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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提前离职,年终奖该不该发?| HR劳动法库

 安好2016 2016-07-05



理法师:


案例:

2014年10月,小李进入某会所担任营销经理。2014年11月3日,小李因个人原因辞职。2015年1月份,本该到账的年终奖却迟迟未到账。小李与单位多次交涉,单位均不同意支付。小李遂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该会所支付其2014年的年终奖金2万元。


小李称,根据单位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2013年5月份的会议纪要,营销人员年终奖的发放金额是根据该年度的营销业绩;该会所则辩称,单位年终奖的发放是针对年终在册且考核合格的人员,小李提前离职,不能获得年终奖。


劳动者提前离职能否获得当年度的年终奖?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年终金作为奖金的一种形式,属于工资的范畴。《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年终奖金属工资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分配方式。


仲裁委查明,该会所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及2014年5月份会议纪要只规定年终奖金数额根据员工的营销业绩确定三个档次,并未明确规定只有年终在册且参加考核合格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金。因此,该会所以小李提前离职为由不予发放小李年终奖金的做法无依据。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小李的申请请求。


本案告诉劳资双方,年终奖体现了工资分配的激励作用,用人单位应制定科学完备的年终奖分配制度。只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确定了年终奖的分配方式,且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用人单位就应当遵守规定。员工即便提前离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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