仍然难以改变。在法院系统内部,法官的管理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之间总是容易打架,领导兼着法官,又不可能全身心投入办案,也始终引发着各种议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加剧着普通一线法官办案得重负。所以,这一问题如何解决,还需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喝深化改革,现在恐怕是只能鼓励包括院长在内的专业出身的法官们多去办案。未来,则需要将法务与杂务分离开来,让法律事务交给审案法官,让管理事务交给法院内的行政官员,尽力做到“井水不犯河水”,各行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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