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周斌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加班天数。 计算病假工资的公式为: 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以员工小蔡为例,小蔡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基本工资为2000元、岗位工资位3000元,他的加班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为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3000元=5000元。 以上是小蔡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而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可以不计算在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基数内。 当然,如果劳动合同对小蔡月工资未明确约定,但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小蔡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而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小蔡月工资均无约定,按他正常出勤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如他2016年8月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为8000元,其中7000元为他正常出勤情况下,每个月都可拿到的工资,1000元为加班工资,那么他加班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即为7000元×70%=4900元。
假设小蔡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工资只有2200元,各类津贴补贴倒有5000元,他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是否可以确定为2200元?这样劳动者显然就吃亏了。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另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若干意见》,一些司法部门在相关部门出台有关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统一规范性意见之前,暂先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一是,以劳动者月正常出勤所得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的,予以相应扣除; ■二是,劳动者月正常出勤工资中包含有福利性待遇,但福利性待遇具体数额无法查清的,以月工资的70%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三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加班工资基数的,可以其月正常出勤工资的70%作为判断相关约定是否具备合理性的标准,若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的,则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四是,依据以上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亦有约定的,取高者确定加班工资计算基数。 再以员工小蔡为例,如他2016年8月实际所得劳动报酬为8000元,其中7000元为他正常出勤情况下每个月都可拿到的工资,1000元为加班工资。 那么,即使他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只有2200元,但是仅按2200元确定加班和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明显低于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的70%,司法审判部门或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他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或调整为7000元×70%=4900元。
假设小蔡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总共只有2000元,即他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仅为2000元,他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基数是否可以确定为2000元? 不可以。他的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基数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190元。 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与原版相比,新增了什么?修改了什么?删除了什么?我们应该怎样理解这些变化?我们的哪些权益会受影响? 劳动报动视带来的《寻声问法·专家解读新版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特别邀请上海市权亚智博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唐启盛,对上述问题进行全面、专业的详解。 劳动报原创稿件和视频,转载请注明出处 劳动报新媒体编辑:周齐璇子 8月起,你的工资支付就按以上这些规定办,赶紧收藏扩散!再给小编点个大拇指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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