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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庆平:治理机制之殇

 蜀地渔人 2016-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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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两个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二者是分离的,公司治理是建构在企业“所有权层次”上的一门科学,讲究的是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授权,科学的向职业经理人进行监管。治理机制的相关利益方有股东会(国有独资企业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制行使股东会职责)、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

 

治理机制各相关利益方在公司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体制的原因,企业并没有按照公司法运行,比如《公司法》中对国有独资企业的董事会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董事会可以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但《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却赋予了国资委“对企业负责人任免、考核和奖惩”的权力,国家的制度本身就在打架,执行的人何去何从,给具体执行的人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公司法》中对股份公司的治理机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执行起来不同立场的人理解起来还是有些不一样。最近发生的万宝华之争就是很好的一个例子,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呢?我想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理清楚和达到一致意见才能判别各方是否合情合法。

 

一是不要纠结于华万宝这三个公司本身,应该理清楚他们的上级单位的看法和他们公司之间利益关系,才能有个客观的判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各方均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万科的公司章程进行操作,各方均没有违规的行为,但是执行起来还是有些复杂,需要理清楚各级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比如在这个案例中,华润发表的意见是否经过华润的董事会或国务院国资委同意,华润和宝能利益关系和合资合作的公司的关系是怎样的等等?只有理清楚这些关系才能讨论华润和宝能是否正确行使了他们的权力。

 

二是由于委托代理的信任没有建立起来。华润作为万科的大股东很多年,虽然华润对万科的干预很少,但万科的管理层还是凭借他们卓越的经营能力使万科的收入和业绩跃上了一个又一个台阶,那时没有所谓的资本的血腥和内部人控制的分歧,但一旦到了宝能成为大股东后,就有了内部人控制的叫嚣,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此资本和彼资本已经不是一个资本了,而且由于资本带来的委托代理信任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彼此不再信任了,宝能不信任万科的管理层在宝能成为第一大股东的情况能够服从服务于宝能的意志,万科不相信宝能的事项可能更多,不信任股东的掌舵人能够经营好企业,不信任股东的信誉等,总之出于人性的基于规则的信任关系没有了,成了水火不容。

 

三是利益相关方目的不一致。企业不仅是由资本出资组成的,一个企业由资本、人才、土地等基本构成要素,单纯夸大任何一种要素对企业来说都是一种灾难,没有资本,一个企业没法设立,没有人才,企业不可能经营好,甚至可能血本无归,没有厂房土地等,企业没有了经营的基本硬性条件。判断企业治理机制是否有效,关键看这几种元素是否对企业是积极正向的,因为企业是法人主体,企业的法人财产不容侵犯,如果单纯夸大某一元素的作用,而不是从是否有利于企业的发展这个唯一目的出发,都是不合情也不合理的。

 

总之,单纯从法律规定理解治理机制的有效性是片面的,法律的制定是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的一种固化,法律的制定是在一定的原则基础上的一种规定,当一种现象出现后引起争议就要抛开这件事情本身去挖掘背后的原因,这样才能使治理机制起到它本该有的作用。

 

(文:姜庆平,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高级合伙人,本文发表于2016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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